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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5-21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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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潢政办〔2012〕59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政办[2012]89号文件的通知
潢政办〔2012〕59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政办[2012]89号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1 07:27 信息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潢政办〔2012〕59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政办

[2012]89号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信政办[2012]89号文件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持证进入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条件,切实保障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0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信政办[2012]89号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文[2012]71号文件的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持证进入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的通知》(豫政办文[2012]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6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持证进入行政

 

机关办公场所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五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为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保障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加强人大代表与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我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时,可持代表证件进入省、市、县、乡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办公场所。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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