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政办〔2018〕64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为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支持解决“三个一批人”城镇化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7〕40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解决“三个一批人”新型城镇化问题(一批具备条件、有意愿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一批城中村和城镇棚户区人口,一批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强化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调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坚持创新机制,推进公共资源配置改革,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坚持精准施策,综合考虑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和街道办事处、乡镇间财力差异,完善财政资金分配制度,增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坚持强化激励,加大县级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力度,调动街道办事处、乡镇镇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积极性;坚持维护权益,强化进城镇落户农民权益保障,消除农民进城镇落户的后顾之忧。
(三)目标任务。通过建立健全财政政策支持体系,强化“一基本两牵动三保障”(产业为基,就业为本,住房和学校牵动,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社会保障和农民权益保障)机制,增加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使持有居住证人口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解决“三个一批人”新型城镇化问题、实现新型城镇化发展目标,提供政策支撑和财力保障。
二、政策措施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1.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⑴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即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学籍流动可携带。
⑵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学。
⑶继续实施扩充城镇义务教育资源五年计划奖补政策,着力解决城镇化进程中学生流动性增大带来的中小学大班额问题,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2、落实并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和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政策。
⑴落实并完善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无论是在公办还是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按照当地同类型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积极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助学金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发放国家助学金。同时,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随迁子女无论是在公办还是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都享受国家“雨露计划”资金补助。
⑵落实并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加大财政奖补力度,确定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基准定额。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奖补政策。鼓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积极扩充资源。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印发的《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要求,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建立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积极扩充城乡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重点扶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完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政策,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保教费补助到位。努力增加学前教育资源,在居住地向随迁子女提供学前教育服务。
(二)支持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1.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制度,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继续实施统一的城乡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制度。落实流动就业人员与进城落户农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工作(仅限于本县统筹区域范围内)。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巩固完善省内异地就医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结算机制;按照国家部署,积极开展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核查和结算工作。
2.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按照相应标准测算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预算资金时,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和实际进城落户人口情况,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预防、职业病防治、计生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健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1.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要求,县财政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及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从2014年起实施连续缴费政策,连续缴费满15年后,再逐年缴费的,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增发缴费年限养老金3元。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政府每年为其代缴100元的最低缴费和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缴费补贴;对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县政府每人每年给予100元的缴费补贴。按规定执行城乡养老保险管理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2.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农业转移人口中,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满一年以上,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低收入家庭,可申请城镇社会救助。
(四)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的支持力度
1.完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县财政再分配就业专项资金时,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员作为资金分配的考虑因素。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综合信息服务网络,保障城镇常住人口与本地户籍人员享有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同等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并有针对性地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2.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自主创业,并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扶持、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等政策。县级设立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对农业转移人口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业项目择优予以扶持。深入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整合各类劳动力培训计划,争取40岁以下的农业转移劳动力至少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职能培训服务补贴。
(五)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保障力度
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深入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与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保障权利。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或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补贴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承租市场住房。将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支持农业转移人口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六)支持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
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全面实施百城建设提质工程,积极拓宽城镇建设融资渠道,重点加强以县城为主体的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增强城镇承接农业人口转移的基础支撑能力。在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供水、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环卫保洁、垃圾清运以及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设施的建设、运营和养护。
(七)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相关权益
扎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应用工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此作为进城落户条件。积极探索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等途径,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等相关权益。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严格落实对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业转移人口享受以土地为发放依据的各类农业补贴的规定,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相关权益得到实现和维护。
(八)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奖励机制
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 ,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镇规模等因素进行奖励,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倾斜,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将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加快实现持有居住证人口与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利。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制定完善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各乡镇(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城乡政策制度统筹衔接工作,切实抓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各项政策落实。
(二)落实主体责任。人口流入地政府要认真履行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义务,把推动新型城镇化、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已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定居落户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结合起来,通过加强预算管理,统筹使用自有财力和上级政府转移支付资金,合理安排预算,优化支出结构,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三)完善配套制度。县直相关部门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及时调整完善户籍制度改革、进城农民定居落户、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等相关政策,破除影响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各类制度障碍。建立健全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并列入各级统计公报。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统计制度,准确反映跨区域农业转移人口规模和结构。加快居住证办理工作进程,加强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统计分析等工作,为完善相关财政政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四)加强评估督导。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相关财政政策,强化激励作用,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 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