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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12 10:41 信息来源: 【字体:   分享到:

 

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阳市财政局 

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信人社〔201761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17〕47号)和《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信政办〔2016〕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后政策落实和基金运行情况,现就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参保缴费工作

(一)提高筹资缴费标准。

1.个人缴费标准。2017年我市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的个人年度缴费标准150元,其他城乡居民个人年度缴费标准180元。

2.财政补助标准。2017年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6年每人每年42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450元。对一般县,中央、省、省辖市、县(市、区)级财政分别负担258元、96元、38元、58元,对其中的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省财政再负担38元;对54个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中央、省、省辖市、县(市、区)级财政分别负担324元、96元、12元、18元,对其中的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省财政再负担12元。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安排预算,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市县配套资金务必于7月底前拨付至县级财政社保专户。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适时对各县区2017年参保人数、个人缴费、资金配套以及城乡医疗救助资助缴费等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二)确保应缴尽缴。在县区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地税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信政办〔2016〕179号)和《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信政办明电〔2017〕116号)要求,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的征收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工作,及时将参保登记的人员名册及应缴金额等信息传递给同级地税机关,由各级地税机关或委托相关机构根据参保登记信息组织征收。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可按学制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学校统一组织登记并收缴,及时向地税部门解缴。地税部门做好组织收入工作。

二、进一步做好大病保险工作

(一)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根据全省统一安排,我市2017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30元。大病保险资金由省财政在下达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时,根据我市当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参保人数直接代扣,转入省大病保险财政专户,市、县级财政部门列收列支。

(二)实现“一站式”直接结算。进一步完善医保管理信息系统,在乡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实现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一站式”直接结算。同时,积极推进将医疗救助纳入同步结算,努力实现结算同步、资源协调、信息共享。

三、切实加强基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基金财务制度。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豫财社〔2017〕5号)规定,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要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按规定编制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年度预算。要规范票据管理、现金管理和资金划拨流程。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示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运行分析。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要密切关注整合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情况,建立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定期对住院率、外转率、次均住院费用和统筹基金支付率等重要指标进行分析评估,针对问题和风险,及早研判、综合施策,明确主体,责任到位,防患于未然。

四、强化定点医疗服务监管

各县区要以全面深化付费方式改革和推行医疗保险智能监控为契机,强化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供方的管理监督。以付费总额控制为基础推行按病种、按人头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复合付费方式,完善谈判协商、风险分担、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定点医疗机构主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控制医疗服务成本。以完善医保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实行医保医师管理为基础,探索监管重点向医务人员服务行为延伸的有效方式,通过智能监控、专项检查和病历抽查等形式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对定点机构医药服务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实时监控,加大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查处力度。

五、加强宣传引导

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稳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注重加强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准确解读政策,合理引导预期,做好风险防控。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报告。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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