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政〔2015〕27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促进潢川县电子商务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促进潢川县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潢川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0日
关于促进潢川县电子商务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全县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大力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加快发展创新型经济和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促进电子商务广泛应用
(一)对推动电子商务供货平台(主要以供应潢川本地农产品、手工艺品、工业品及旅游产品为主)、电子商务创业产业园、专业网站建设及发展的项目给予补助。上述平台经县电子商务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后,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购买房产的剔除土地评估价款)10%进行一次性补助(凭合法有效凭证,并要求按规定记账),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对本县传统企业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法人单位,并建有电子商务应用平台运行一年以上,且年销量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企业平台建设实际设施投资额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对本县应用电子商务企业,年营销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连续2年企业营销平均增长超过200%、300%、500%的,分别给予2万、5万、10万元的一次性规模提升奖励。
(四)设立电子商务最具成长型企业奖。综合网上年度销售额、销售额增幅以及好评率等指标都名列前茅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鼓励电子商力企业走质量品牌之路。对当年新开的且销售额在1000万以上的天猫、京东等第三方网络平台品牌旗舰店(B店)给予3万元补助。
(六)鼓励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创业青年、大学生村官、退伍军人等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建设。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网商企业,当年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年评选3家优秀龙头网商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评选5个优秀发展型网商(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评选10名对产业带动强、成长性好的初创型网商(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上级已经予以奖励的本年度内不再重复奖励。
二、促进基础支撑和服务平台服务
(一)对经政府部门授权开展潢川县电子商务基础认证平台、统计分析平台、信用平台建设的投资实本,给予其实际设备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对以产业集群、商品市场、公共物流配送等实际为依托,建立的本县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已投入实际使用一年以上),且平台入网企业数50家以上,网上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给予平台建设方设备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贴,最多不超过5万元。
(三)对本县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注册收费用户首次突破500个、1000个、3000个或交易用户首次突破5000个、10000个、50000个的,分别给予企业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平台拓展奖励。
(四)对本县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予平台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自建第三方交易结算平台日均资金流量超过1000万元或实名交易结算用户总数超过10万的,给予平台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一)对于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使用建筑面积超过1万m2,且入驻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达30家以上,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补贴10万元。
(二)对于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当年新建数据中心(IDC)、公共呼叫中心、电子商务企业融资服务中心、“一站式”代办服务系统等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园区主办方实际设备投资额1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引进和培育龙头型企业
引进、设立或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五、支持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对本县电子商务代理(外包)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代理(外包)企业2万、5万、10万元的一次性规模提升奖励。
六、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潢川县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是为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单位。
(二)本意见与县政府制定的其他政府政策不得复复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内容),且一个企业当年只能申报一项内容。
(三)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由县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