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县实际,潢川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通告》解读如下:
一、制定《通告》背景、依据、出台目的
(一)制定《通告》的背景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对高污染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实施更加精准、科学、依法管控。在移动源污染中,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是主要组成部分,尤其是老旧工程机械污染物排放浓度高,流动性大,已成为大气污染治理的薄弱环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监管工作日益受到重视,成为移动源污染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制定《通告》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24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豫环委办〔2024〕7号)提出的“各省辖市及所属县(市)以政府公告的形式,重新向社会公布禁用区划定范围和管理要求,除建成区外,将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主要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全部纳入禁用区范围,禁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以及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机械在禁用区内使用”。
(三)出台《通告》的目的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着力提升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水平,逐步削减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实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目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通告。
二、制定《通告》过程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潢川分局在通告起草前先后参考了《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信政〔2024〕11号)和我市相关县的通告内容,结合潢川县实际情况,草拟了我县《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通过我局合法性审查,并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后,经县政府第七十七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三、《通告》涉及范围
(一)本通告适用于装配有发动机并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企业厂(场)内作业、园林作业等工作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堆高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车等。
(二)本次《通告》范围为东:潢上路口-车站北路-京九大道东口以西 ;南:京九大道以北;西:中轴大道以东;北:三环路以南区域范围。同时按照要求将全县工业企业、施工工地及潢川火车站货场纳入低排区管理范围。
四、《通告》管控要求
一是低排区内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二是对于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尾气检测值需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的III类限值要求;三是为加强跟踪管理,根据《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要求在低排区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需登记上牌,同时电子定位实时在线,并且有尾气检测合格报告;四是低排区内鼓励使用电动、氢能等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通告》的重要举措、处罚措施
《通告》从强化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和减少污染排放方面入手,实现辖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序管理,对使用超标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违反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要求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限期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文件时效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潢川分局
联系电话:0376—3918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