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政〔2014〕41号
潢 川 县 人 民 政府
关于在全县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支付监管中实行“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2009〕2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69号)、信阳市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中实行“黑名单”制度的通知》(信清〔2014〕1号)要求,不断规范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有效打击和处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中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在潢川县辖区内开展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或个人在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过程中,如发生拖欠行为,经有关部门督促,仍处理不当,引发多次上访、群体上访、恶意上访、越级上访等行为的,将责任单位或个人列入建设领域“黑名单”,在建筑市场准入、建设手续办理、项目审批、金融授信等方面予以限制。
二、建设领域“黑名单”制度的实施,由县清理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清欠办”)会同各乡镇、办事处、住建、人社、信访、公安、法院、财政、发改、银行、工商等单位或部门按职责分工联合实施。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中,必须按规定出示由县住建局出具的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证明,方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参加招投标活动。无拖欠证明采取按招投标项目分别开具的办法,一个证明只能参加一次招投标活动。招标单位和中标施工企业必须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各交纳2%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四、“清欠办”要会同各乡镇、办事处和县直有关单位将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投诉办理情况作为“黑名单”的管理依据,对受理的案件逐件立案,调查核实拖欠责任单位,及时督促限期妥善处理。问题解决后,由拖欠责任方持相关凭证进行消案。在工程款支付问题上,必须按施工合同履行;发生合同纠纷的,由纠纷双方通过法律诉讼方式到法院解决。在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上,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支付;因施工企业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拖欠工资问题,由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五、“清欠办”及各相关单位和部门接到拖欠投诉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拖欠问题的,及时督促责任单位限期解决。限期但未有效解决拖欠问题,属建设单位责任的,列入全县建筑市场“黑名单”,限期妥善解决好欠款问题,暂停其所有在建施工项目办理各项建设审批手续6个月;造成多次群体上访、越级上访、围堵党政部门、封堵城市道路等上访行为的,暂停1至2年办理各项建设项目审批手续。限期但未有效解决拖欠问题,属施工企业责任的,列入全县建筑市场“黑名单”,暂停其6个月的投标活动;造成多次群体上访、越级上访、围堵党政部门、封堵城市道路等上访行为的,暂停其1年的投标活动。限期但未有效解决拖欠问题,属劳务分包人责任的,列入全县建筑市场“黑名单”,由县住建局通报全县建筑施工企业,禁止其在潢川辖区内承接建筑劳务分包活动。责任单位或个人妥善解决拖欠案件,制裁期限届满后,经核实,由县“清欠办”会同县住建局等相关联动单位对制裁措施进行解除。
六、县住建局对解决拖欠问题不力的施工企业和建设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在企业资质管理、动态考核、招投标、项目评先评优、建设项目审批等活动中,坚决予以限制。
七、“清欠办”及各相关单位要定期将受理投诉情况及拖欠制裁情况在网上及时公布通报,应严格按照通报的制裁措施执行,未认真执行的,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潢川县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