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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社会救助公开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4-17 09:44 信息来源:县民政局 【字体:   分享到:

         行政许可事项(6项)

         1、事项名称:城市低保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章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章。

         2、事项名称:城乡特困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章第十四、十五条、十六条;《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的通知》(信政[2017]10号)第七条。

         3、事项名称:社会救助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二章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的通知》(信政[2017]10号)第九章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4、事项名称: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审批

         法律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154号),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信政办[2017]45号)。

         5、事项名称: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豫政【2014】9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信政办[2016]82号)。

         6、事项名称:城市低保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法律依据:《信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行政给付事项(10项)

         1、事项名称:优抚对象定期补助发放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优抚对象定期生活补助,即由人民政府拨出专项经费,按照不同对象和条件,定期向每人发给一定限额生活补助费。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对象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和部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国家现行规定,在乡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享受抚恤生活补助费;红军失散人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定期补助;少数带病还乡、医疗生活困难很大的退伍军人也可享受定期补助待遇。

         2、事项名称:优抚对象抚恤、优待金发放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条例》(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2011年7月3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3、事项名称:一致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

         法律依据:依据《河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民〔2007〕1号文件实施。

         4、事项名称: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2011年7月36日修订)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5、事项名称:发放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

         法律依据: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问题的通知》(豫民文[2010〕325号)的有关规定,调整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每月 发给1892元护理费;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每月发给1514元护理费;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每月发给1135元护理费。

         6、事项名称: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金发放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2011年7月31日修订)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12〕27号)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7、事项名称:流浪乞讨救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

         8、事项名称: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

         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9、事项名称: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金发放

         法律依据:《退伍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2011年第608号令)第二十一条。

         10、事项名称: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发放

         法律依据:《退伍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2011年第608号令)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事项(3项)

         1、事项名称:优抚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2、事项名称: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

         3、事项名称: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处罚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行政确认事项(1项)

         1、事项名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其他职权事项(1项)

         1、事项名称:办理第二代残疾人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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