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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成文日期
文        号潢政办 有  效  性
发布日期2018-06-14废止时间
关  键  词潢川县 潢川 人民政府 人民 民政 政府 办公室 办公
名        称潢政办〔2018〕37号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潢川县驻京、驻杭招商引资办公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潢政办〔2018〕37号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潢川县驻京、驻杭招商引资办公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4 09:36 信息来源:政府办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潢政办〔2018〕37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潢川县驻京、驻杭招商引资办公室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潢川县驻京、驻杭招商引资办公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推动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再上新台阶。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潢川县驻京、驻杭招商引资办公室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我县驻京招商引资办公室(以下简称驻京招商办)、驻杭招商引资办公室(以下简称驻杭招商办)的管理,促进其规范化、制度化运行,建立一支懂招商、会招商、专心招商的驻京、驻杭招商队伍,充分发挥驻京、驻杭招商办的桥梁窗口作用,高效承接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地区的产业转移,完成县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工作任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驻京、驻杭招商办的组成及职责

       第一条 成立驻地招商工作组 (一)成立驻京招商工作组。李甚利同志任组长,彭仁山同志任副组长,下设驻京招商引资办公室(简称“驻京招商办”)。驻京办由陈建福同志任主任。(二)成立驻杭招商工作组。刘玉峰同志任组长,下设驻杭招商引资办公室(简称“驻杭招商办”),驻杭办由汪前义同志任主任。从产业聚集区、县招商局等单位抽调专门人员组成。(三)驻京、驻杭招商办工作人员工作关系在原单位,工作与原单位脱钩,在招商地常驻。

       第二条 主要职责:与京津冀、长三角地区党、政、军、学、商等社会各界进行广泛联系,建立各种招商信息渠道,搜集驻地及周边企业转移信息;召开专题招商推介会或企业家座谈会,广泛宣传推介潢川投资环境和优惠政策;考察投资项目,对接洽谈投资协议和合同,组织项目签约活动、投资签约企业跟踪服务等工作,为我县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章 日常工作管理

       第三条 驻京与驻杭招商办设立固定办公场所,严格值班制度,确保驻京与驻杭招商办长期有人上班。严格考勤,每个成员每月驻点时间不少于22天,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外出或回家处理事务,需向驻京与驻杭招商办主任与招商组长请假,并报县招商局备案,每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

       第四条 驻京与驻杭招商办严格执行日志工作制和周例会、月小结、季通报和年考评制度。每天做好工作日志,每周召开一次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小结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总结会,以书面形式向市县上报或通报。

       第五条 处理好驻京、驻杭招商办与县直各部门工作之间的衔接关系。在京津冀地区和长三角地区,驻京与驻杭招商办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发现项目线索,考察对接项目,安排陪同投资方回潢川考察,接待县领导对项目投资方的考察,做好在驻地各项招商活动的服务工作。县商务局、招商局负责投资方到潢川境内的所有考察、洽谈、对接活动,根据驻京与驻杭招商办的招商考察建议,及时向县驻京与驻杭招商办通告项目考察方案,组织赴招商地考察。一旦项目形成投资意向或合同,驻京与驻杭招商办就将项目移交给县商务局、招商局等部门,成立项目工作组,负责项目落地。

       第六条 驻京与驻杭招商办要积极对外宣传潢川县情、投资环境和《潢川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潢川县工业发展意见》等政策措施,在招商区域内积极、有效地召开专题招商推介会或企业家座谈会,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情况派员参加。

       第七条 驻京与驻杭招商办要健全内部议事、决策机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须经集体讨论、协商解决,重大问题提交县领导研究决定。

       第八条 驻京与驻杭招商办要加强学习,掌握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熟知京津冀与长三角地区产业转移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研究金融政策,运用产业基金等新型工具招引产业集团或产业体系到潢川投资。

       第三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九条 驻京与驻杭招商办包干费用与招商专用经费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由县财政按照预算拨付给县招商局。

       第十条 驻京与驻杭工作期间的通讯费、市内交通费、生活费和住房租赁费等经费采取定额包干管理,按照每天低于出差地住宿和补助50元标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约归己,按天计算,按月拨付,打卡发到个人。即驻京招商办工作人员在京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包干费用630元。驻杭招商办工作人员在杭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包干经费530元。

       第十一条 驻京与驻杭招商办公场所,由驻京与驻杭招商办根据市场行情租赁办公场所,原则控制30平方米以内。驻京与驻杭招商工作特殊情况用车,由驻京与驻杭招商办在没有可利用的交通工具情况下,根据市场行情可租赁工作用车。驻京与驻杭招商办办公用品购置费统一报销,办公费用支出,按照节俭、必需的原则进行支出。

       第十二条 驻京与驻杭招商办在驻地召开专题招商座谈会、推介会原则上由驻京与驻杭招商办事先制定活动方案,经上报批准后,本着节俭、必需的原则,按照实际支出进行报销,所需经费从驻京招商专用经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另行拨付。

       第十三条 驻京与驻杭招商办办公用品等财产归县招商局,驻京与驻杭招商办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严禁用驻京与驻杭招商办财产从事个人经营活动,不得为各种经营活动担保和抵押。县招商局负责驻京与驻杭招商办国有资产的登记和监管。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驻京与驻杭招商办工作人员驻外工作期间,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热情服务,不卑不亢,注重对外交际礼仪,自觉接受监督,树立良好的潢川形象。

       第十五条 驻京与驻杭招商办要积极协助做好县直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招商人员到驻地开展招商活动时的联络及服务等工作。

       第十六条 杜绝驻京与驻杭招商办工作人员在驻地开展活动时发生吃拿卡要的不良行为,尤其是违背他人意愿、强制要求别人予以接待等行为;严禁驻京与驻杭招商办工作人员在外从事与政府招商工作职能无关的各类商业行为。凡违反上述制度规定,被单位或个人投诉,一经查实,县政府将立即对驻京与驻杭招商办成员予以调整,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因以上行为而产生法律责任的由违法者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驻京与驻杭招商办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在驻地购买房产定居的,应予调离驻地或招商工作岗位。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严格兑现奖惩,将驻京与驻杭招商工作考核结果计入干部实绩档案。驻京驻杭年达成意向协议项目不少于10个,签约项目分别不少于5个,落地项目不少于3个。如出色完成招商任务,分别对驻京与驻杭招商办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用于招商经费,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个人,优先提拔重用;如不能完成招商任务,根据信阳市出台的问责办法处理。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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