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政〔2013〕78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潢川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暂行规定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现将《潢川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潢川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本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选择确定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选定工作应当公开、透明。
第四条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不申请不推荐原则。征收项目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书面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房地产估价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参与评估的书面申请。
第五条 经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同意后,申请参与项目评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向房屋征收部门交纳估价保证金。100户以内的5万元,100户—300户的10万元,300户以上的15万元。选中的,项目征收完成后足额退还;未选中的,保证金随即足额退还。
第六条 在发布征收决定公告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不少于三家房地产估价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
第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在本县范围内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并已进入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当年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
(二)征收评估业务满足承接规定要求;
(三)无不良监管记录;
(四)符合县房屋征收评估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承接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投票方式选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选定。
第九条 通过投票选定评估机构,参加投票人数应当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得票数超过投票人50%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提前3天将投票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相关事项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书,按一个被征收人(产权户)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投票。
投票选择方式未能确定评估机构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投票选择、随机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该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十一条 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提出不参加已被选中的房屋征收项目的价格评估工作,原申请参加房屋征收项目时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按不良记录记入信誉档案。
第十二条 征收人或者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信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原则上由委托人承担。但技术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或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