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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潢政办 有  效  性
发布日期2017-09-11废止时间
关  键  词潢川县 潢川 人民政府 人民 民政 政府 办公室 办公
名        称潢政办〔2017〕69号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潢川县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潢政办〔2017〕69号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潢川县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1 08:19 信息来源:政府办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潢政办〔201769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潢川县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同步结算实施方案(试行)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潢川县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

 

 

潢川县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同步结算实施方案(试行)

 

为健全医疗救助机制,增强医疗救助效能、提高医疗救助工作水平,有效缓解困难群众就医难问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5〕154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信政办〔2017〕4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潢川县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实施方案(试行)》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民生保障指示精神,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围绕精准扶贫,发挥医疗救助兜底作用,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尤其是重点贫困对象医疗支出负担。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托住底线的原则。  

2.坚持点量控制、分类施救的原则。  

3.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持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4.坚持规范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资金筹措及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措由上级拨付和地方财政匹配。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流动使用、逐步提高的原则,专款专用、专帐管理、定期检查和审计,保证救助基金安全运行。  

三、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为了方便救助对象就医,我县所有与县救灾办签订协议的医院均为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定点医院,即各乡镇卫生院和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公疗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医院。  

县救灾办要与定点医院签订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费用审核与控制等方面的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垫付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资金定期与县 救灾办结算的医疗救助机制,实现城乡医疗救助与  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从根本上减轻城乡困难群众就医压力。 

四、救助范围、标准及结算程序  

(一)救助范围    

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户。

(二)救助标准  

根据信政办〔2017〕45号文件实施门诊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适时对救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三)结算程序  

1.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到定点医院诊断治疗时须提供低保证、五保证、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救助对象经住院治疗需出院的应到定点医院结算中心办理出院手续,定点医院结算中心根据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按照城乡医疗救助比例进行同步结算。 

2.定点医院定期将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同步结算报表上报县救灾办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定点医院垫付的补助、救助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帐户上划拨到定点医院帐户。

3.对于医疗救助对象转院治疗的,由定点医院提出转院意见,并出具转诊证明,方可转院治疗。转院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患者出院后持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及单据到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关单位进行结算,结算后持结算单、转诊证明、住院疾病诊断书、住院证明及相关证件,到县救灾办申请救助。未经定点医院同意转院的,转到异地医院治疗的一切费用自负。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机制,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乡镇、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周密安排,切实将医疗救助政策落到实处,维护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平台共用、信息共享、服务一体、监管统一的运行机制,共同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工作。下一步救灾办要明确专人、落实经费,全面负责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的组织实施工作;县财政局要做好救助资金的筹集与核拨,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县卫计委要配合县救灾办在城乡居民医保结算系统增加医疗救助管理模块,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审查评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县人社局要协助县民政救灾部门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增加医疗救助管理模块;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各定点医院要做好救助资金的垫付和核销工作,规范医疗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各乡镇、办事处要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机制的宣传工作。  

(三)严格程序,严明纪律。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格审核,建立健全救助资金审核报销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杜绝违规操作;从事医疗救助的工作人员要严格办事程序,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非法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要查清原因,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潢川县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医保同步结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潢川县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医保

同步结算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名单

 

为加强对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规范医疗救助审批程序,建立我县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医保同步结算机制,特成立我县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医保同步结算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长:罗先辉(县政府副县级干部)

副组长:张能健(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刘城东(县民政局局长  救灾办主任)

熊永培(县财政局局长)

刘春明(县人社局局长)

郑先刚(县卫计委主要负责人)

 : 赵新华(县救灾办副主任)

洪克宇(县财政局副主任科员)

 锐(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主任)

芦宇海(县卫计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在县救灾办,由县救灾办副主任赵新华任办公室主任。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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