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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5-21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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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潢政办〔2009〕31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潢川县第三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的通知
潢政办〔2009〕31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潢川县第三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1 07:29 信息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潢政办〔200931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潢川县第三届社区居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河南省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为规范全县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保障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现将《潢川县第三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潢川县第三届社区居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为规范全县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扩大城市基层民主,保障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年满18周岁的城市社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居民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时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按照本辖区内居民户数确定,原则上300户设1个职数,社区居民委员会由单数组成。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本社区内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通过以下方式选举产生:

1、全体居民直接选举。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实施居民直选的社区所占比例应不少于20%

2、户代表选举。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实施户代表选举的社区所占比例不少于20%

3、居民代表选举。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其它社区可采取居民代表选举产生。

(四)全县换届选举时间安排及步骤:

1、准备工作阶段(422430);

2、宣传发动阶段(5154);

3、依法选举阶段(5563);

4、工作移交和建章立制阶段(64610);

5、总结验收阶段(61115日)。

(五)街道办事处、乡镇要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二、选举工作机构

(六)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应当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副组长由主要领导兼任。

(七)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组织室或党政办公室。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宣传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法规;

2、制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确定选举日程;

3、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4、受理有关选举工作中的举报和来信来访;

5、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八)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各社区应成立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由5人至7人单数组成,并从中推选1人主持工作。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工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导,其成员由居民代表推选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2、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3、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4、确定选举日并予以公布;

5、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6、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

7、公布选举时间和选民投票地点;

8、推选总监票人、监票人和唱票人、计票人等工作人员;

9、在正式选举日,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备案;

10、总结换届选举工作,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任期,自组成之日起至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

三、选民登记

(九)年满18周岁的社区居民应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选民登记。在非户籍所在地社区连续居住1年以上、本人要求登记的其他社区(村民委员会)户籍人口,经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户籍所在地开具的未参加选举证明,可以在非户籍地社区登记。

对具有丰富社区工作经验、能力素质突出的非户籍所在地的优秀人才,经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受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限制参选。此类人才的参选,每个社区不应超过2人,为方便日后工作,其户籍应在同一街道办事处辖区之内。

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

离开本社区2年以上,并且在选举日前无法与之取得联系不能进行选民登记的,不计入本届选民基数。

(十)社区居民年满18周岁者的人数计算以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正式选举日为准。选民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为准。

(十一)在正式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社区居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向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出,该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以前做出解释或调整;距离选举日不足3日的,必须在选举日以前做出解释或调整。

实行居民代表选举的社区,每个居民小组推选的居民代表人数应为2人至3人。实行居民代表选举的社区在公布选民名单时,需同时公布居民代表名单。

四、候选人产生

(十二)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多民族居民居住的社区,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十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科学文化知识,办事公道,奉公守法,作风正派,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

(十四)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由社区党组织推荐、居民自荐(自荐人需向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提交自荐申请书)、居民小组推荐、10人以上选民联合提名(填写联名提名候选人表)等四种方式产生。

被提名的候选人过多时,应当由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组织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用指派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

(十五)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名,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2人。

提名候选人时应区分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职务分别提名,不允许把不同职务混合提名。

(十六)确定正式候选人后,在正式选举日的5日以前,按姓名笔划排序向居民张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十七)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其在选举委员会中的职务自行终止,其缺额人选按照推选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时的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十八)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可以通过各种公开形式向选民介绍候选人情况。

候选人可以在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下,发布竞选演说,回答选民的询问,但其内容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诋毁他人。违反以上规定,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有权加以制止或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五、选举程序

(十九)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正式选举日的10日以前张榜公布选举时间和投票地点。

(二十)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在正式投票日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印制选票,制作投票箱,发放选民证,布置选举会场,设立秘密写票处。

(二十一)选票由正式候选人名单和填写选票注意事项两部分组成,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排序。候选人名单后应当留有空格栏。选票分主任、副主任、委员和空格4栏,采取一次性投票的方式进行。

(二十二)选举可设中心会场和分会场,投票站附近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文盲或因残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由本人申请,经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其他选民代为填写选票,代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接受代写委托的选民代写不得超过3票;因行动不便不能到投票站投票的,每个社区可设1个至2个流动投票箱进行投票;每个投票箱需配3名监票人。

(二十三)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由本人申请,经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候选人以外的其他选民代为投票。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票。

(二十四)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由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选举前,应当先验收选民证,社区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提名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并经选举大会现场通过。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计票、唱票工作人员。

(二十五)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选民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

选民填写选票时,任何人不得擅自接近秘密写票处或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选民填写选票。

(二十六)投票结束后,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和选举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将投票箱集中到中心会场,当天、当众统一开票箱,公开唱票和计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由总监票人、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当场签字并封存选票。

(二十七)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居民、户的代表、居民代表投票超过半数,选举有效。总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总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为废票;在候选人当中进行差额选举时,不同意候选人的可以另选他人,另选他人的名字写在选票的空格栏中,选票符合规定人数的应视为有效票;在选票中无法辩认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及多于候选人名额的选票无效。

选举开始时,候选人突然辞选,造成候选人数与应选职位数相等的情况,选举不能视为等额选举,应允许居民在选票空格栏中另选他人。

(二十八)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户的代表、居民代表超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获得超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选票选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当选人不足应选名额的,可在30日内举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需按未当选人的得票的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上述人选中有不符合候选人条件的,可由其他未当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另行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但是得票不得少于参加投票的居民、户代表的1/3

经过两次以上投票选举,当选人数已达3人以上但仍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暂缺;当选人数不足3人,无法组成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暂由原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办事处、乡镇下派人员主持工作,直到依法补齐为止。

新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一经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二十九)选举结果由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应在选举日正式张榜公布,并于3日内形成书面的选举报告,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备案;选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保管,期限3年。

县民政部门应在收到选举报告的15日内,向当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三十)社区居民对违反国家相关选举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方案的行为,可向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提出申诉,接到申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

六、法律责任

(三十一)社区居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情节轻微的,由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制止、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社区居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

2、对检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违法行为的居民,或者对提出要求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社区居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

3、破坏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十二)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予以制止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1、擅自调整、变更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2、擅自停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的;

3、指定、委派、撤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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