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政办〔2017〕87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房屋交易管理和不动产登记
工作衔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加强房屋交易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工作衔接,加快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方便群众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6〕73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国土资规〔2016〕11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建〔2016〕69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房屋交易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县房产管理中心、县国土资源局要充分认识房屋交易管理和不动产登记有序衔接的重要意义,围绕方便群众、保障安全、提升效率的原则,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有效对接,确保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全面实施。
二、有关分工
(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主要包括:涉及房屋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管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权属纠纷调处;房屋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等工作。
(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交易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楼盘表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新建商品房预(现)售管理;存量房转让管理;房屋抵押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屋交易和产权档案管理;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领导干部房产信息核查等工作。
三、有关具体衔接工作
(一)加强业务衔接。房产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梳理业务流程,积极协商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实现业务无缝衔接,确保工作正常开展。房产管理机构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因交易、登记业务而相互提供的资料,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屋交易活动的监管,并按照规定进行房屋楼盘表的管理,房屋楼盘表信息应共享给不动产登记机构。房产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办理业务后,要实时将依法办理的房屋转让、抵押等相关交易信息,以《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确认告知单》的形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相关交易信息及相关资料,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在完成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实时将各类房屋登记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有效防范一房多卖、已抵押房屋违规出售等行为发生,共同把关、共同管理,确保交易安全。
(二)明确业务流程。为方便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管理衔接,方便群众办事,制定并试行简易业务流程(附后)。同时,今后将不断改进流程,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三)实现信息共享。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要相互对接,通过数据接口、数据抄送、统一信息平台技术标准等形式,实现实时互通共享,确保相关业务办理的连续、安全、便捷。
四、工作交接
(一)做好房屋登记、交易档案管理及查询工作。不动产登记实施后,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交易资料的保管,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档案和不动产登记簿等登记资料的保管。房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房屋交易档案和房屋登记档案查询互用制度,确保房屋登记和交易管理正常运行,满足社会不同信息查询需求,共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
(二)加强服务窗口建设。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做好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窗口服务。可共建窗口或互设窗口,优化办事流程,力争实现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
(三)有效解决纠纷问题。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房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的房屋登记和涉及房屋登记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信访、信息公开、信息查询等业务未办结的,继续由房产管理部门牵头办结。对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因房屋登记产生的权属纠纷,由房产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其他有关部门配合调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处理意见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后,因登记产生的权属纠纷,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其他有关部门配合调处。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协调
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管理中心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及时协商处理工作衔接中的具体问题,确保不动产登记的稳定性、连续性以及房屋交易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制度建设
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管理中心要依照不动产登记、房产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具体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工作质量。
(三)强化宣传引导
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管理中心要加强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和房屋交易管理的政策宣传,将具体的责任分工、时间节点、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指南等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引导、答疑等工作,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附:业务流程(试行)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日
附件
业务流程(试行)
1.商品房首次登记
测绘机构进行房屋面积预测→建立预测绘楼盘表→办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预售资金监管→房屋面积实测绘成果备案→完善楼盘表、确认房屋面积、状态等→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核合格的进行不动产登记、发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登记信息反馈给房产管理部门。
2.自建房首次登记
测绘机构进行房屋面积实测→建立楼盘表→完善楼盘表、确认房屋面积、状态等→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审核合格的进行不动产登记、发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登记信息反馈给房产管理部门。
3.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转移登记
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缴纳契税、维修资金等→出具房屋转让确认单→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审核合格后进行不动产登记、发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登记信息反馈给房产管理部门。
4.存量房转移登记
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或对赠与、继承、拍卖等证明房屋产权已移交的资料进行备案)→办理契税缴纳、资金监管→出具房屋转让确认单→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审核合格后进行不动产登记、发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登记信息反馈给房产管理部门。
5.预购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预告登记和预告抵押登记
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受理审核合格后出具房屋转让预告、抵押确认单→当事人申请不动产预告和预告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审核合格后进行不动产预告和预告抵押登记、发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将预告和预告抵押登记信息反馈给房产管理部门。
6.存量房转移预告登记
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当事人申请存量房转让预告→受理审核合格后出具房屋转让预告确认单→当事人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审核合格后进行不动产预告登记、发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将预告登记信息反馈给房产管理部门。
7.抵押登记
(1)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测绘机构进行房屋面积预测绘→建立预测绘楼盘表→核验抵押房源→当事人申请在建工程抵押备案→受理审核合格后出具在建工程抵押确认单→当事人申请不动产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审核合格后进行不动产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发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信息反馈给房产管理部门。
(2)现房抵押登记
当事人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现房抵押(凭交易产权资料等)→房产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合格后出具房屋抵押确认单→当事人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审核合格后进行不动产抵押登记、发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抵押登记信息反馈给房产管理部门。
8.同一产权人分割、合并或面积变化
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查看、测绘机构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出具房屋测绘成果报告→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变更楼盘表→出具楼盘表确认单→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审核合格后进行不动产登记、发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登记信息反馈给房产管理部门。
9.其他类型
其他类型的房屋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登记的工作流程参照以上流程执行。
以上各项登记房屋所占用土地业务办理,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国土资规〔2016〕11号)执行。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