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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和生育 保险相关政策及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05 17:55 信息来源: 【字体:   分享到: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运行情况,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3年起对我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及待遇标准进行如下调整,请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1、将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缴费比例由双基数(单位费率为工资6%+退休费6%,个人费率为工资2%)调整为单基数(单位费率为工资8%,个人费率为工资2%),同时将行政事业单位未纳入医保缴费基数的津补贴纳入缴费基数。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标准由5万元调整为6万元。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二、三级医院及转诊转院在职职工报销比例由87%、82%、77%、72%分别提高3个百分点,市外住院报销比例在市内住院的标准上降低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在在职人员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仍提高5个百分点。

        4、乙类药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报销前个人自付比例从10%调整到5%。

        5、统一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一、二、三级医院及转诊转院分别由6%、8%、10%、10%调整为6%、8%、10%、12%,市外住院按市内住院同级标准执行,公务员门诊慢性病补助标准一律按10%执行。

        二、城镇职工、居民生育保险

        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调整为:

        1、门诊产前检查: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2、自然分娩(包括手法助产):最高支付限额由500元调整为1200元;助娩产(包括产钳助产、胎头吸引、臀位助产、臀位牵引):最高支付限额由700元调整为1400元;剖宫产:最高支付限额由1500元调整为2600元。

        3、产假期间发生的生育并发症:一次生育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所有常见并发症,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一次生育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所有少见并发症(增加羊水过少、羊水过多两个常见并发症病种和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前置胎盘、妊娠期心脏病等三个少见并发症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对既具有常见并发症又具有少见并发症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并发症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4、门诊流产:最高支付限额由120元调整为200元;住院流产:最高支付限额由380元调整为500元;住院引产:最高支付限额由380元调整为10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含普通环,限价25元):最高支付限额为由80元调整100元;输(精)卵管绝育术和复通术: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使用无痛技术增加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标准由4万元调整为6万元,大额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由6万元调整为10万元。

        2、城镇居民市外住院报销比例在市内住院的标准上降低5%。

        3、将新生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和大额医疗保险:对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保的具有城镇户口计划内分娩婴儿,出生当年可凭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等,以城镇居民身份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和大额医保相关待遇。

        四、将外伤(有第三责任人的除外)纳入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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