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政办〔2018〕46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潢川县河长制网格巡河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潢川县河长制网格巡河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
潢川县河长制网格巡河员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域岸线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县基层河长制的巡查工作,有效落实基层河长履职责任,健全我县河流(含沟渠,下同)村级网格监管体系建设,每条河流流经的每个村段都应设置专职网格巡河员,以切实推进全县河长制管理工作,实现对河道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严防垃圾河、黑河、臭河等现象死灰复燃,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河道河长制网格巡河员的选聘、培训、考核、解聘及日常管理。
第三条 各村(社区)河长制网格巡河员由各乡镇(场)、办事处,产业集聚区、潢川开发区选聘,报县河长办备案。
第四条 各乡镇(办事处)级总河长负责全乡镇(办事处)河流村级网格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副总河长具体负责网格巡河员的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河长制网格巡河员工作对相应乡镇(办事处)、村(社区)级河长负责。
第二章 选 任
第六条 河长制网格巡河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无不良品行记录;
(二)年龄在18—5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应在其负责的村(社区)、组常年居住,并熟悉该村(社区)、组的基本情况,了解当地河道地形、水环境、水功能等情况,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吃苦耐劳,愿意履行巡河员义务;
(四)比较熟悉环境保护、河道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一定的管理能力,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服从辖区党委、政府管理,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劳动力优先。
第七条 辖区党委、政府对拟聘任为河长制网格巡河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聘任人选。原则上每个村(社区)聘用1名巡河员,对任务重的村可聘用2名巡河员。经辖区政府发文聘任的巡河员每人每月享受1000元的工作补贴(所需经费由县、乡镇(办事处)各承担50%),县级承担网格巡河员的费用纳入县财政预算。聘用方式为一年一聘,首次聘用试用期3个月。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河长制网格巡河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
(二)河道内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三)河道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四)入河排污口有无异常: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放的废水颜色及气味是否异常;排污入河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服务行业企业等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
(五)是否存在涉水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存在倾倒废土弃渣、生活垃圾、工业固废和危废,是否存在其他侵占河道的问题;
(六)是否存在非法采砂、电鱼、网鱼、药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七)河长公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八)以前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到位;
(九)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道水质的问题。
第四章 工作要求及考核奖惩
第九条 河长制网格巡河员要积极主动服从辖区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经常深入本村(社区)、组(责任片区)内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日常巡查每周至少开展5次,并做好巡查相关记录,全面掌握本村(社区)、组(责任片区)内的动态信息。
第十条 各村(社区)应采用悬挂标语、发放宣传单、组织各类会议、入户走访等方式营造“爱护环境人人有责,保护水资源齐心协力”的良好氛围,通过教育引导,使群众养成自觉自愿共同维护环境卫生及保护水资源的意识和习惯。
第十一条 各网格巡河员对破坏水环境的行为应及时劝阻,确保各自责任片区内河面干净整洁;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及时上报,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乡镇(办事处)级河长将组织人员不定期地对本辖区各村(社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察、考评,在主要河道沿线每发现一处乱堆、乱放、乱倒垃圾或违法排污现象,就扣罚该网格责任片区巡河员补贴100元;被县级及以上抽查、督察、检查发现存在以上问题的,按以上扣罚标准的2--3倍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对破坏水环境的行为不及时劝阻,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不及时制止,每查实一例,扣罚该网格责任片区巡河员补贴200元。
第五章 解 聘
第十四条 河长制网格巡河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
(二)在乡级组织的督察中工作成效差,经提醒无明显改正的。
(三)在县级及以上抽查、督察、检查中,责任片区出现3处以上失职问题的。
(四)不配合或不按时完成工作要求的。
(五)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此项工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河长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潢川县各乡预聘村级网格化管理巡河员统计表
2. 潢川县河长制网格巡河员审批表
3. 网格巡河员记录表
附件1
潢川县各乡预聘村级网格化管理巡河员统计表
潢川县 2018年4月24日
乡镇(办事处) |
村(居委会)数量 |
巡河员(名) |
备 注 |
白店乡 |
18 |
23 |
|
卜塔集镇 |
10 |
15 |
|
传流店乡 |
11 |
15 |
|
定城办事处 |
6 |
7 |
|
付店镇 |
12 |
12 |
|
江家集镇 |
10 |
10 |
|
老城街道办事处 |
7 |
8 |
|
隆古乡 |
11 |
14 |
|
仁和镇 |
14 |
14 |
|
伞陂镇 |
16 |
19 |
|
上油岗乡 |
12 |
14 |
|
双柳树镇 |
14 |
22 |
|
谈店乡 |
22 |
26 |
|
桃林铺镇 |
16 |
21 |
|
魏岗乡 |
20 |
28 |
|
踅孜镇 |
8 |
8 |
|
弋阳办事处 |
6 |
9 |
|
张集乡 |
15 |
15 |
|
黄湖农场 |
4 |
4 |
|
春申办事处 |
8 |
15 |
|
来龙乡 |
13 |
17 |
|
黄寺岗镇 |
13 |
20 |
|
产业集聚区 |
3 |
3 |
|
经开区 |
|
2 |
|
合 计 |
269 |
341 |
|
附件2
潢川县河长制网格巡河员审批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彩色免冠照片 |
民 族 |
|
学 历 |
|
|
出生日期 |
|
政治面貌 |
|
|
手机号码 |
|
健康状况 |
|
|
管理辖区 |
乡镇(场、办事处,区) 村(居委会) |
|||
身份证号 |
|
|||
家庭住址 |
|
|||
银行名称及卡号 |
|
|||
身份证粘贴处(正反面) |
||||
村(居)委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辖区政府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网格巡河员记录表
河巡查 年 月 日
巡河起点: 巡河终点:
巡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至 日 时
当日天气: (晴/阴/雨/雪/多云)
巡查项目 |
问题情况及原因 |
处理过程及结果 |
||
河湖面貌与 保洁 |
是否存在倾倒、堆放垃圾 |
是□否□ |
|
|
是否存在渣土、废弃物堆积 |
是□否□ |
|
||
是否存在堤防上违法种植 |
是□否□ |
|
||
是否存在侵占、破坏堤防违法行为 |
是□否□ |
|
||
河湖水面及岸线保洁是否到位 |
是□否□ |
|
||
河湖水域状态 |
水域是否出现成片青苔、绿藻、垃圾、淤柴等漂浮物 |
是□否□ |
|
|
水体有无明显异味 |
是□否□ |
|
||
水体颜色是否明显异常 |
是□否□ |
|
||
水域内是否存在漂浮死鱼或其他生物尸体 |
是□否□ |
|
||
是否存在电、毒、炸鱼行为 |
是□否□ |
|
||
河道采砂 |
河段内是否有非法采砂 |
是□否□ |
|
|
砂场是否存在超量超范围开采 |
是□否□ |
|
||
河道内是否有砂石堆积 |
是□否□ |
|
||
堤防上是否有采砂重载车辆通行 |
是□否□ |
|
||
河湖取排水
|
是否存在向水体内非法排污现象 |
是□否□ |
|
|
是否发现新增入河排污口 |
是□否□ |
|
||
排污口排水颜色、气味是否异常 |
是□否□ |
|
||
河湖水域岸线管理 |
是否存在在堤防上、滩地内新建工程 |
是□否□ |
|
|
是否存在在滩地内新种植林木 |
是□否□ |
|
||
是否存在在滩地内钻探、爆破、取土、考古发掘等行为 |
是□否□ |
|
||
是否存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围河造地行为 |
是□否□ |
|
||
是否存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非法养殖行为 |
是□否□ |
|
||
是否存在河湖违规设置捕鱼设施行为 |
是□否□ |
|
||
河湖设施管护 |
河长制公示牌是否遭到破坏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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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警示标识是否完好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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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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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发现问题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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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格巡河员姓名: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