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CD-2016-ZF010
潢政〔2016〕38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 施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我县人口老龄化挑战,加快发展我县养老服务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豫政[2014]24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信政[2015]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老龄人口现状和实际情况,现就我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从潢川老龄化现状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政府在保障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方面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完善全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二、发展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方针,加快我县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在优先保障城市“三无”、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的前提下,以需求为导向,以服务为核心,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养老服务需求。同时,对社会老年人设施的数量、规划、布局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构建、完善全县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全面提高养老机构设施水平。
逐步建立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到2020年,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40张以上;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等服务设施覆盖我县所有城镇社区,90%的乡镇(街道)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城镇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将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县住建、国土等部门要严格审查把关,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落实《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凡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全程参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验收。到2020年,城市社区每万人拥有养老服务设施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将养老服务设施挪作他用。民政、住建、消防等部门合理布局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加强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好验收工作。
(二)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重点民生工程,以加大政府投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充分整合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到2020年,所有城市社区都要建立一所符合标准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老年人服务中心。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前提下,支持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机构面向社会开放,为有需求的农村老年人,特别是农村空巢老人、优抚对象提供服务;并加快农村幸福院建设步伐,使农村幸福院成为村级养老服务的中坚力量。进一步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支持家政服务企业与社区、医疗、物业、养老机构合作,借助社区养老服务平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上门服务。加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项目的功能衔接。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都要面向老年人开放,不得设置门槛,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凡配建有符合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的社区,经县民政部门验收,签署审核意见,并提出奖补建议,报县政府审批后,给予奖励。
(三)加快公办养老机构建设,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按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信政[2015]25号)要求,我县要建成一所政府主办的公办养老机构或以社会养老服务为主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床位达到300张。认真组织开展农村敬老院规范化建设达标和星级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创建活动,提高农村敬老院规范化管理、专业化服务水平。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整合和改造厂房、商业设施和其他可用的社会资源,兴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允许社会力量和个人在政策范围内因地制宜兴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机构,对新建养老机构,在土地供应、税费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现有住宅、工业、商业等设施改建养老机构的,在规划调整、财政补贴和公用事业收费价格等方面予以支持。对民政部门审批的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未经审批或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营利性养老企业单位不在补贴范围。
(四)进一步提高老年优待标准,落实老年优待政策。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豫政[2014]24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信政[2015]25号)要求,我县将提高百岁老人敬老补助标准至每人每月200元。逐步建立完善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和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落实65岁以上老年人县内乘坐公交车免费及60岁以上老年人旅游景点门票半价等政策。
(五)建立法律服务和援助制度。加强老年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积极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服务养老业和老年人,鼓励引导社区、乡镇法律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利的法律服务。司法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对符合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要及时给予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对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公安、法院、检察院及其他职能部门要及时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切实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六)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检查、保健咨询、护理指导等服务项目,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和保障。鼓励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加强合作,实现老年人卫生健康服务在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便捷对接。针对我县老年人的经济弱势特点和卫生服务利用现状,可考虑在经济弱势的老年人中实施医疗优抚政策。
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发展,鼓励医疗机构开办养老护理院,统筹设置医疗设施与养老设施,推动老年人医疗护理和生活护理的有机结合。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人社部门要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医保管理机构要完善医保报销制度,为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创造有利条件。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老年康复医院,提高老年医疗康复水平。对老年康复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内设养老床位,专门提供给老年人养老的,由县民政部门对该专门场所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程序进行审查,经认定为养老服务机构的,纳入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补助政策。
(七)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建立完善养老服务工作从业培训制度,将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组织的从业人员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在培训名额、培训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制定入职奖补制度,鼓励引导高校和中职学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在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开发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立公益性岗位,吸收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积极改善养老护理人员工作条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进一步提高养老护理员的工资待遇。大力培育发展养老服务的公益慈善组织,积极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养老自愿服务活动。倡导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中学生参加养老自愿活动。
四、政策措施
(一)完善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行政性收费减免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使用水、电、燃气、通讯等,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养老机构使用有线电视,免缴有线(数字)电视一次性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二)建立政府补贴和“以奖代补”制度。将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护理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的运营管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人员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优先保障。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大政府投入,落实各项政策性补贴和奖励制度,引导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养老事业。对民政部门审批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对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单位进行补助。对照创建方案标准,使用县本级福彩公益金,给予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养老服务机构资金支持,实行“以奖代补”。对农村幸福院建设项目实行补助。坚持政府主导、村级主办、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自愿互助、社会参与的原则,整合资源、统筹规划,加快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根据《信阳市农村幸福院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县本级福彩公益金分别给予普通型、标准型和示范型农村幸福院3000元—10000元的资金(物资)补助。对开展老年人活动较好的单位或基层组织,以及获国家、省、市表彰的敬老模范单位、个人给予一定物资奖励。
(三)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土地供应政策。将养老机构等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在符合规划、确保安全等前提下,可将闲置的公益性设施用地优先调整为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民间资本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新增供应,鼓励利用存量自有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对符合土地协议出让规定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养老用地,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变更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用于房地产开发。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民政部门将撤销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国土资源部门将依法责令其交回土地。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合理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四)制定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机制。相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养老服务业监管,加大饮食卫生、消防安全、疾病防治、康复护理、服务价格等监管力度,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违规操作、存在安全隐患的养老机构,由安全生产的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及时处理。建立完善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制度,加强行业自律。探索建立养老服务纠纷调处机制,促进养老服务纠纷依法妥善解决,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各项补贴政策另行制定。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将制定一系列补贴政策,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一是完善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制度;二是建立健全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贴制度;三是完善给予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养老服务机构“以奖代补”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县乡(街道)两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把养老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发展养老服务业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相关任务要求。要建立政府牵头,财政、发改、民政、人社、住建、公安、教育、商务、金融、工商质监、卫计、国土、税务、食药监、老龄办等部门参加的养老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制定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沟通,密切协作,不断改革创新,努力形成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整体合力,建立养老业发展长效机制。
(二)部门各司其职。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民政部门要牵头履行业务监管职能,加强宏观引导、行业规范、规划编制、业务指导、信息发布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卫计和医保部门要研究和推进医养结合服务模式。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国土和住建部门要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土地供应。税务部门要及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价格部门要做好养老服务收费的监管工作。交通部门负责落实老年人乘坐公交车优惠政策。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教体、公安、消防、商务、金融、文化、旅游、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创新制度和政策,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及监管力度。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要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县发展改革委、县民政局和县老龄办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适时组织专项督查。按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对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养老服务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报送县政府,作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工作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发展评价和监测指标体系,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养老服务发展状况,跟踪掌握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模、行业结构、经济效益等基础数据。
(四)强化宣传动员。通过宣传主渠道,大力宣传健康老龄化、积极老龄化的理念,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通过社区宣传、新闻媒体、文艺作品等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先进典型,强化社会积极应对人口深度老龄化观念和思想准备,形成敬老、为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让所有老年人都能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潢川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8日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