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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潢政 有  效  性
发布日期2015-07-26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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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潢政〔2015〕27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潢川县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潢政〔2015〕27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潢川县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26 15:51 信息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潢政〔201527

 

 

潢川县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促进潢川县电子商务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促进潢川县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潢川县人民政府

                      2015420

 

关于促进潢川县电子商务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全县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大力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加快发展创新型经济和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促进电子商务广泛应用

(一)对推动电子商务供货平台(主要以供应潢川本地农产品、手工艺品、工业品及旅游产品为主)、电子商务创业产业园、专业网站建设及发展的项目给予补助。上述平台经县电子商务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后,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购买房产的剔除土地评估价款)10%进行一次性补助(凭合法有效凭证,并要求按规定记账),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对本县传统企业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法人单位,并建有电子商务应用平台运行一年以上,且年销量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企业平台建设实际设施投资额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对本县应用电子商务企业,年营销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连续2年企业营销平均增长超过200%300%500%的,分别给予2万、5万、10万元的一次性规模提升奖励。

(四)设立电子商务最具成长型企业奖。综合网上年度销售额、销售额增幅以及好评率等指标都名列前茅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鼓励电子商力企业走质量品牌之路。对当年新开的且销售额在1000万以上的天猫、京东等第三方网络平台品牌旗舰店(B店)给予3万元补助。

(六)鼓励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创业青年、大学生村官、退伍军人等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建设。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网商企业,当年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年评选3家优秀龙头网商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评选5个优秀发展型网商(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评选10名对产业带动强、成长性好的初创型网商(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上级已经予以奖励的本年度内不再重复奖励。

二、促进基础支撑和服务平台服务

(一)对经政府部门授权开展潢川县电子商务基础认证平台、统计分析平台、信用平台建设的投资实本,给予其实际设备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对以产业集群、商品市场、公共物流配送等实际为依托,建立的本县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已投入实际使用一年以上),且平台入网企业数50家以上,网上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给予平台建设方设备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贴,最多不超过5万元。

(三)对本县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注册收费用户首次突破500个、1000个、3000个或交易用户首次突破5000个、10000个、50000个的,分别给予企业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平台拓展奖励。

(四)对本县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予平台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自建第三方交易结算平台日均资金流量超过1000万元或实名交易结算用户总数超过10万的,给予平台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一)对于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使用建筑面积超过1m2,且入驻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达30家以上,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补贴10万元。

(二)对于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当年新建数据中心(IDC)、公共呼叫中心、电子商务企业融资服务中心、“一站式”代办服务系统等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园区主办方实际设备投资额1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引进和培育龙头型企业

引进、设立或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五、支持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对本县电子商务代理(外包)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代理(外包)企业2万、5万、10万元的一次性规模提升奖励。

六、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潢川县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是为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单位。

(二)本意见与县政府制定的其他政府政策不得复复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内容),且一个企业当年只能申报一项内容。

(三)本意见自2014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1231日,由县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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