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 潢政

索  引  号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成文日期
文        号潢政 有  效  性
发布日期2015-05-21废止时间
关  键  词
名        称潢政〔2013〕79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潢川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的通知
潢政〔2013〕79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潢川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1 07:26 信息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潢政〔201379

 

 

潢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潢川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现将《潢川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1129

 

潢川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

 

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县范围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规程。

二、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房屋征收工作程序

(一)编制征收计划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县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要求编制年度征收计划。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需要,提请县人民政府将建设范围内房屋征收列入征收项目计划并申报立项。

县房屋征收部门应于每年10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房屋征收项目计划汇总。会同县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法定程序列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提请房屋征收

项目单位在提请县人民政府对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时,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申请。房屋征收申请应载明拟建设项目名称、拟征收范围、拟征收期限等内容;

2.拟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3.拟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的批准文件;

4.拟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批准文件;

5.拟建设项目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的证明。

(三)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并应履行以下程序:

1.组织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配合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地产登记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拟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3、对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4.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5.及时公布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公布期限不得少于3日。

6.对旧城改造项目,若1/2以上被征收人认定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的,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7.按征收补偿方案核定征收补偿费用总额,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将足额的征收补偿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8.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以后,书面通知住房城乡、建设、公用事业、工商、房地产交易登记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相关手续。

(四)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按照《潢川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规定进行。

(五)作出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确认拟征收项目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2.确认拟征收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3.确认拟征收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确认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已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5.确认拟征收项目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6.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可以实施;

7.提供按程序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

在具备上述条件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若拟征收项目被征收人户数在200户以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作出征收决定。

(六)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七)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拟定补偿决定,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补偿决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八)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准备相关材料,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其他

1.房屋征收项目应建立征收档案,将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房屋评估、复议诉讼等各项原始工作记录存档。

2.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

五、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