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潢川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撤销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监护资格,指定民政局担任监护人的案件,依法解决困境儿童监护人缺失难题,以司法之力为未成年人驱散成长阴霾。
萌萌和帅帅系被申请人小娇(母亲)与小明(父亲)的非婚生子女。2021年3月,母亲小娇离家出走。2024年父亲小明突发疾病去世,萌萌和帅帅面临监护困境。现由付店镇人民政府出资为二人租赁房屋暂时居住,但无人照料二人的生活及教育。经征询其他亲属意见,均表示无力抚养两名未成年人。为了防止未成年人长期处于无人监管及照料的状况,申请人潢川县民政局向潢川法院申请撤销小娇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潢川县民政局为两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被申请人小娇作为两名孩子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根据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被申请人小娇体弱多病,在家休养,无固定收入,家境困难。现被申请人小娇自愿放弃监护权,其作为监护人,已不利于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成长。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撤销被申请人的监护资格。故潢川县民政局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小娇的监护人资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故潢川县民政局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主动要求成为萌萌、帅帅的监护人,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小娇对萌萌、帅帅监护人的资格;指定潢川县民政局为萌萌、帅帅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