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政办〔2017〕41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
为适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新要求,提高政府财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确保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促进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税收实际,现就全面加强综合治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综合治税工作的重要意义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和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础。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及时与税务部门共享依法征收或委托代征税费所需的信息,积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收执法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财税牵头、部门配合、信息共享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税收征管,规范发票管理,促进以票控税,堵塞税收漏洞,培植壮大财源,促进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
二、合力推进重点行业重点税源控管
(一)加强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在房地产交易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或向购房者收取预售款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并依法缴纳有关税收;在房地产使用和转让环节,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实行“先税后证”,凡不能提供税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出具的发票、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政府投融资建设的工程项目,项目单位申请支付工程款时,须出具项目施工单位提供的当期发票和完税凭证,凡有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应主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管理。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受托方取得的收入,应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收。
(三)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办理车船年审、营运、年检等手续时,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完税凭证或完税证明作为要件之一,实施“先税后审”。拥有并使用车船的纳税人,必须出具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完(免)税证明,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四)加强医药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定期开展医药经营行业日常核查,工商质监、税务、食品药品监管、金融等部门严格对医药销售企业进行税务登记、认定、资金流向的审核管理,摸清总分支机构情况,建立税源信息库和档案库,逐户调查核实纳税人经营状态,加强发票管理,对虚开、虚抵发票的行为,依法严格查处。
(五)加强涉农行业的税收管理。税务部门利用公安部门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农业生产者身份核查,加强与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职能部门和供水、供电等单位的协作,全面采集涉农行业的种植养殖产品、种植养殖面积、产品的成熟期、产出率、政府补贴金额等基础信息,掌握纳税人真实经营情况,规范涉农行业减免税日常管理。
(六)加强教育培训机构税收管理。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将教育培训机构纳入税收管理,按规定使用发票,应税收入须按期足额申报缴纳税款。财政、物价等部门切实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情况、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税务部门通报信息。
(七)加强对异地缴纳税源的税收管理。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跨区域税源的分析,规范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加大对企业跨区域交易、投资、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业务活动的监控力度,加强异地缴纳税源的管理,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实行委托代征。有建设项目的单位在项目施工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传递涉税信息时,注明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号码等信息。
(八)加强发票的统一管理。凡经营性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均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坚决杜绝以自制发票、自制收据代替发票。加强发票的管理,促进以票管住税源,以票控税,规范税收秩序。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取得发票后登录河南省国税局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验证发票真伪后方可作为报销凭证。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对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取得的发票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九)加强对乡镇投资项目和小型房地产开发税收管理。各乡镇(含办事处,下同)要对投资项目和小型房地产开发进行登记造册,协助税务部门进行税源管理和税款征收。
(十)加强河道采砂行业税收管理。河道采砂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在审批时,要求采砂业主提供合法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件,河道采砂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应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统一使用税务机关的发票。税务部门可以委托河道采砂行政审批、管理部门代征有关税款。
三、积极探索委托代征管理
坚持有利于税源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税务部门可以对零星分散、隐蔽税源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乡镇、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可以接受税务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增值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及零散税收代征工作,同时定期组织力量,开展漏征漏管户排查,督促无证户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及时缴纳税款。
(二)纳税人应缴纳的车船税,除由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外,还可以委托公安、交通运输、农机管理等部门代征。
(三)对从事彩票销售及兑奖、营业性演出或者商业性体育比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分别委托民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等部门代征。
(四)对房屋出租及提供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房产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代征。
(五)国税部门在办理代开发票、风险提醒、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业务,征收增值税时接受地税部门委托,代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或其他税费。
(六)其他方面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代征。
四、建立健全治税执法工作机制
(一)税务部门根据税收执法工作需要向公安机关查询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等信息时,公安机关应予以协助。对税务部门移送的涉嫌涉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立案,严厉打击偷税、抗税、恶意欠税等违法行为。
(二)税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人员作出不准出境决定后,应按照出入境边防检查边控工作程序的要求,向边检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相关手续;边检机关根据税务部门的提请依法执行。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要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在税务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车辆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予以协助。
(四)国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依法要求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在税务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土地、房屋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国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依法予以协助。
(五)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部门提请,由工商质监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税务部门在开展查询、冻结、划拨相关人员资产等税收执法工作时,可以提请银行、保险等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协助。
(七)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使用假发票或违法取得发票的,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税务部门。
(八)其他部门应根据税务部门在税收执法工作中的需要,对相关事宜依法予以协助。
(九)各部门、各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涉税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税务部门。
(十)实行综合治税任务与经费供给相挂钩,对综合治税工作特别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和适当奖励。对不认真履行纳税信息通报和代征税款职责造成税收流失的,扣减单位经费、责成委托代征单位及代征人追补税款,并依法追究失职渎职责任。
五、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县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各乡镇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财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落实综合治税职责,开展涉税信息收集、保存、共享、传递与比对,接收并处理税务部门的涉税信息需求,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各部门及各综合治税单位也必须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明确分管领导专抓,确定专人负责,确保综合治税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积极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广造社会舆论;协助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的源头监控,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申报、缴纳税款;及时向税务部门反映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检举漏征漏管户及纳税人隐瞒收入等情况;协助税务部门查处和打击偷、逃税等违法行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清查税源,定期向税务部门传递涉税信息(电子文档及纸质材料,详见附件2),进一步优化税收执法环境,形成自觉依法纳税的良好社会风气。
(三)加强考核奖惩。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增强综合治税积极性,切实推进我县税收保障工作。县政府将综合治税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列入督查内容,定期组织对乡镇、部门和单位综合治税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于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将给予奖励。对在综合治税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流失的,要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潢川县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综合治税成员单位涉税信息传递内容表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
附件1
潢川县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 璇(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付法璟(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张 健(县政协党组成员、县住建局局长)
陈功江(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李世成(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政府督查室主任)
熊永培(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姜家清(县国税局局长)
梅 冬(县地税局局长)
杨克华(县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朱永静(县发展改革委主任)
高世和(县审计局局长)
黄宏斌(县工信委主任)
肖 伟(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彭长海(县房产管理中心主任)
刘春明(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叶红兵(县工商质监局局长)
魏黎明(县司法局局长)
刘建国(县法院副院长)
李廷辉(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谢 睿(县公安局副局长)
贾新东(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郑先刚(县卫计委主要负责人)
邬志忠(县环保局局长)
黄久国(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
汪国锋(县科技局局长)
余璞民(县粮食局局长)
刘城东(县民政局局长)
张彦飞(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徐卫国(县农业局局长)
李 铮(县水利局局长)
闵家玉(县教体局局长)
李孟国(县农机局局长)
林晓水(县统计局局长)
熊 伟(县商务局局长)
胡国才(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主任)
吴建华(县物价办主任)
陈 丽(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王军国(县公路局局长)
李光明(县残联理事长)
袁 伟(县政府金融办主任)
李冬梅(县人防办主任)
王厚林(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胡 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胡宗霖(县银监办主任)
代 钢(县人民银行潢川支行行长)
段广彬(县烟草局局长)
李有斌(踅孜镇镇长)
雷皆琰(隆古乡乡长)
彭俊杰(上油岗乡乡长)
马 骁(桃林铺镇镇长)
陈建山(张集乡乡长)
曹功学(白店乡乡长)
戴永恒(黄寺岗镇镇长)
董 涛(谈店乡乡长)
杨应才(付店镇镇长)
潘 勇(魏岗乡乡长)
张芝河(来龙乡乡长)
李 亮(传流店乡乡长)
胡爱军(江家集镇镇长)
闵永鹏(仁和镇镇长)
谈昌国(卜塔集镇镇长)
陈伟男(伞陂寺镇镇长)
王修学(双柳树镇镇长)
武德锋(老城办事处主任)
王道生(弋阳办事处主任)
李 军(定城办事处主任)
吴宗徽(春申办事处主任)
唐 炜(黄湖农场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财政局,熊永培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姜家清、梅东、杨咏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综合治税成员单位涉税信息传递内容
序号 |
责任部门 |
传 递 内 容 |
时 间 |
1 |
县发展改革委 |
1.当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宏观经济资料; |
7月15日前、 |
2 |
县财政局 |
1.专项财政返还资金拨付对象、时间、用途和金额; |
11月30日前 |
3 |
县国(地)税局 |
1.提供稽查案件查、补、罚信息(消费税、增值税)和国税免抵退税信息; |
季度终了后 15日前 |
4 |
县审计局 |
1.被审计单位有关涉税情况,重点是偷、骗税信息; |
适时传递 |
5 |
县工信委 |
1.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 |
5月31日前 |
6 |
县国土资源局
|
|
季度终了后 15日前 |
7 |
县房产管理中心 |
|
季度终了后 15日前 |
8 |
县工商质监局 |
1.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年检等情况; |
季度终了后 15日前 |
9 |
县公安局 |
1.提供自然人身份和护照信息; |
7月15日前、 |
10 |
县公路局 |
1.提供公路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信息; |
季度终了后 15日前 |
11 |
县金融办 |
1.提供委托银行贷款信息; |
季度终了后 15日前 |
12 |
县住房城乡 建设局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信息; |
季度终了后 15日前 |
13 |
县农业局 |
1.提供企业登记信息; |
季度终了后 15日前 |
14 |
县交通运输局 |
1.提供公路、桥梁建设项目信息; |
季度终了后 15日前 |
15 |
县科技局 |
1.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 |
季度终了后 15日前 |
16 |
县粮食局 |
1.粮食购销企业信息; |
季度终了后 15日前 |
17 |
县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 |
1.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
季度终了后 15日前 |
18 |
县烟草局 |
1.提供烟草商户购进烟草信息; |
季度终了后 15日前 |
19 |
县民政局 |
1.提供福利企业信息; |
季度终了后 15日前 |
20 |
县残联 |
1.提供残疾人证件办理发放信息和残疾人就业登记信息; |
季度终了后 15日前 |
21 |
县法院 |
1.企业经济纠纷判决信息表、企业资产数据信息表和对涉及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的裁定、判决、调解信息、调解信息; |
季度终了后 15日前 |
22 |
县环保局 |
1.提供排污费收取信息; |
季度终了后 15日前 |
23 |
县农机局 |
1.提供机动车辆号牌号码登记信息; |
季度终了后 15日前 |
24 |
县水利局 |
1.当年度水利建设投资计划; |
季度终了后 15日前 |
25 |
县供电公司 |
1.提供负责协查涉嫌偷、漏税的非民用用电信息; |
季度终了后 15日前 |
26 |
县统计局 |
1.提供季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季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及分行业数据; |
季度终了后 25日前 |
27 |
县卫计委 |
1.医疗机构审批、变更、注销等信息; |
季度终了后 15日前 |
28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1. 提供社会保险费计提标准信息; |
季度终了后 15日前 |
29 |
县招商局 |
1.提供招商引资企业和重点项目等信息; |
季度终了后 15日前 |
30 |
县文广新局 |
1.提供文艺团体演出登记、音像、歌舞厅、网吧信息以及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娱乐场所登记信息; |
季度终了后 15日前 |
31 |
县银监办 |
1.房地产监测相关信息; |
适时传递 |
32 |
县机关事务 管理局 |
1.提供国有资产出租信息; |
季度终了后 15日前 |
33 |
县司法局 |
1.提供司法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 |
季度终了后 15日前 |
34 |
县食品药品 监管局 |
1.各医疗机构生产的自制药品信息; |
适时传递 |
35 |
县教体局 |
1.提供校办企业信息、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登记信息、变更、注销信息、教育机构和外籍教师登记信息; |
7月15日前、 |
36 |
县物价办 |
1.核准的服务单位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 |
季度终了后 15日前 |
37 |
县人防办 |
1.提供人防工程信息; |
季度终了后 15日前 |
38 |
县人行 |
1.提供税收收入国库信息; |
适时传递 |
39 |
县消防大队 |
1.提供消防证件发放情况; |
季度终了后 15日前 |
40 |
县自来水公司 |
1.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非居民等种类用水信息; |
季度终了后 15日前 |
41 |
保险公司 |
1.提供办理交强险车辆明细表和车辆理赔发票信息; |
季度终了后 15日前 |
42 |
商业银行 |
1.提供进出口收付信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
季度终了后 15日前 |
43 |
燃气公司 |
1.提供非民用用气信息; |
季度终了后 15日前 |
44 |
各乡镇、办事处、产业集聚区 |
1.提供房地产开发土地面积、建设面积、房产套数、开发人员等信息。 |
季度终了后 15日前 |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