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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成文日期
文        号潢政 有  效  性
发布日期2017-01-20废止时间
关  键  词潢川县 潢川 人民政府 人民 民政 政府 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济技术 经济 技术开发 技术 开发区 开发
名        称潢政〔2017〕5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 潢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潢川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潢政〔2017〕5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 潢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潢川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20 17:19 信息来源:县法治办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潢政〔2017〕5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 潢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潢川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潢川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潢川县人民政府

潢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7年1月16日

潢川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管 理 规 定

(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止城市噪声和大气污染,建设现代文明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省、市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的各类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

第三条 从本规定正式实施之日起,在我县中心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东至弋阳办事处,西至产业集聚区,南至弋阳办事处、老城办事处,北至定城办事处。

春申办事处、定城办事处、老城办事处、弋阳办事处、产业集聚区、潢川经济开发区辖区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在禁放区殡仪馆院内,可燃放少量小型鞭炮。

第四条 本规定由潢川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公安、安监、广电、教育、民政、工商质监、卫计、公用事业、交通、商务、环保、供销、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县公安局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查处。

县安监局要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从业单位安全、合法经营;停止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的审批。

县广电中心要做好禁放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大造声势,宣传《潢川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组织、协调新闻记者跟踪报道禁放工作动员部署及各单位禁放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处的违禁案例公开曝光。

县教体局要组织好中小学生的禁放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小手拉大手的方式,由学生监督家长遵守相关禁放规定。

县民政局要做好结婚登记人员禁放宣传工作,可在办事大厅张贴、放置禁放宣传通告或宣传手册,及时告知注意事项;做好丧葬人员家属的禁放宣传工作。

县工商质监局要做好对申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禁放宣传工作,协助做好禁放工作。

县卫计委要收集并详细登记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致伤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燃放地点,协助做好禁放工作。

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要做好城区街道、沿街门店以及城区内绿地、广场、公园等群众休闲健身场所的禁放宣传工作;对在上述场地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及时劝阻制止并报警。

县交通局要在长途客车、客运站、出租车电子广告屏幕播放禁放宣传内容,加强禁放宣传工作;要加强对长途客车站的安全检查,严禁携带、夹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

县商务局要做好加油站、加气站及批发市场的禁放宣传工作;组织人员在加油站、加气站周边加强巡逻,严防在加油站、加气站周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县环保局、供销社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禁放工作。

县监察局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教育引导、带头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对党政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作为、慢作为、玩忽职守的行为依法依规追责,严肃给予责任单位、责任人党政纪处分。

各乡镇、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的禁放工作;建立并落实本辖区禁放责任制及考核问责机制;明确辖区内的各区域、各地段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发现、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认真组织社区巡防、治安积极分子做好居民小区禁放宣传工作,及时发现和坚决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以及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禁放区域内的宾馆、饭店和各类提供喜庆、殡葬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县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 凡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监督、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监督、举报人,举报电话:公安局110。

第九条 重大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的,由潢川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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