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 潢政

索  引  号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成文日期
文        号潢政 有  效  性
发布日期2015-05-21废止时间
关  键  词
名        称潢政〔2009〕45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潢川县2009年度水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潢政〔2009〕45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潢川县2009年度水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1 07:29 信息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潢政〔200945

 

潢川县人民政

关于印发潢川县2009年度水稻保险实施方案的

       

 

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尽快有效地开展潢川县2009年度水稻保险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潢川县2009年度水稻保险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潢川县2009年度水稻保险实施方案

 

为顺利推进我县2009年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费补贴工作,为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构建市场化种植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提高农业灾后恢复生产的能力,根据《河南省财政厅(豫财办金[2009]76号)》和河南省保监局《关于2009年度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保险内容

(一)险种:水稻保险

(二)实施范围:水稻保险在全县范围内开展。

(三)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为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金额和费率:水稻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国家权威部门公开的数据为标准),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

保险费率应根据保险责任、保险标的多年平均损失情况、地区风险水平、经办机构经营成本、正常利润等因素确定。2009年水稻每亩保额258元,费率6%,即:每亩保费为15元。

二、保费补贴分担比例

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承担40%25%5%10%(即:每亩保险费分别承担6元、3.75元、0.75元、1.5元),其余20%(每亩保险费3元)由农户(种粮大户)和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三、承办机构

2009年度,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种植业保险,承办机构经省财政厅会同河南保监局按照“优胜劣汰”原则评选确定。由人保财险河南省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险河南省分公司承办。为顺利开展工作,潢川县2009年水稻保险由人保财险潢川支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潢川支公司共同承办。

为保证中央惠农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在灾害发生时受灾群众能够及时得到赔付,县水稻保险领导小组已将水稻保险面积分解乡镇(场)、办事处,其中魏岗、来龙、踅孜三个乡镇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其他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在人保财险公司投保。

四、资金管理及保费收缴

(一)保费收入管理。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种植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立种植业保险专用账户,单独核算、专帐管理保费收支。

(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三)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要组织专人以村为单位,逐户核实水稻种植面积,制表成册,收取农户应承担的保费(每亩3元),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保费收齐后由乡镇(场)、街道办事处连同登记表一并交付对口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对农户出具保险凭证(见费出单)、理赔款项要落实到农户,应载明投保地块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面积、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农户应承担的保费没有交齐,财政部门不给予保费补贴,农户不能享受水稻保险。

五、巨灾风险管理及出险索赔程序

(一)实行最高赔付总额封顶。单个保险品种全省最高赔付总额以当年该保险品种保费总收入3倍以内封顶。当全省核定赔付总额在当年保费总收入2倍以内(含两倍)时,由承保机构全额赔付;当核定赔付额超过2倍(最高为3倍)时,超过部分应由承保机构首先通过再保险解决,再保险仍弥补不了的由财政部门和承保机构按11的比例分担,其中财政部门负担部分由省、市、县按10.50.5的比例分担。巨灾风险发生时应调整对农户赔付金额,巨灾保险赔付办法应在保险条款中载明。

(二)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省级承保机构应按种植业补贴险种当年全省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专账管理,逐年滚存(资金积累达到年度平均保费收入100%左右时为止),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三)在遭受条款规定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遭灾地应第一时间通报县水稻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应的保险公司,并协助及时查勘现场,取得第一手理赔资料;要核实受灾情况、确定损失、达成赔款协议后,保险公司应指导以乡镇为单位填报索赔手续,集中报农业局以一次灾害事故为单位向相应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应按照向县政府承诺的内容及时、合理的理赔支付赔款;各乡镇在领到赔款后,按照受灾情况明细表及时、足额地向受灾农户兑现赔款,以确保中央惠农政策的落实。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水稻保险技术性强、参与面广、难度大,需要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县政府已成立水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农业保险工作开展,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保费补贴确保资金到位,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拨付、管理、结算工作,要协同保险监管、农业、气象、宣传等部门对保险经办机构的承包业务、保费收取、查勘定损、实施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并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农业保险各项基础工作;农业部门要协助经办机构制定承保标准,提供有关农业生产的数据和技术支持,帮助经办机构开展承保工作;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灾害预报、灾害损失等方面的信息及有关历史数据,以便厘定费率、确定保险责任、核定灾害损失。

(三)制定保险条款。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已经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与经办机构协商制定。保单上明确载明各级财政部门、农户、龙头企业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保险条款通俗易懂,表述清晰。

(四)约定承保方式。各单位可因地制宜选择切实可行的投保模式,在坚持尊重农户自愿的基础上,提高乡村参保组织程度,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统一投保、集中投保,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层村级组织对农户的组织和服务功能,动员和带动农户投保。

(五)做好查勘理赔。水稻保险理赔按照《河南省水稻、棉花保险理赔实施细则》豫保监发[2008]73号有关规定执行。县成立由财政、农业和保险经办机构等行业专家组成的农业保险查勘定损和理赔专家小组,协同做好现场查勘、保险责任界定、损失核定工作,承办机构要规范农业保险理赔,承保和理赔情况,张榜公布,得到农户认可,保险机构要按保险条款赔付,不得随意更改理赔标准。

(六)加强政策宣传。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做好农业保险宣传发动工作,使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等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户积极参加保险,保证水稻保费补贴和中央强农惠农政策发挥更大的作用。

附:2009年度水稻保险面积分配表

 

                         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2009年度水稻保险面积分配表

单位:户、亩

 

分配面积

备注

卜集

6636

 

付店

52312.39

 

黄湖

4977.3

 

来龙

45623.17

 

隆古

28462.44

 

白店

60099.01

 

桃林

66446

 

张集

56430.53

 

踅孜

24348.62

 

弋阳

15701.66

 

春申

11948.61

 

定城

11832.09

 

江家集

42219.53

 

传店

42708.76

 

魏岗

58330.66

 

双柳

32107.18

 

黄岗

63019.92

 

仁和

41768.78

 

伞陂

54465.63

 

上油岗

37110.48

 

谈店

68485.95

 

合计

825034.7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