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登记
(一)办理地点:
1、市车管所服务大厅。
2、其它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为县区的机动车所有人到县车管所办理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三)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抵押权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副本原件。
(四)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无效的;
2、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注销抵押登记
(一)办理地点:
1、市车管所内服务大厅。
2、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属县区的到本区县的县车管所办理;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抵押权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注销登记
一、办理地点
(一)市车管所服务大厅。
(二)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属县区的到本区县的县车管所办理;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机动车号牌;
(五)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六)属于报废的,还需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七)属于车辆灭失的,还需提供灭失证明材料;
(八)属于使(领)馆外籍机动车退运出境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九)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需提交相关证明。
五、异地解体机动车的办法和程序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在本市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报废地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机动车后,应当向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应持办理注销登记时要求提交的资料以及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向车辆管理所或者分所申请注销登记。
在外省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回当地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向本市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机动车后,应当持办理注销登记时要求提交的资料向机动车解体厂所属分所申请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抵押权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