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政办〔2018〕70 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不动产登记改革带来的新变化,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确保专项维修资金应收尽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就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是房屋的“养老金”。
二、对于新建住宅小区,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按标准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核验。
三、对于已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归集范围的单体楼和规模较小的小区,购房人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核验专项维修资金票据。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已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归集范围的项目名称和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不动产登记部门。
四、开发建设单位(个人)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核验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情况。
五、房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加强沟通,逐步实现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信息共享,切实保障我县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工作顺利开展。
六、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制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