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各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落实省政府“两转两提”工作要求,规范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依据《行政许可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8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154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等有关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建办市〔2006〕6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等实施意见、办法(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我省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工作,形成责权明晰、分工合理、公开透明、办事高效、廉洁自律、规范有序的工作局面,在全省建设系统树立良好的政风行风和社会形象。
本通知所称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指:建筑业企业(施工、安装、装饰装修、商品砼、构配件生产等企业)资质、监理企业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
本通知所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指按各市“三定方案”有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职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工作程序
(一)资质许可
1、建筑业企业资质
(1)以下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
①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②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③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④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⑤交通、水利、民航、铁路等专业的三级资质。
(2)以下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含扩权县、市)审批:
①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及涉及交通、水利、民航、铁路等专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②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民航、铁路等专业的建筑业企业);
③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④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⑤以上资质如企业确有需要的,可按照受理审批程序报省建设厅审批。
2、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
一级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二级及以下资质均由省建设厅审批。
3、监理企业资质
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专业乙、丙级,事务所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
甲级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乙级、暂定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
6、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
除中央管理的建筑业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不含下属企业)以外所有在本省注册的各类建筑业企业安全许可证由省建设厅审批。
(二)受理、审批程序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企业可直接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省建设厅审批的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扩权县、市)受理、初审并上报,省建设厅审批。其中省直有关部门直属的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由省直部门受理、初审并上报;由省确定的骨干企业,资质申请可以直接上报省建设厅,审批后向当地资质管理部门备案。
省建设厅对收到的材料按“公示申报企业、专家审查材料,处室组织审核,公示审查意见、接受企业申诉、厅领导签文审批或上报、统一打印证书、统一进入省级数据库公告”的程序进行;需现场实地核查的,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并出具书面核查报告。根据我省资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其中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施工企业资质和市政公用总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厅城市建设处负责组织审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由厅建筑管理处负责汇总上报),其它建筑工程类企业资质由厅建筑管理处负责组织审查。
简化初审程序。省建设厅审批的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初审部门要简化审查程序,主要对企业申报资料原件进行核对,对业绩资料、注册人员等要件进行初步审查。
建立统一的“资质及人员资格认证查询”平台,经各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审批后向省建设厅资质管理部门备案并统一打印证书(由审批单位盖章),统一进入省级数据库建立电子档案,并在河南省建设厅(www.hnjs.gov .cn)和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www.hngcjs.net)“资质及人员资格认证查询”栏目进行公布供公众查询。
劳务企业仍按《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劳务企业的通知》(豫建建〔2005〕107号)执行。
涉及交通、水利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送省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三)受理、审批时限
受理、初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审批机关。受理、初审部门上报初审意见时,应在告知申请人后将“不同意”的意见和不同意的原因同时上报。逾期未完成初审上报,企业可持受理证明材料向建设厅直接申报。
各级资质管理审批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由建设厅送省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建设厅,反馈意见“不同意”的,应详细说明不同意的原因,逾期未反馈意见的,省建设厅将视为“同意”。
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受理、初审部门自受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审批机关。省建设厅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建管处和设计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统一汇总至建管处,反馈意见“不同意”的,应详细说明不同意的原因,逾期未反馈意见的,将视为“同意”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实行年度资质动态考核管理,主要考核企业注册人员、经营规模、市场行为等情况的变化。资质动态考核工作每年由省建设厅组织并抽查,市级建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实施。要体现简化程序,差别管理的工作原则,设立绿色通道。经动态考核,发现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的企业,由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豫建建〔2008〕63号),建立建筑工程类企业信用档案和资质处理信息公示制度,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信用信息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及时上报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或处理结果,有关处理信息将在河南省建设厅(www.hnjs.gov .cn)和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www.hngcjs.net)上公示。
(三)各市资质管理部门应将确定的资质审查专家名单和动态调整情况及时上报省建设厅备案,并按建设厅要求加强对审查专家的管理和培训。
四、严格依法行政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提高服务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按程序办事,不得越权越位。认真审查有关申请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坚持公平公正,严禁与申请企业或相关人员、不法代办机构之间发生任何利益关系。对有以下行为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拒不纠正的违法行政行为,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予以改正,并提请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五、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