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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潢政办 有  效  性
发布日期2015-05-21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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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潢政办〔2011〕30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粮食局安监局关于加强储粮化学药剂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潢政办〔2011〕30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粮食局安监局关于加强储粮化学药剂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1 07:28 信息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潢政办〔201130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粮食局安监局关于加强储粮化学药剂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县粮食局、县安监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储粮化学药剂使用管理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抓好落实,安全规范使用储粮化学药剂,提高国家粮食储存管理水平。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储粮化学药剂使用管理的意见

(县粮食局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使用储粮化学药剂的群体逐渐增加,各地有关储粮药剂使用事故时有发生,给储粮安全带来了隐患。为规范全县储粮化学药剂使用,提高粮食储存管理水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危险化学药品安全管理条例》、《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试行)》、《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县储粮化学药剂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安全认识。储粮化学药剂的使用管理,直接影响粮食储存质量安全,是建立粮食从种植到消费环节质量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各乡镇、办事处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加强储粮化学药剂使用管理工作的认识,站在保证食品质量和强化安全生产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强化工作举措,抓好本地方、本单位有关工作的落实。

二、明确药剂管理责任。储粮化学药剂使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责任制。实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各乡镇、办事处要对本辖区储粮化学药剂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管,及时掌握使用药剂单位存放、使用等安全情况,及时向本乡镇、办事处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储粮化学药剂使用管理情况。粮食、安监等相关部门要立足工作职能,指导、监督、检查药剂使用管理工作,对储粮化学药剂使用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同时,明确药剂使用单位的责任,储粮化学药剂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药剂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储粮化学药剂使用管理安全负总责;防化员(药剂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负直接责任。

三、强化药剂使用管理。对全县储粮化学药剂实行集中存放、统一管理。由潢川一七O四河南省粮食储备库具体承担存放、管理任务,1704库药库是市粮食局批准的全县储粮化学药剂中心药库。储粮化学药剂领用实行严格审批制度,用药单位需使用药品时向县粮食局进行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到中心药库购买或领用,不得自行采购和长期存放储粮化学药剂。

四、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储粮化学药剂主要包括用于杀灭和防治粮食害虫(微生物)的熏蒸剂、防护剂、防霉剂和杀虫剂等。各乡镇、办事处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大力宣传,强化辖区单位、企业安全、规范使用储粮化学药剂意识,科学、严谨使用储粮化学药剂,特别是在熏蒸过程中要切实做好监管,严防事故发生。对违规使用的,由县粮食部门、安监部门进行查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问题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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