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省直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负担,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精神,结合省直实际,确定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10万元调整至15万元;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30万元调整至40万元。
二、调整时间
调整后的最高支付限额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各参保单位要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将通知内容告知本单位职工及退休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相关结算工作,妥善处理好结算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确保新标准顺利实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