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政办〔2016〕1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潢川县县直2016-2017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县直各单位:
《潢川县县直2016-2017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各单位均应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按类别和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做到应编尽编。《潢川县县直2016-2017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是县直各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之一。各单位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要严格按照采购预算开展采购,严禁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可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具体程序按照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采取非招标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五、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我县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工程建设类项目实施招标的,除在政府采购规定媒体上发布外,还需在招投标法规定的媒体上发布。
六、各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积极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七、各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工作。县监察局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监察,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日常管理,县审计局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经常性审计,对逃避政府采购行为,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审计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潢川县县直2016-2017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6日
附件:
潢川县县直2016-2017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目录
序号 | 品 目 名 称 | 备 注 | |
A | 货物类 | ||
1 | 计算机及耗材 | 含台式机、笔记本及显示器等零配件 | 协议供货 (10万元以下) |
2 | 打印机及耗材 | 含针式、喷墨、激光、多功能一体机及零配件 | 协议供货 (10万元以下) |
3 | 复印机及耗材 | 含速印机及零配件 | 协议供货 (10万元以下) |
4 | 传真机及耗材 | | 协议供货 (10万元以下) |
5 | 投影仪及耗材 | | 协议供货 (10万元以下) |
6 | 扫描仪及耗材 | | 协议供货 (10万元以下) |
7 | 办公用纸 | 含打印纸、复印纸 | 协议供货 (10万元以下) |
8 | 视频监控设备、摄影、摄像设备及耗材 | 含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胶片单反照相机(含镜头)及零配件 | 协议供货 (10万元以下) |
9 | 服务器 | 含主机及零配件 | 协议供货 (10万元以下) |
10 | 空气调节器及耗材 | 含分体壁挂式、分体柜式、天花板嵌入式(吸顶式) | 协议供货 (10万元以下) |
中央空调 | |||
11 | 网络交换器 | | 协议供货 (10万元以下) |
12 | 路由器 | | |
13 | 家电 | 含冰箱、电视等家电 | 协议供货 (10万元以下) |
14 | 办公家具 | | 协议供货 (10万元以下) |
15 | 轿车 | | 协议供货 (全省联动) |
16 | 越野车(吉普车) | | |
17 | 旅行车 | | |
18 | 微型面包车 | | |
19 | 其他汽车 | 含皮卡、箱式货车、救护车、清障车、囚车等 | |
20 | 农用物资 | | |
21 | 储备物资 | | |
22 |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 | |
23 | 农用机械设备 | | |
24 | 工程机械设备 | | |
25 | 消防设备 | 大中型消防设备 | |
26 | 警用设备和用品 | | |
27 | 专用教学设备 | | |
28 | 广播电视设备 | | |
29 | 体育设备 | | |
30 | 通讯设备 | 不含手机等通讯终端 | |
31 | 医疗、计生设备 | | |
B | 服务类 | | |
1 | 公务印刷、出版 | 含各种票据、宣传品及形象设计等 | 服务定点 (10万元以下) |
2 | 车辆保险 | | 服务定点 |
3 | 车辆维修 | | 服务定点 (10万元以下) |
4 | 公务会议接待 | 含公务接待、会议接待 | 服务定点 |
5 | 小额工程维修 | 含新建、改扩建、维修、装饰、装修等 | 服务定点 (20万元以下) |
6 |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 | |
C | 工程类 | | |
1 | 建筑物 | 含公用房、住房 | |
2 | 环保、绿化工程 | 含污水处理;园林、荒山绿化;天然林保护 | |
3 | 农田、水利、防洪工程 | 含河道疏浚;大坝、水库、闸门、泄洪;农田水利;江河、湖泊治理 | |
4 | 交通运输工程 | 含公路、桥梁、涵洞 | |
以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实行协议供货的,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
二、采购限额标准
1、政府采购目录之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凡单项(次)预算金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实行协议供货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不受限额标准限制,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2、政府采购目录之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凡单项(次)预算金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若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前得到财政部门批准。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