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政办〔2017〕40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潢川县创建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工作考核奖惩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潢川经济开发区有关单位:
《潢川县创建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工作考核奖惩制度(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
潢川县创建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
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和县直相关单位的创建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工作责任,成功创建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根据《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实施意见》(潢政〔2014〕9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潢川县教育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潢政办〔2015〕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及承担创建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工作任务的县直相关单位和学校实施《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实施意见》(潢政〔2014〕9号)和《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潢川县教育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潢政办〔2015〕12号)等情况的考核、评价和奖惩。
第三条 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和县直有关部门及学校考核指标依据《河南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对创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量化。
第四条 考核奖惩采用评分法,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和学校创建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工作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考核总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为良好,60—8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和学校具体考核指标见附表1、2、3。
第五条 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是《意见》实施的责任主体,要依据我县确定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创建目标,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确定成功创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目标完成。
第六条 县直相关单位要将创建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工作目标任务纳入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范围,确定创建重点任务或创建项目,组织协调推动本单位本系统制定并落实创建实施方案,明确主体责任。
第七条 考核督查奖惩工作在潢川县创建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及县直相关单位的任务完成进度和创建考核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各学校任务完成进度和创建考核由县教体局负责。
第八条 创建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工作进展情况由县政府督查室和县教体局联合督查,一周一督查,一周一通报。督查过程中首轮迎检学校排名后3名的对学校通报批评,连续2轮督查仍排名后3名的对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诫勉谈话,连续3轮督查仍排名后3名的派驻工作组现场督查,并对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予以党政纪处分。迎检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和县相关部门首轮排名后3名的通报批评,次轮仍排名后3名的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约谈,连续3轮仍排名后3名的诫勉谈话。对于创建工作进展缓慢,核心创建指标未完成和发生其他影响创建的相关学校、单位、部门和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将追究相关单位、部门、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组织部门进行教育提醒或组织处理;行政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或进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评估、认定不达标的学校除不予奖励资金外,校长给予撤职处分;对其包校股室长给予停职一年处分;其包片局领导给予党政纪处分;建议县委对教体局领导班子进行调整(改组)。对不达标学校所在乡镇、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给予纪律处分,分管领导停职半年;对因工作不力影响迎检工作的县直部门主要领导给予纪律处分,分管领导给予党政纪处分。其他相关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相应部门予以惩处。
第九条 县政府对在创建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于通过评估、认定的12所迎检学校,每所学校奖励10万元;对该校校长予以记功、嘉奖,年度考核上浮一个等次,对该校包片局领导和包校股室长予以嘉奖;对其所在地乡镇(场)、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嘉奖和记功,给予纳入迎检范围的126所学校经县财政局和县教体局认定自筹投入的金额后按30%奖励,每校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教体局和县直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分别给予嘉奖和记功。其他相关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相应部门予以奖励。
第十条 在考核评估中发现篡改、伪造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和县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本单位、本部门《意见》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创建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潢川县乡镇(办事处)政府创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工作情况考评表
2.县直相关单位创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工作情况考评表
3.潢川县学校创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工作考评表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