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政办〔2018〕38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行政监督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有效行政监督,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行为行政监督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解决采购效率不高、采购活动不规范、内部制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政府采购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行政监督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会议精神的必然要求。要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适应政府职能转变,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放管服”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创新行政监督管理手段,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公信力,有效防范舞弊行为,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二、理清法定职责
(一)政府采购等概念再明确。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再次明确以下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政府采购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二)法律法规适用再明确。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我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我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2.以招投标方式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3.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4.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我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4.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上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三)法定行政监督职责再明确。
1.县财政局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以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和服务,以非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以招标方式采购的小额工程的装修装饰及拆除等政府采购;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2.县发展改革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工程类招标投标工作。同时,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3.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
5.县水利局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
6.其他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相应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必要的监督。
三、强化依法履职
(一)充分发挥政府采购行政监督部门的作用。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规章和县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府采购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执法,自觉维护法制统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涉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政策文件。
(二)加强重点领域的监督执法。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行政监督机制,关口前移,惩防并举。各有关部门要将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以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作为行政监督的重点,特别要加强对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益事业领域的监督执法。
针对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和工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县发改委要有具体措施进行总体指导和协调。
针对以招标投标以外的方式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县财政局要加强行政监督。
(三)妥善处理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职能交叉问题。对于在政府采购行政监管过程中发生的监管职责争议,各部门应当本着对国家和公共利益负责的态度友善协商解决,重大矛盾和争议可以提交县政府解决。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采购项目,有关部门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受理的部门。
四、妥善处理投诉
(一)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我县财政局是政府采购行为的投诉受理部门。
(二)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按照七部委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县发改、工信、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商务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务必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潢川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三)对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由县发改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县发改委,县发改委不再受理。
(四)建立招标投标案件的争议解决机制和案件移送机制。推行投诉处理决定采用说理式文书。在投诉处理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权受理范围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于情况复杂、涉及面广以及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案件,案件受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通过县政府组织联合调查、质证、专家评析、会商等方式,进行评判、认定。确有违法违规问题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作出处理决定。特别是发现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以及政府投资项目虚假招标的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五)逐步建立潢川县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记录系统。县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终结后,应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及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信息及时反馈到县发改委,并在潢川政府网政府采购专栏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有效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失信惩戒和警示力度。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6日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