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 潢政办

索  引  号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成文日期
文        号潢政办 有  效  性
发布日期2016-07-25废止时间
关  键  词潢川县 潢川 人民政府 人民 民政 政府 办公室 办公
名        称潢政办〔2016〕83 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潢川县涉案未成年人帮教办法(试行)的通知
潢政办〔2016〕83 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潢川县涉案未成年人帮教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25 11:38 信息来源:政府办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潢川县涉案未成年人帮教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4日

潢川县涉案未成年人帮教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帮教人员选定

第三章 帮教协议签订

第四章 帮教工作内容

第五章 帮教工作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26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通知》精神,坚持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作用,建立各部门合作及司法社会支持体系,通过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回归社会帮教等社会化体系建设,实现对涉案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无缝衔接,共同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制度措施落到实处,结合全县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案未成年人帮教工作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健全青少年教育引导、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由县检察机关组织督促协调县司法部门、团县委、县妇联、县关工委、县教体局、县卫计委、村(居)委会、社区、学校、志愿者组织等有关单位配合,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疏导、不捕不诉帮教等工作由专业社会力量承担,探索建立未成年人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涉案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特殊保护优先原则。

(二)依法推进、少捕慎诉少监禁原则。

(三)因案施策、因人施教原则。

(四)司法专业化和帮教社会化联动原则。

第四条涉案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应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支持下,形成检察机关专业化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政府提供经费保障的工作模式。

第二章 帮教人员选定

第五条 帮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心未成年人帮教事业;

(二)具备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在潢川县有固定居住场所的常住人员;

(四)具有一定的法律常识;

(五)身体健康,品行端正;

(六)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和社会阅历;

(七)具有一定的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知识;

第六条 帮教人员在以下单位或组织中选取:

(一)团县委、县妇联、县关工委;

(二)县教体局及所属学校;

(三)县卫计委及所属医院;

(四)乡镇办事处及下属社区、村(居)委会;

(五)志愿者组织;

(六)其他有帮教意愿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治组织。

第七条 帮教人员的产生,由第六条所列单位内的个人申请、单位或组织推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县人民检察院向申请人所在单位发出确认通知,随后签订协议。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指派作为涉案未成年人的帮教人员,涉案未成年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以及受害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本人或者近亲属接受涉案未成年人、被害人及其家属委托,担任本案的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帮教工作公正进行的;

(五)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的;

(六)家庭出现变故有可能对帮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帮教协议签订

第九条 县人民检察院与具体负责帮教的单位或组织及具体帮教人员签订帮教协议,协议一年一签。

第十条 帮教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帮教管理的县人民检察院、受委托的单位(组织)的名称,县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具体负责帮教管理的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帮教对象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帮教管理期限;

(三)县人民检察院的权利与义务;

(四)帮教单位(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五)帮教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六)违反帮教管理协议的处理。

第十一条 帮教协议应当加盖县人民检察院和具体负责帮教管理的单位或组织的印章,并由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帮教管理协议一式三份,县人民检察院、帮教单位(组织)和帮教人员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帮教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检察院可提前终止或解除帮教协议:

(一)通过弄虚作假签订协议的;

(二)3个月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不认真履行帮教协议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骗取、套取帮教专项经费补贴的;

(五)帮教人员对帮教对象有不利影响的。

帮教协议提前终止或解除后,县人民检察院应及时通知推荐单位更换帮教人员,重新签订帮教管理协议。

第十四条 帮教期届满之日,帮教协议自动解除。

第四章 帮教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 帮教人员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社会调查

受委托单位、组织接受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后,应确定具体帮教人员进行社会调查。帮教人员可以通过深入涉案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区、单位等地、会见涉案未成年人、走访其家长、邻居等方式开展调查,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性格爱好、身心状况、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犯罪动机、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在接受委托之日起5至15个工作日内,帮教人员应当完成社会调查报告并向县人民检察院提交报告正本。县人民检察院收到社会调查报告时,具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签收调查报告回执。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社会调查工作时限的,须经县人民检察院同意。

(二)合适成年人到场

合适成年人接到到场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到场,在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讯问时,合适成年人应在场尽职履行自己的教育、协助沟通、监督职责,讯问结束后,合适成年人有权查阅讯问笔录,对笔录中所记载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然后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三)心理疏导

采用心理测评、心理评估、行为矫正等心理学方法,帮助查清涉案未成年人心理症结,把握其负面心理状态,了解其犯罪原因,找准教育的感化点和心理阴影的疏导点,调整其特殊心理,扭转其偏曲性格,帮助其以积极向上的心态回归社会。

通过心理疏导减轻、抚平未成年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的心理创伤,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四)不捕诉前帮教

主要对作出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的涉案未成年人,在对其作出不捕决定后至起诉到法院之日这一阶段,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主持引导下,坚持“一周一通话、一月一会见、两月一走访、安排其参加公益活动”,对帮教对象进行为期二个月到一年的考察帮教。考察期满,将书面帮教档案与记录反馈至县人民检察院,为妥善处理涉案未成年人相关事宜提供参考依据。

(五)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

帮教人员应贯彻落实《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办法(试行)》,坚持“一周一通话,一月一会见,两月一走访,三月一考察”,对帮教对象进行为期六个月到一年的考察帮教,建立帮教档案,并将每一次考察情况做好记录计入帮教档案,并在考察期结束时出具考察意见,为县人民检察院最终是否作出起诉决定提供考察依据。

第十六条 县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应当与具体帮教人员共同商定帮教管理方案和措施。对帮教管理方案和措施需要作出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七条 县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应当与具体帮教人员保持联系,及时掌握帮教管理动态。

第十八条 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帮教的具体情况,对帮教人员进行指导、帮助、督促。

第十九条 帮教管理期限届满,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帮教对象和帮教单位(组织)帮教活动结束。

第二十条 帮教期间,县人民检察院对帮教人员的思想品德、工作责任心、服务能力、专业素养、工作成效进行监督。

第五章 帮教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检察院要做好帮教人员介入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岗前培训,明确其工作内容与纪律要求,提高其帮教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具体帮教人员提供帮教对象的情况和有关案件情况。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员应针对每个帮教对象的特点拟定详细的、个性化的工作方案,组织帮教人员开展社会调查、担任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疏导、不捕诉前帮教、附条件不起诉期间的监督考察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帮教人员参与涉案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属于公益性质,不存在报酬问题。因开展帮教工作产生的交通、通讯、食宿等必要开支,由县人民检察院在政府财政拨付的帮教工作经费中予以适当补助,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帮教工作经费按照一名被帮教未成年人2000元的标准执行,但是必须根据帮教人员参与的帮教环节、帮教工作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进行涉案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作出社会调查报告,报告规范、信息详实、材料齐全,符合办案机关标准的,该项工作补贴100元。

(二)帮教人员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服从办案机关工作安排,切实履行相关义务,尽职履行自己的教育、协助沟通、监督职责,效果良好的,该项工作一次补贴100元。

(三)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帮教人员自行对涉案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切实履行了心理疏导义务,确有成效的,该项工作每次300元,疏导次数视未成年人具体情况由县人民检察院与帮教人员共同确定。

(四)进行无社会危险性不捕诉前帮教工作,积极联系帮教基地,安排帮教事宜,认真履行帮教义务,坚持“一周一通话、一月一会见、两月一走访、安排其参与公益活动等”,做好帮教档案与记录、材料齐全,取得较好帮教效果,该项工作补贴200-600元。

(五)进行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工作,帮教人员应贯彻落实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附条件监督考察办法》,坚持“一周一通话,一月一会见,两月一走访,三月一考察”,履行监督考察义务,做好监督考察档案和记录,出具监督考察意见,材料详实,符合办案机关要求,取得较好效果的,该项补贴600元。

第二十五条 涉案未成年人帮教专项经费由县财政全额保障,并设立专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涉案未成年人帮教专项经费补贴实行“一案一结”。

第二十七条 对帮教工作不力影响司法机关正常办案、甚至误导司法机关,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发放任何帮教经费补贴(已发放的予以追回),并取消其帮教人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帮教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设立潢川县涉案未成年人帮教办公室,统一管理涉案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妥善保管帮教档案。办公室设在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条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帮教工作配套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