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政〔2014〕31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潢川县群众性爱国卫生创建活动
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群众性爱国卫生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潢川县群众性爱国卫生创建活动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潢川县人民政府
2014年5月3日
潢川县群众性爱国卫生创建活动奖励办法
(试行)
近年来,各乡镇、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坚持以“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精神为指导,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抓手,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爱国卫生创建活动,省、市级卫生乡镇、卫生单位等各类创建活动不断深化、日益规范,使我县省级卫生县城的创建成果不断巩固。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群众性爱国卫生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国家、省、市级卫生乡镇和省、市级卫生单位的创建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1.国家、省、市级卫生乡镇
2.省级卫生单位
二、考核依据
1.国家、省、市级卫生乡镇考核依据。具体包括:《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及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发〔2010〕6号)、《河南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爱卫〔2009〕8号)。
2.省、市级卫生先进单位考核依据。具体包括:《河南省爱卫办关于开展省级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豫爱卫〔2008〕5号)。
三、考核和奖励办法
1.国家、省、市级卫生乡镇。国家级卫生乡镇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三年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省、市级卫生乡镇每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三年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对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卫生乡镇,县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卫生乡镇,县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卫生乡镇,县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2.省级卫生单位。省级卫生单位每年评选和复评一次,对新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卫生单位,县财政给予3万元奖励。
3.纳入目标管理。创建卫生乡镇和卫生单位纳入县政府目标管理,设定一定分值予以考核,以督促各乡镇、各单位积极实施卫生乡镇和卫生单位的创建工作。
四、奖励资金的使用
奖励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基层爱国卫生创建活动。其中,奖励资金的30%可以作为对各乡镇、各单位直接参与创建工作的相关人员奖励。
本奖励办法(试行)自即日起施行,有关事项由县爱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