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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潢政 有  效  性
发布日期2015-05-21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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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潢政〔2011〕23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潢川县人民调解基金以案定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潢政〔2011〕23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潢川县人民调解基金以案定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1 07:28 信息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潢政〔201123

 

 

潢川县人民政

关于印发潢川县人民调解基金以案定补使用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

《潢川县人民调解基金“以案定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潢川县人民调解基金“以案定补”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人民调解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促进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充分激发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国家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机制的意见》(潢办〔2009〕第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本着“以奖代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基金“以案定补”是指县政府对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民间纠纷案件实行的一种以奖代补补贴,按照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的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规范化程度确定补贴标准。“以案定补”实行一案一补,多名调解员共同调解一件的,按一件的补贴标准计算。

第三条   本办法补贴范围:辖区内经过选举、聘任并在县司法局备案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员和村(社区)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且做到“案结事了”的民间纠纷。

民间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执的各种纠纷。

 

第二章  民间纠纷的等次划分

 

第四条   民间纠纷按纠纷的参与人数、调解的难易程度、对社会的影响,可分为简易民间纠纷、一般民间纠纷、重大民间纠纷、重大疑难民间纠纷四个等次。

(一)简易民间纠纷: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产生的婚姻家庭、邻里、合同、房屋宅基地、赔偿等纠纷,不需要调查取证,经调解即可化解的纠纷。

(二)一般民间纠纷: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社会组织之间产生的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合同、赔偿、劳动、村务管理、计划生育、施工、土地承包等一般性纠纷,调解需要有较齐全的材料和较规范的文书。

(三)重大民间纠纷:

1.纠纷人数在310人(含10人),涉及金额在2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

2.在矛盾纠纷发生地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纠纷;

3.有激化、发生群体性事件、群体性越级上访或发生“民转刑”苗头的纠纷;

4.其他认定为重大纠纷的案件;

5.其他经县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研究认可的民间纠纷。

(四)重大疑难民间纠纷:

1.涉及人数10人以上,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纠纷;

2.已经引起激化的纠纷;

3.已酿成较严重后果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纠纷;

4.跨县(区)或乡镇、村的纠纷;

5.已经发生的群访或有代表赴京进省上访的纠纷事件;

6.其他经县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研究认可的民间纠纷。 

 

第三章  补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调解民间纠纷(含诉讼中由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的纠纷)的补贴标准:

(一)成功调解简易民间纠纷,符合简易案件登记要求的,每件补贴15元。

(二)成功调解一般民间纠纷,达成协议,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60元。

(三)成功调解重大民间纠纷,达成协议,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150元。

(四)成功调解重大疑难民间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300元。

(五)对于成功调解特别重大复杂疑难民间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实行一案一议,给予每件1000元的补贴。

第六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的民间纠纷主要事实要清楚,调解程序和调解内容要合法,调解文书制作要规范。

第七条   简易民间纠纷应在成功调解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好调解案件登记表;一般民间纠纷、疑难民间纠纷、重大民间纠纷、重大疑难民间纠纷、特别重大民间纠纷应在调解成功(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7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整理成卷宗档,卷宗应有目录、纠纷受理登记表、当事人申请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结案报告)、回访记录等。

 

第四章  补贴的发放程序

 

第八条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依法设立的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于每季度最后一旬将本季度各类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登记表、调解案件卷宗、《潢川县人民调解补贴审批表》交到当地乡镇(街道)司法所,由乡镇(街道)司法所会同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查,经审查符合补贴条件,在司法所及所在村(居)委显著位置公示7天后没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调委会确认并上报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村(社区)人民调解案件的卷宗由当地乡镇(街道)司法所保存备检。每份申报材料,应含有纠纷当事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第九条  县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乡镇(街道)上报案件的数据进行核准和确定纠纷等次,必要时会同县财政局、监察局等有关单位组成工作组到各乡镇(街道)进行抽查,审核无误后,作为发放补贴经费的依据。

第十条  补贴经费每个季度发放一次,实行“一案一补”,发放时间为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由县财政将补贴经费划拨到县司法局,再由县司法局下拨到各乡镇(街道)司法所,由乡镇(街道)司法所造册代为发放。

 

第五章  补贴经费的保障

 

第十一条  县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专项基金,经费由县财政全额保障,并设立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补贴经费的年度预算,县暂按全县人口数人均0.2元安排。以后根据年度调解案件数的增加和物价上涨等实际情况均衡增长。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三条  严禁在申请补贴时弄虚作假,对谎报、多报调解案件数骗取、套取补贴的,除追回被骗取、套取的补贴和取消该村(社区)当年调解案件补贴外,并在全县通报批评,并按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准确、及时地做好卷宗的审查和报送工作,对工作严重失职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财政、审计、监察、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实行中发现有不可操作性时可以进行修订,所修订的条款作为本办法的补充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潢川县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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