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政办〔2012〕37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意见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意见的通知》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分配关系,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并充分调动乡镇(办事处)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加强支出管理,促进乡镇增收,按照“保障基本运行、事权财权统一、乡财县管乡用、增收节支挂钩、分类指导管理、促进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对乡镇实行“划分收支范围,核定收支基数,超收比例分成、短收扣减支出基数、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划分收支范围
(一)收入范围的划分:按照属地征收管理的原则,乡镇级组织的收入包括国税、地税部门组织的税收收入,财政及其他部门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非税收入。
(二)支出范围的划分:乡镇级支出包括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计生、优抚、村级经费及其他事业支出等。
二、核定收支基数
(一)收入基数的核定:
1、税收收入任务依照各乡镇基础性税源情况、预计年度内大宗税源情况以及税收政策变化等因素核定。凡属县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项目占用耕地的,其耕地占用税为县级收入。
2、非税收入任务主要依照计生等执法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料核定,乡镇组织的非税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县国库。
当年收入完成额为下年度收入任务分配的依据。
(二)支出基数的核定:乡镇支出基数按照“人员经费按实际,公用经费按标准,村级经费及其他专项支出按政策规定”的原则核定。
1、人员经费的核定
乡镇人员经费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离退休费及有关社会保障费和福利费。
2、公用经费的核定
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按在编在职人数与相关标准核定。电话费、会议接待费、业务费及车辆燃修费实行定额补助。
3、专项支出的核定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退伍军人补助、军人家属慰问金、农村及其他社会救济等专项支出按相关政策商主管部门核定;村级经费包括按村组干部职数及补助标准核定的村组干部报酬和业务费;计生支出按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的80%返还乡镇使用;其他非税收入全额返还乡镇。
三、超收比例分成、短收扣减支出基数、自求平衡
乡镇年终全面完成当年收入目标任务的(国税收入、地税工商税收、地税划转税收、非税收入),工商税收超基数部分按30%返还,耕地占用税、契税超收部分全额返还;较年度收入目标任务短收的,等额扣减乡镇支出基数;乡镇年度收支自求平衡。
四、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征收经费补助:全面完成年度收入目标任务的,按年度税收任务20%(办事处6%)给予征收经费补助。
(二)均衡进度奖励:按季度考核财政收入进度。季度组织收入达到均衡进度的,当季度奖励6万元。
(三)年终财力补助:全面完成当年县政府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给予定额财力补助。
(四)为促进收入均衡入库,实行公用经费的拨付与收入进度挂钩的办法。县财政每月除确保人员工资及其他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外,公用经费视各乡镇收入完成情况核拨,收入达不到均衡进度的,县财政缓拨公用经费,直至收入达到均衡进度。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积极组织收入。各乡镇、各征管部门要齐心协力、互相配合,加强征管力量,采取得力措施,全力抓好财政收入征管工作,确保完成收入任务。
2、规范支出管理,确保预算执行。各乡镇要按照规定的资金用途安排好支出,首先确保干部职工的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保证乡村两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对事业经费、村级补助经费等专项经费,各乡镇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截留或挪用。
3、加强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各乡镇要严控举借新债,坚决遏制债务的增长,并用超收返还及奖励资金消化部分到逾期债务,防范债务冲击正常财政预算的执行。
4、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各征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划解收入,严禁任何截留、隐匿财政收入行为。财政、财务支出行为必须符合各种规定的要求。县监察、审计、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定期开展检查,发现问题,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