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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潢政 有  效  性
发布日期2015-05-21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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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潢政〔2013〕42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旧城区改造的实施办法(试行)
潢政〔2013〕42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旧城区改造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5-21 07:26 信息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潢政〔201342

 

 

潢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旧城区改造的

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布局,盘活存量土地,加快中心城区建设,改善城市环境面貌,提高居民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主导、以人为本、统一规划、政策引导、市场运作、保护性开发”的原则,以突出重点、区域开发、上下联动的基本模式,逐步使旧城区得到全面改造提升,打造特色鲜明、功能齐全、环境优美、设施先进、生活宜居的现代文明城区。

二、改造的条件和方式

(一)旧城区是指建设年代久远、基础设施不全、建筑结构陈旧、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城市功能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的区域。

(二)重点改造区域:城市主次干道及河道两侧;县重点工程、城市景观道路建设涉及的周边区域;严重影响城市布局、城市形象必须进行改造的不协调区域;大中型企业生活区域;破产改制企业区域;居民居住条件需要改善,城市配套功能需要提升的区域;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施改造的区域。

(三)实施旧城改造必须坚持“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出让土地、统一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统一组织建设”的四统一方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开发商投资开发建设。

(四)按照统一规划、连片改造开发的原则,旧城区用地开发规模原则上按城市规划道路网格划分不得小于10亩。

鉴于目前我县城区建筑密集、交通拥挤、基础设施配套陈旧缺乏的现状,考虑到各种设施和环境容量的承受能力,城市旧城改造开发的容积率原则上不大于2.2,建筑密度不大于35%,绿地率不小于25%,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套齐全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

(五)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拟定旧城改造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旧城改造涉及文物保护应采取“原址保护,修旧如旧”的原则,在编制旧城改造规划中,要对传统格局或建筑保持较好区域进行保护性开发,努力做到自然景观、人文景观与人居环境的和谐统一。

三、规划编制与实施

(一)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制定旧城区改造计划,编制旧城区改造区域详细规划。

(二)坚持统一规划、分片统一改造,严格控制零星开发、沿街开发和低档次重复开发建设。

(三)旧城区改造要根据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改造区详细规划,合理规划公共绿地、农贸市场、公厕、垃圾中转站、停车场以及幼儿园、中小学、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新建小区的物业、社区服务用房等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四)旧城区改造的各项建设要严格规划审批程序,加强规划监督管理。

四、土地征收与利用

(一)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二)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土地,用于居民安置及城市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其余的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供地。

(三)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开发用地,采取净地出让。

(四)旧城区改造开发用地的土地出让,依据国有建设用地管理有关政策执行。

五、征收安置补偿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改造范围的旧城区要停止一切与实施旧城区改造规划无关的建设活动。未列入改造范围的旧城区的居民自建住房,可参照《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居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对违反前款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拆除。

(二)旧城区拆迁安置采取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具体置换和补偿办法按有关政策执行。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旧城区改造要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优先保障拆迁安置,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四)旧城区改造涉及的行政、企事业单位所有的房屋,原则上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五)旧城区改造安置补偿以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载明的权属、面积、性质为准。凡是违法建设或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六、优惠政策

旧城区改造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它行政事业性规费收取,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县政府研究制定。服务性收费依照政策规定,按下限收取。

七、工作机制

(一)为切实加强旧城区改造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旧城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住建、房管等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管委会等主要领导参加。负责研究决定旧城区改造的政策措施;解决旧城区改造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审批旧城区改造工作计划;督促、检查旧城区改造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制定全县旧城区改造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全县旧城区改造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负责研究决定旧城区改造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协调解决旧城区改造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指导、督查、检查、考核旧城区改造工作;负责参与旧城区改造开发企业的资格审查等工作。

八、本办法具体适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县旧城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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