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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潢政 有  效  性
发布日期2017-06-14废止时间
关  键  词潢川县 潢川 人民政府 人民 民政 政府
名        称潢政〔2017〕30号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通知
潢政〔2017〕30号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4 08:36 信息来源:政府办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潢政〔2017〕30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

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业生产,加快污染整治步伐,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有效落实我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任务,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潢川县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潢政办〔2017〕21号)、《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潢川县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实施办法的通知》(潢政〔2016〕42号)、《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潢川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潢政〔2016〕4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当前几项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黑臭水体集中整治工作。辖区内因畜禽养殖污染造成的黑臭水体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黄湖农场、产业集聚区牵头组织实施,要高标准、严要求彻底清理、快速清理,一周内必须有明显改进,半个月内必须要有彻底改变,一个月内必须完成整治任务。

       二、畜禽养殖场(户)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黄湖农场、产业聚集区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负总责,全面部署动员本辖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行动,要彻底排查、摸清,确定整治对象和范围,集中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对辖区内违法违规的养殖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负责向国土、环保、畜牧等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执法,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执法到位。对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要求及未建设污染设施的一律由环保局下达停产整治通知,畜牧局对下达停产整治通知的养殖场(户)一律停止防疫、检疫服务,停发耳标。对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一律由环保、畜牧、公安、电力等部门顶格处理到位;对上级环保督查、领导批示、群众举报等环境违法行为要求整改一周内没有明显效果的一律问责相关部门。

       三、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黄湖农场、产业聚集区是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制定关闭计划,要做到一场一策,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措施、工作责任,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内禁养区内所有养殖场(户)关闭工作。畜牧局对乡镇上报的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闭名单进行核准并上报县政府予以公示,环保局会同畜牧局提请县政府依法下达关闭决定。环保局依据关闭决定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畜牧局停止防疫、检疫服务,停发耳标,电力部门对已下达关闭的养殖场(户)采取断电措施。公安局对抗拒、阻挠关闭行为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黄湖农场、产业聚集区具体组织实施,县畜牧局、环保局、公安局、电业局、水利局、国土局等部门配合。

       四、对于在禁养区关闭的养殖场需要再建的养殖场,必须在适养区建设,同时,不准超过原有规模。

       五、完善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后续工作。由环保局会同畜牧局对已经完成清改任务的畜禽养殖场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养殖场(户)一律停产整治。

       六、加强畜养殖场(户)建设管理工作。严禁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对于县政府已经招商的重大产业链项目除外)。擅自开工建设的,辖区政府要及时制止和报告;用地没经土地部门审批,国土局要依法查处;环保局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以罚款并要求责令恢复原状;畜牧局不给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提供检疫、防疫服务。

       七、加强畜禽养殖场综合执法工作。各相关执法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对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养殖场(户)采取罚款、停产、关闭、拘留等强制措施。

       八、加强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畜禽养殖污染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要及时跟进,畜牧局要组织专业人员入场入户,开展服务,指导养殖场(户)按照环保要求改进生产工艺,建设相应的污染处理设施。养殖场(户)的污染整治方案要向环保局、畜牧局备案,整治达到标准的及时验收。

       九、加强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及责任追究。由政府督查室牵头,环保局、畜牧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各部门落实执行整治任务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综合整治工作情况通报全县。对部门不作为、慢作为、工作推动慢的依据《关于潢川县环境保护整治工作追究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潢纪发[2016]19号)、《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综合整治中实行责任划分及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潢政办[2017]43号)的文件要求,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追责。

        

        

潢川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5日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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