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政办〔2017〕49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潢川县产业+金融扶贫贷款担保风险
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潢川县产业+金融扶贫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 4月14日
潢川县产业+金融扶贫贷款担保风险补偿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潢川县委、县政府关于产业+金融扶贫相关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产业+金融扶贫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结合潢川县自身情况,制定本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潢川县产业+金融扶贫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潢川信和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和担保公司)按规定比例承担的潢川县农村信用联社、珠江村镇银行潢川支行、洛阳银行潢川支行向我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产业+金融扶贫贷款发生的代偿补偿和损失补偿。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遵循“政府监管、市场运作、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其使用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信和担保公司承担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职能,具体承办风险补偿金运营管理工作,对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单独核算。
第五条 县产业+金融扶贫贷款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额度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为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初始额度为2000万元,以后逐年递增500万元,由县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第八条 信和担保公司要加强对扶贫贷款企业的保、贷前审查,加强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风险防控。
第三章 使用及管理
第九条 县产业+金融扶贫贷款发生代偿,由信和担保公司按规定比例先予代偿,风险补偿金按相关规定再予以补偿。风险补偿金扣划后,县财政局应及时补足,保证风险补偿金余额不低于2000万元。
第十条 对于产业+金融扶贫贷款相关企业确因经营困难无法及时还款发生的代偿,由信和担保公司进行追偿,追偿所得应缴回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十一条 鼓励信和担保公司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化手段,加速代偿清收,及时充实风险补偿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信和担保公司会同扶贫贷款合作银行对扶贫贷款相关企业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及财务风险控制。扶贫贷款相关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恶意逃避债务等情形的,合作银行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县发改委、农业局、县农办等涉农部门和县财政局、县工信委在贷款企业还清贷款及利息前将不给予该企业财政资金、政策及项目扶持。
第十三条 信和担保公司每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县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风险补偿金管理与使用报告,汇报上一年度补偿金管理及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信和担保公司不得将风险补偿金闲置资金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及捐赠、赞助等支出。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金管理和使用中发现问题,信和担保公司需及时报告县政府,县政府视具体情况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和本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信和担保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