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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潢政办 有  效  性
发布日期2020-09-01废止时间
关  键  词潢川县 潢川 人民政府 人民 民政 政府 办公室 办公 加强 公益性 公益 安葬 设施 建设 管理工作 管理 理工 工作 通知
名        称潢政办〔2020〕18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潢政办〔2020〕18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1 22:46 信息来源:政府办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9〕59号)、《中共潢川县委办公室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潢川县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潢办〔2020〕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全县公墓、骨灰堂等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满足人民群众“逝有所安”基本殡葬需求,稳步推进移风易俗和殡葬事业发展,推动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统筹城乡科学规划,节约土地、生态环保,保障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按照集约化、园林化、生态化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

       (三)目标任务

       一是建好殡葬基础设施。2020年,县殡仪馆完成危房改造和火化炉更新改造,加快殡仪馆改、扩建,确保基础设施符合安全、环保标准;二是建设公益性公墓。2020年县级规划建设150亩城市公益性公墓,双柳镇、仁和镇、江家集镇、卜塔集镇、踅孜镇、桃林镇、黄岗镇、伞陂镇、付店镇、黄湖农场规划建设一个不少于50亩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2021年白店乡、传流店乡、隆古乡、来龙乡、魏岗乡、上油岗乡、谈店乡、张集乡完成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达到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全覆盖;三是实施惠民殡葬。把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可降解骨灰盒、公益性公墓墓穴、骨灰堂格位费用纳入惠民殡葬服务项目,政策惠及辖区常住人口;实行火化的,县财政按照不低于1000元/具的标准补助,对落实节地生态安葬的在以上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500元/具的补助,多策并举减轻群众殡葬负担。国家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实行火化,公益性公墓免费进行安葬。

       二、全面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

       (一)科学编制规划。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结合全县殡葬改革发展要求,编制公益性安葬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科学选址,合理利用土地。公益性安葬设施应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选址,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本次公益性公墓建设以乡镇为基本规划单位。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按照公益性事业用地划拨方式获得土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可以从集体土地中按照农村公益性用地调剂解决,也可以利用原有集体存量用地进行改造。公墓的选址应优先利用荒山瘠地,并符合国家殡葬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乡镇建设的公益性公墓面积不少于50亩,严禁公益性公墓大面积石化、硬化和永久性破坏土地,严禁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内建设公益性殡葬设施。

       (三)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新建公益性安葬设施节地生态安葬率要达到100%,地面不建基碑,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穴不得建石围栏;基碑要小型化、微型化、艺术化,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应统一规格、统一标准;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积极推广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安葬方式。骨灰公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骨灰堂(塔、墙)骨灰安放格位面积不得超过0.25平方米。公墓绿化率不得低于50%。墓区要配备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等设施设备,道路要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三、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安葬设施管理

       (一)完善审批手续。申请建设公益性安葬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规划设计方案;土地使用手续;相关管理制度。

       建设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在审核和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时,应当征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环保、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建设县级城市公益性安葬设施,由县民政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的迁移或者拆除,由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的迁移或者拆除,由县民政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建立完善制度。县、乡政府要将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公共服务内容。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优先保障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需要。民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由本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所在乡镇政府明确至少2名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安葬设施的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乡镇建设的公益性公墓专门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设置公益性岗位的方式解决,优先选择建档立卡贫困户或者低保、特困救助对象担任,主要负责乡镇建设的公益性公墓管理维护、档案管理、绿化美化、环境卫生、安全防火等工作。

       (三)加强日常管理。原则上公益性安葬设施免费提供给群众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需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成本核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农村公益性公墓在管理上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对公益性公墓直接管理,县民政局负责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公益性公墓投入使用后,每年由县民政部门进行检审。检审的内容应包括公墓单位是否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公墓建设是否符合标准;公墓维护经费预留是否足额;公墓使用及档案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实名登记;是否有安葬协议;是否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等。年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整改。

       (四)倡导文明低碳祭扫。在公益性安葬设施内应当以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方式办理丧事或祭祀,提倡在公共祭祀区祭奠,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纸扎、纸币等物品。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要设立网上祭祀平台,鼓励群众进行网上祭祀。

       四、强化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将其作为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谋划、全力推进。要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

       (二)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将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和管理、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完成任务较好的乡镇给予适当奖补,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公益性安葬设施。

       (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普及科学知识,传递文明理念,引导群众转变观念、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引导群众将逝者安葬到公益性安葬设施内,提高公益性安葬设施的使用效率。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以及敷衍塞责、虚以应付的乡镇和单位,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公职人员在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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