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利推进潢川临空经济区项目建设,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面积及范围:面积约177.631亩。(见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收对象:上述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
征收目的:用于潢川机场进场路项目建设。
二、征收单位
征收主体为潢川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潢川县自然资源局,征收实施单位为黄寺岗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补偿安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收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
6.《潢川县城乡总体规划》(2017年—2035年);
7.《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的通知》;
8.《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潢川县县城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潢政〔2019〕24号);
9.其他相关法律规范和政策。
四、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一)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以村民组为单位,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协调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对土地面积进行实际勘测汇总,由黄寺岗镇人民政府与所在村民组村民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坚持信息公开原则。
(二)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1.社会保障费用补贴
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文件规定执行。本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补贴标准为42100元/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存入指定账户,专款专用。
2.土地补偿安置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的有关规定:现行有效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1000元/亩。
3.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用补偿
参照《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潢川县县城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潢政〔2019〕24号)的标准实施补偿(见附表)。
五、强制措施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单位、个人妨碍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
2.被征收人伪造、涂改、非法获得有关权属证明文件,谎报虚报数据、冒领多领征收安置补偿款的;
3.违法信访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7号)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下列情况不予补偿:
1.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造、拆建、装修的。
3.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附件:
2.潢川县机场进场路项目征收土地房屋和附着物补偿标准(一).docx
3.潢川县机场进场路项目征收土地房屋和附着物补偿标准(二).docx
4.潢川县机场进场路项目征收土地房屋和附着物补偿标准(三).docx
5.潢川县机场进场路项目征收土地房屋和附着物补偿标准(四).docx
潢川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