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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潢政 有  效  性
发布日期2015-05-21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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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潢政〔2013〕77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潢政〔2013〕77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1 07:26 信息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潢政〔201377

 

 

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现将《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1129

 

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信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一)潢川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潢川县房产管理中心为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潢川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辖区国有土地上由县发改委立项、县财政出资以及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县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财政、国土资源、监察、司法、公安、工商、税务、审计、文物、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房屋征收的决定

(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改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提供列入县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文件。

2.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内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准文件。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批准文件。

4.符合法定程序的征收与补偿方案。

5.具备房屋征收条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书面证明。

6.县人民政府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县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提交意见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公布期限不得少于3日。

(三)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1/2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及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可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政府代表、基层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

(四)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国家、省、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制定各项防范化解处置措施,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核。

(五)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200户以上的房屋征收项目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征收实施期限应根据房屋征收项目的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情况下,征收实施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七)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八)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九)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征收房屋的评估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三)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2号)有关规定,选择、推荐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

(四)县房屋征收部门通过书面告知、现场张贴等多种方式,公布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称、资质等级、法人代表等事项。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随机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确定的,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超过50%投票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可在摇号、抽签二者之中选其一。参与投票决定或随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以投票或者随机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通过拍照、录像、提供或收集等多种方式取得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须的情况和资料,科学选用评估方法,合理确定评估结果,按照规定出具分户初评结果并公示,及时出具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县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包括提供便利、提供相关资料、入户调查等。

(六)被征收人或者县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内,向做出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内出具复核结果并送达。被征收人或者县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信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原则上由委托人承担。但经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四、补偿安置和搬迁补助奖励

(一)实施房屋征收应当遵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房屋装修、房屋附属物的补偿。

上述各项补偿标准,需要通过评估确定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的补偿标准和计算方式参照有关标准执行。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征收时不予补偿;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适当补偿。

(三)县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制定提前、搬迁、区域搬迁、整体搬迁等奖励和补助措施,奖励积极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获得全部奖励后,用产权调换的方式表述:被征收人原地返迁的安置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1

(四)项目签约搬迁期限确定前,应有不少于一周的签约准备、宣传动员时间。

(五)搬迁补助费:征收住宅房屋,向被征收人发放搬迁补助费,原则上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计户。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一次性安置到位的,每户发放500元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需两次搬迁的,每户发放1000元搬迁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货物搬迁或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客观费用协商确定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帮助搬迁的,不予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

(六)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不足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平方米每月6元发放3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多层建筑在18个月以内或高层建筑在36个月以内的,按每平方米每月6元标准发放;过渡期限超过的,从次月开始,按每平方米每月12元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季度发放。被征收人使用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七)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不低于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不低于6个月。并可根据房屋征收具体项目情况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可以由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上述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承担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八)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九)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薄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薄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但有规划、土地审批手续,并按照审批事项建设、符合审批位置、面积等的被征收房屋,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安置。

(十)征收租赁房屋的,租赁关系应符合住建部《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按租赁协议的约定协商解决。

(十一)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十二)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定位,由被征收人按照自选顺序号依序自主选择,并予以公示。自选顺序号由补偿协议签订顺序号和搬迁验收交房顺序号相加确定。自选顺序号相同时,按照搬迁验收交房顺序号依序确定。

(十三)被征收人持有县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合法产权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征收个人住房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他处无住房的: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到50平方米的住房,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无偿安置;超过5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内的,超出部分按安置房建筑成本价支付,再超面积,按市场价支付房款。选择货币补偿的,按50平方米安置房成本价格进行补  偿,被征收人有异议的按正常评估方法进行补偿。

安置房定位由县房屋征收部门确定。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十四)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五、法律责任

(一)县人民政府及县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征收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六、其他问题

(一)本实施意见未明确的事项另行研究处理。

(二)若国务院及省今后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和政策的,按照新的规定和政策执行。

(三)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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