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政办〔2010〕51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
通 知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75号)规定,2006年启用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简称“两证”)需要在
一、充分认识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2005年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豫政办〔2005〕75号文件精神,不断加强行政执法培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有效防止了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从事执法工作,维护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秩序,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但全县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总体上还有待提高。同时,随着近几年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我县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任务对行政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对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
二、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
各部门要贯彻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精神,按照国家、省、市以及我县关于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要求,严格程序,规范操作,认真做好2010年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
(一)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
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规定,县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参加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培训和考试或者考试不及格的,不发给新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培训包括综合法律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综合法律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培训考试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命题,会同同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实施。专业法律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各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具体由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并由县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培训和考试。综合法律和专业法律培训时间各不少于16学时。
培训之前要认真审查执法人员资格,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不得进行培训。
(二)严格“两证”的换发条件和程序
1.《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换发。申请《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忠于职守,公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所在单位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依据;本人在行政编制或者事业编制之内;有良好的行政执法业务素质,经综合法律和专业法律培训考试合格;未受开除、除名、辞退等处分。对审查合格的以上人员,由县政府法制办报市政府法制办向省政府法制办申请换发由省政府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县政府法制办和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建立健全台账。
各行政执法机关发放《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时,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告》,举行必要的仪式,增强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的光荣感和责任感。未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上岗执法。未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未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执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有权向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2.《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换发。申请《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监督的职责、经验和知识,符合下列条件:县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县政府办公室负有监督职责的负责人;县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县政府法制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乡镇政府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办理监督证。县政府法制办将符合条件人员信息采集后报省政府法制办,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核发《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对违法行政行为有权依法制止。
3.“两证”的补办。2010年换发的“两证”,使用期限为
2006年启用的“两证”应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按照规定销毁。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顺利进行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从2010年8月开始,到12月底结束。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