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政办〔2017〕164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水资源税试点改革和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水资源税改革和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我县水资源税试点改革和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根据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水资源税试点改革和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的通知》(信政办〔2017〕12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实行水资源税试点改革和环境保护税开征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为确保我县水资源税试点改革和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决定成立水资源税试点改革和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璇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李世成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局长熊永培,县地税局局长李中原,县水利局局长李铮,县环境保护局局长邬志忠,县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任胡国才,县畜牧局局长王培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黄峻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服务组、水资源税试点改革协调组和环境保护税征收协调组。
(一)综合服务组组长及工作职责。组长由县地税局副局长杨绪和担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水资源税试点改革协调组组长及主要职责。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李世成担任,副组长由县水利局党委委员刘继库、县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副主任刘建华、县地税局副局长杨绪和担任。负责协调解决水资源税试点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环境保护税征收协调组组长及主要职责。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李世成担任,副组长由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高翔、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黄峻、县畜牧局副局长王恩民、县地税局副局长杨绪和担任。负责协调解决环境保护税征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工作任务
(一)关于水资源税试点改革
第一,强化基础管理。一要摸清工作底数。根据《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地税局关于做好取用水户信息清查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水政资函〔2017〕153号)要求,由水利部门牵头,住建、地税等部门配合,自10月中旬开始,11月中旬结束,集中清查我县行政区内所有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彻底摸清取用水户底数。对尚未办理取水许可的,要限期办理;对已办理取水许可的,要核实水源类型、许可水量、取水设施等相关信息。根据联合清查情况,及时更新台账信息,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二要及时做好档案交接。按照“谁征费、谁移交、谁核实”的原则,对辖区内已纳入水资源费管理的所有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梳理。对已获得取水许可证的农业、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特殊行业和其它各类用途取水户均要纳入水资源税纳税人管理。水利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地税部门移交水资源税纳税人档案资料等信息;对尚未办理取水许可证但缴纳水资源费的各类取水用户,也要及时向同级地税部门移交取用水信息,确保档案资料移交工作无缝对接。
第二,强化征收管理。一要依法及时收缴。地税部门与水利部门要联合确认纳税人信息,并按期做好交接工作,及时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优惠政策备案等工作,确保数据信息完整准确。统筹做好综合征管、电子申报、财税库银等横向联网工作,调试征管系统,确保信息系统和设备平稳运行。对各级水资源税征收机关开展税收政策和征管办法全员培训,加强纳税人政策辅导,确保纳税人明政策、懂计量、会申报。二要建立健全应急和争议处理机制。地税部门和水利部门要联合建立水资源税开征工作的应急机制和争议处理机制,明确职责权限范围,联合防范并高效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确保水资源税改革工作平稳运行。纳税人对取水量有异议时,水利部门要为纳税人重新核定计税依据,确保水资源税征管工作有序运行。
第三,强化信息管理。一要加强数据分析。由水利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切实加大对地下水、地表水的动态监控力度,为水资源税征管提供可靠的数据信息保障。积极拓展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渠道,夯实涉税数据资料基础,加强涉税数据的综合分析,编制比对预警指标,查找征管漏洞和薄弱环节。二要实现信息共享。地税部门负责根据水利部门移交的取用水许可登记信息,进行纳税人户籍登记、税目税率认定、优惠政策备案、缴税登记台账等工作,确保双方台账信息一致、同步更新。各级财政、水利、地税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对称反馈机制,完善水资源税征管信息的传递共享、监控预警、分析利用和相互制约、校对纠正机制。
第四,密切关注舆情。地税部门和水利部门应联合制定舆情应对预案,及时解决水资源税征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涉税舆情。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纳税服务热线等媒介,宣传开展水资源税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稳定社会预期。
(二)关于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
第一,把握关键节点,顺利移交资料。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档案资料移交工作的通知》(豫地税发〔2017〕120号)要求,环保部门要于2017年9月30日前应将2016年及2017年上半年排污费征收数据等资料信息移交同级地税部门,并将目前在用的排污系数及物料衡算相关方法交送同级地税部门,确保纳税人可申报,可计算;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2017年全年排污费征收数据等资料信息移交工作。地税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环保部门保存的排污费征缴原始档案资料、污染物排放数据、排污单位环境违法处罚信息等进行查阅、复制。
第二,联合入户核查,澄清税源底数。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排污费缴费户信息登记表》和相关档案资料,地税部门和环保部门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依据2016年及2017年上半年排污费征收数据等资料信息和2018年3月31日前依据2017年全年排污费征收数据等资料信息,联合开展两次涉税信息入户核查,摸清纳税人污染物排放类型、排放地点、行业类别、计量设施等情况,核实纳税人涉税基础信息,建立税源数据库。对应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逐户调查并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涉税事项调查确认表》,经地税、环保部门签章确认后由两部门留存备案;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应同时为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地税部门和环保部门应每年联合开展一次纳税人涉税信息核查,夯实税源征管基础。
第三,完善征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纳税人信息经地税部门与环保部门联合确认后,由地税部门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并及时开展税务登记、税种认定及优惠政策备案等工作,确保纳税人基础信息完整准确。地税部门要尽快完成“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和环境保护税征管信息传递平台的调试及模拟运行测试工作,确保2018年1月1日起顺利运行。同时,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地税部门和环保部门要配合做好环境保护税核心征管系统个性化需求开发、参数配置、系统测试等工作,积极探索申报信息与住建、环保部门污染物排放信息网控系统联网问题。
第四,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征管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地税部门和环保部门依法履行相关征收管理职责。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定期向税务机关传递应税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排放量、超标准分贝数等涉税信息,税务机关据此确定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并将纳税人的申报资料与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进行比对,异常数据交送环保部门复核,税务机关依据复核意见调整征税。
地税部门和环保部门联合建立争议处理机制,畅通协调渠道,在纳税人对污染物排放量有异议时,及时启动争议复核程序,由环保部门重新为纳税人核定计税依据,确保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有序运行。
第四,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地税部门和环保部门要联合建立舆情应急处理机制,共同解决环境保护税征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政策执行、污染物排放量核定、申报征收、信息传递、涉税舆情等方面的问题,确保紧急情况下各类环境保护税事项有序处理。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正确引导舆论方向,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纳税服务热线等各类传统与新兴媒体和深入企业调研等途径,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使纳税人充分了解《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精神,争取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理解支持,为环境保护税开征营造良好氛围。
三、严格落实责任
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定期会商,确保水资源税试点改革和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顺利启动、平稳运行。县水资源税试点改革和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县政府督查室,对全县水资源税试点改革和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进行定期督查。对工作不力或出现重大负面舆情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