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和《关于深化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使用县财政资金投入的科技攻关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科普及传播计划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实施、结项(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县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全过程管理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四类:(一)潢川县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县科技局”)。(二)主管部门为各乡镇、场、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县直部门等。(三)申请(承担)单位。(四)申请(承担)者。
第五条 县科技局主要职责: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项目 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承担)单位、申请(承 担)者的分类指导;做好项目管理的监督和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 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协助县科技局开展本乡镇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管理工作;对本乡镇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申请(承担)单位和项目申请(承担)者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的初审和组织上报,做好跟踪服务,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项目申请(承担)单位主要职责:对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为项目全过程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撑服务条件;接受县科技局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有序开展,加强对项目申请(承担)者的管理。
第八条 项目申请(承担)者主要职责:恪守科研诚信, 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按时开展结项(验收);完整、真实的填报项目管理相关材料,及时向县科技局和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九条 规范项目立项。县科技局推行项目网上申报、网上公示,受理、立项过程公开,实现“申报公开、过程受控、全程监督”;规范立项审查行为,加强项目检查和监督,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同时建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明示项目审批流程,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条 县科技局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在充分征求企业、科研单位和相关部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指南,鼓励申报。每年发布项目指南到申报受理截止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50 天。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指导申请单位和申请者,填报申请材料,初审后推荐提交县科技局。
第十二条 县科技局按照主管部门网上推荐情况,按照计划管理渠道分别受理纸质申请材料,不直接受理项目申请单位和申请者的申请材料,并对受理确认后的项目清单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县科技局对受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县科技局根据评审(论证)意见,会同县财政局确定拟立项项目对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予以立项,列入本年度科技发展计划。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明确项目过程管理职责。建立项目分层管理和问责机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跟踪和督导,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县科技局组织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在立项文件下达后,县科技局与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共同就项目实施目标、工作任务、关键节点目标和绩效考核指标等内容,以项目申报书内容或签订计划合同书(任务书)的形式进行约定。
第十七条 年度检查、考核的结论视计划合同书(任务书)目标任务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分为“合格”、“不合格”、“终止实施”三类。
第十八条 结论为“不合格”的,县科技局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对整改后仍不合格和“终止实施”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科技局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追回经费等措施,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结项(验收)
第十九条 加强项目结项(验收)审查。结项(验收)以项目申请书或计划合同书(任务书)、项目总结报告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目标任务完成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实行科技报告制度,县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提交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报告完成情况作为结项(验收)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计划实施期满 1 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出结项(验收)申请,并提交结项(验收)材料。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结项(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处理。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结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要求的报县科技局。
第二十二条 县科技局组织开展结项(验收)工作。结项(验收)的结论视项目实施管理、目标任务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分为“通过”、“暂缓”、“不通过”三类。
第二十三条 结项(验收)结论为“暂缓”的,县科技局提出整改要求,项目主管部门督导承担单位进行限期整 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结项(验收)要求和“不通过”项目,通报批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项目承担者三年内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承担者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县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六章 制度保障
第二十五条 建立并执行报告制度,包括统计报告制度、调整报告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一)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者按要求定期向县科技局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并如实填报由县科技局制发的各类统计调查表。(二)调整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进度、经费、承担单位及承担者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项目申请渠道分别报主管部门 和县科技局,经批准后方可调整。(三)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以及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向主管部门和县科技局报告。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立项信息、结项(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加强绩效管理。制定合理规范、可操作、易衡量的绩效评价指标,进一步提升项目实施的整体效率。
第二十八条 内部控制制度。县科技局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项目的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结项(验收)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潢川县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