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权利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咨询电话 | 7626108 |
办理机构 | 房产管理中心 | 监督投诉电话 | 3915599 |
责任处(科)室 | 房产管理股 | 法定期限 | 7个工作日 |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 2次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所需资料下载 | |||
受理地点/受理时间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房管中心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
- 申报材料
- 申请条件
- 办理流程
- 法定依据
- 收费情况
- 常见问题
有资质的房产开发企业
1、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预销售申请表
2、开发公司资质证书(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3、营业执照(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4、土地使用证或批文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施工许可证
7、施工合同(复印件)
8、规划平面图和房号图
9、预售方案
10、项目手册
11、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2、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时,除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拆迁户安置情况说明和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证明文件。
1、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房管中心窗口受理
2、窗口移交业务部门初审
3、领导审批
4、缮证
5、业务部门移交审批中心房管中心窗口发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4条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