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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潢政办 有  效  性
发布日期2018-01-31废止时间
关  键  词潢川县 潢川 人民政府 人民 民政 政府 办公室 办公
名        称潢政办〔2017〕177号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潢川县2017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潢政办〔2017〕177号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潢川县2017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31 09:16 信息来源:政府办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潢政办〔2017〕177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潢川县2017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潢川县2017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5日

        

      
 

 

潢川县2017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

实  施  方  案

 

2017年我县获得中央财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458万元。为进一步调动我县养殖户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生猪生产朝着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根据财政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24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生猪(牛羊)调出大县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豫财贸〔2017〕32号)和《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切实用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积极推进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建设的通知》(豫牧〔2017〕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生猪产业发展特点,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落实好省委省政府的十件重点民生实事,加快我县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建设,积极探索种养结合、粪污处理、资源化利用新模式,提高生猪规模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保障生猪产业和生态环境持续健康发展。

二、奖励资金的用途

根据我县生猪养殖量大,畜禽养殖环境污染严重的实际,本年度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生猪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支持生猪规模养殖场干清粪工艺、节水设施改造,建设完善粪便储存场所、污水储存池和农用有机肥料生产、沼液还田等所需的设施装备;推动规模养殖场走“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生态循环”的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可持续发展道路;鼓励养殖重镇探索粪污分散收集、集中处理、资源化利用新模式;支持生猪养殖场异位发酵床治污新技术的研发推广,异位发酵床通过菌种发酵以后生产有机肥,彻底解决畜禽粪便污染问题,真正实现零排放, 并提高资源化利用率。
  三、奖励资金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上级安排给我县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生猪标准化养殖场污染治理,并按规定实施报帐制。
   (二)项目申报原则。本次奖励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先建后补。待申报的项目建设内容符合本项目支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给予奖补。

(三)公开透明原则。完善公示制度,奖励资金的分配方案以及获得奖补资金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名单进行公示,确保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阳光操作、公开透明。

(四)不重复奖励原则。已经享受过2014年以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补贴的生猪养殖场不再享受本项目(积极探索种养结合、粪污处理、资源化利用试点除外),同等条件下,没有享受过任何项目补助的规模场优先。
  四、奖励资金管理职责

(一)财政局为奖励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                 

2.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拨付项目奖补资金;

3.监督检查奖励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依规做出处理,确保整改到位;

4.会同畜牧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实施单位可行性进行考核确认;

5.参与项目实施验收。
   (二)畜牧局为奖励资金实施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1.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奖励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2.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考核确认;

3.认真核实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的基础数据,查验审核动物防疫条件及相关要求;

4.对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提供技术服务实施业务指导,包括推广先进的饲养管理技术、动物防疫技术、防疫消毒技术、粪污及无害化处理技术,加强饲料及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管;

 5.监督检查生猪规模化养殖场项目资金的使用,并对发现的问题依规提出处理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做出处理,确保整改到位;
  6.组织项目实施验收。

五、奖励资金使用计划

2017年,上级下达我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458万元。根据财政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规定、奖励资金总额和我县规模化生猪养殖粪污处理具体情况,奖励资金分配如下:

(一)安排135万元奖励资金用于标准化规模生猪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补贴。

(二)安排1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生态循环”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建设。

(三)安排1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粪污分散收集、集中处理、资源化利用试点建设。

(四)安排3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生猪养殖场异位发酵床治污新技术试点建设。

(五)安排93万元奖励资金用于生猪保险保费补助。
    (六)若(二)、(三)、(四)三项试点建设任何一项无法实施,则切块资金放在第(一)项实施。奖励资金在实际使用时可在使用范围内进行调整,由畜牧局、财政局共同审核,报县政府审批,资金总量不变。奖励资金以项目资金总额为限,不得超出。若资金在本年度实施不完,则结转到下年继续实施。
    六、申请使用奖励资金的条件和项目实施标准

(一)申报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的规模养殖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不在划定的禁养区内,实现饲养标准化、规模化的养殖场;
     2.常年存栏能繁母猪80头以上(含80头);

3.实行封闭管理。生活管理区、生产区、粪污及无害化处理区严格分开、人畜分离、集中饲养;

4.防疫严格、管理规范,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免疫程序、消毒和科学饲养管理制度,按照标准化饲养规程组织生产,有健全的生产记录和养殖档案。
    (二)申报“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生态循环”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建设养殖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的所有条件;

2.常年存栏能繁母猪200头以上;

3.流转土地100亩以上并种植大棚蔬菜、瓜果、花卉、茶叶等,成为示范基地;

4.建设有农牧结合的粪污处理、贮存、输送设施。

(三)申报粪污分散收集、集中处理、资源化利用试点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建设农牧结合或达标排放的粪污处理设施;

2.有粪污收集运送的设施设备;

3.有沼气综合利用设施设备;

4.有配套的沼液资源化利用农田、山地、果林或茶园等;

5.年处理粪污达5万吨以上或集中收集处理养殖密集区5万头生猪粪污。

(四)生猪养殖场异位发酵床治污试点项目主要用于中州牧业生猪养殖有限公司潢川县内企业进行试点示范建设。

七、奖励资金奖补标准

凡符合条件,经验收合格,达到奖补标准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遵循客观公正、扶大、扶强、扶优的原则,按照量化考核的要求,择优给予奖补资金。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粪污处理补贴实行先建后补的操作模式,经验收合格后,以不超过场方建设资金30%的标准给予奖补。

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粪污处理补贴标准:

(一)经验收合格从未享受过项目的场补贴标准。

1.年存栏能繁母猪(经产)80—200头(含80头),奖励资金10万元;

2.年存栏能繁母猪(经产)200头以上(含200头),奖励资金15万元;

(二)经验收合格2014年以前享受过项目的场无论投资规模多少均奖励5万元。

以上二项依据2017年规模养殖场常年能繁母猪存栏数量、猪舍建设面积为依据,由畜牧局、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实地考核确定。

八、奖励资金实施时间

从2017年9月10日开始到2017年12月31日完成。

九、奖补资金的申报程序及资金拨付

(一)奖补资金的申报程序: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确定扶持对象。

2.凡申请扶持对象必须具备奖补资金使用所规定的条件。

3.扶持对象由所在乡镇政府按照要求初审推荐上报,上报申请材料一式两份,财政、畜牧各留存一份。

4.由财政、畜牧等部门组成审核组,对申请单位逐个进行现场实地核查,核查人员要在核查结果上签署意见。确定奖补场。项目建成后,由实施单位写出验收申请,由财政、畜牧部门组成审核组,对事先确定的奖补场建设内容进行验收,验收未通过一律不拨付奖补资金。验收人员要在验收结果上签署意见。

5.根据审核验收结果,按照条件优中选优,初步确定扶持对象,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过程中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监督(举报电话5528617、3958969),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奖补资金的拨付

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项目实行农业专项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以先建后补方式核拨奖补资金。

十、奖励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一)切实明确部门职责

县畜牧局对全县生猪养殖场进行动态监测,对生猪出栏、存栏和调出等基础数据进行动态管理,适时掌握基础数据的变化。

财政局负责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资金使用全程跟踪,包括奖励资金的审批和执行情况、奖励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使用奖励资金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或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建立专门资金使用档案。
    (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对发生违反本实施方案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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