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政〔2013〕43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居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
实施办法(试 行)
为加强潢川县城市规划区内居(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潢川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居(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是指县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所划定的规划建设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实施办法所称居(村)民住宅,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用于居(村)民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宅基地)新建、扩建、改建、翻建自住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包括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有用地批准手续的。
居(村)民住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仅限于居(村)民自住自用,禁止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市规划区内居(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三、居(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实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四、居(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实行“严格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按照住宅建设所在地点与城市规划实施的关联程度,将城市规划区分为以下两类区域。
(一)特别控制区:在城市规划区内,位于城市旧城区改造控制范围内的;位于已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覆盖范围内、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尤其是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位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控制范围内的;位于城市广场、城市主要出入口等城市重要地段的;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保护范围、城市绿化用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其他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范围内的。
(二)一般控制区:指特别控制区以外,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区域。
五、在特别控制区范围内,停止一切与实施旧城改造无关的建设活动,但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现居住困难并符合原规划的,同时承诺支持配合未来拆迁改造的,可以按原址原面积原层数原体量进行维修或翻建。其它情况禁止建设住宅。
六、在一般控制区范围内的办事处、居(村)委会要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有序改造”的原则,引导居(村)民由分散建房向康居社区聚集,积极推行集中兴建住宅小区。
七、在一般控制区范围内,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种类规划,考虑到部分居住确实困难的群众改善居住生活条件的迫切要求,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燃气、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破坏市容市貌、阻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城市绿地、公共空间、邻里通道、市政管线埋设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二)新建居(村)民住宅的建筑间距等规划技术指标,按国家有关技术规定执行;居(村)民住宅主房与主房间的间距原则上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1倍。
(三)居(村)民新建住宅在符合规划、满足技术规范、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前提下,居(村)民自建房屋总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240平方米以内,层数控制在二层(含二层)以下,高度不得超过9米;室内标高与室外标高高差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室外地坪应与城市道路和街区道路相协调,远离道路和无道路标高时,应与周围邻居标高相平衡,不得影响排水。
(四)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必须依法取得和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房,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积不超出土地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标准。已有房屋扩建或新建的,必须符合建房用地条件,其原有用地及建筑面积计入控制用地及建筑面积指标。
八、居(村)民住宅原址维修、翻建、改建、扩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房户应与毗邻房屋产权单位或个人协商同意,并签定建房协议:
(一)不能全部满足有关技术指标、但是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四邻均同意建设的;
(二)需增设门、窗及楼梯踏步等设施的且对四邻通行、安全、排水等有影响的。
建房户与毗邻房屋产权单位或个人所签定的建房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由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居(村)委会、社区盖章见证或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九、居(村)民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建房者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开工建设,房屋竣工后,经规划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建房者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审批表及副本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十、严格控制审批城市居(村)民新建住宅。居(村)民住宅原址建设的,所使用的土地须经国土部门确权后方可办理。因政府拆迁安置需要,申请住宅建设的,应符合规划要求,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十一、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居(村)民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表;
2、有效的土地使用来源证明等;
3、用地位置图(1/500~1/2000);
4、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审核上述图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答复。
(三)居(村)民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县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十二、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居(村)民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4、申请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房屋位置示意图;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审核上述图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答复。
十三、临城市道路的个人新建房屋,依法按相关程序报建审查批准。
十四、居(村)民住宅基础动工前,应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现场放线,放线后方可开工。基础施工完毕后,应当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现场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上部施工。
十五、居(村)民住宅竣工后,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凭竣工验收审批表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十六、居(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红线图施工建设。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位置、层数、建筑面积等技术要求。确需变更的,必须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十七、居(村)民住宅施工期间,如对公共设施、文物古迹、市政管线和相邻房屋安全等产生影响的,建房者应立即停止施工,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建房户和施工单位承担。
十八、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十九、在规划区内进行居(村)民住宅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二十、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和个人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二十一、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对殴打、谩骂、阻挠规划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