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政办〔2018〕75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潢川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潢川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
潢川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久、安全运行,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财政局《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农经〔2014〕843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包括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及其他跨乡镇、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等。
第三条 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县政府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各乡镇(场)、办事处是农村饮水工程的管护主体,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水厂的具体运行管理者负责落实对供水设施、输配水管网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组织供水成本核算,做好水费征收与管理,加强水质日常自检工作,保障供水水量和水质达标。
县发改委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审批;县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建设、运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县财政局负责按相关要求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维护资金,核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县卫计委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检测工作,及时进行卫生学评价,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县环保局负责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督促地方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作为重点进行防治;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县物价办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章 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与运行管理单位1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明晰工程产权。工程移交后,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部分及管道维修养护,如因外部原因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部分及管道损坏的,本着“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造成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
第五条 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制定使用管理办法,专款专用,集中管理。
第六条 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由各乡镇(场)、办事处根据情况成立管理单位或明确管理责任人,实行管理责任制,推行用水户参与的工作机制。各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管理单位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各种供水设备(含消毒设备),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责任人及水质检测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关键岗位人员专业技术能力。
第八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明确责任和义务,接受发改、水利、财政、卫计、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九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成立专业维修队,向供水区公布监督电话,建立全天候服务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维修、维护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三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条 各乡镇(场)、办事处是本辖区水厂水源地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要配合水利、环保等部门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依法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责任单位(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治污染。并报告属地人民政府及县卫计委、县环保局和县水利局等部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一条 水源地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第十二条 水质检测
(一)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已有水质检测设备的千吨万人水厂要明确水质检测员,进行日常常规检测。没有水质检测设备的或供水单位不能自行检测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每季度一检测。县卫计委负责供水水质的监督和检测。
(二)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并不得低于《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的相关要求。
(三)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水质处理措施防止疾病发生及流行,必要时,可提请防疫机构介入并启动相关工作预案予以处置。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第十三条 供水工程水厂生产区外围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畜禽养殖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渠道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等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并予以相关制裁。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四条 供水管理单位(人)每天应记录水源取水量,定期观测取水口水位、水质变化和来水情况;及时清理取水口处的杂草及其他漂浮物,清除取水口处的淤泥和水生物;汛期应对洪水危害予以防控。
第十五条 供水管理单位(人)每天应记录水厂供水量,并设立明显标志;防护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相关构筑物内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水厂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并持体检合格证上岗。
第十六条 供水泵站管理应符合《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的有关规定。机电设备每月应保养一次,停止工作的机电设备每月应试运转一次。应经常巡查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记录仪表读数,观察机组的振动和噪声,发现异常,应及时排查处理。
第十七条 供水管理单位(人)应对供水主管线设立明显的指示标识,管线中的进(排)气阀,每月应至少检查维护1次;每年应对管道附属设施检修一次;未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用户不得私自从配水管网中接管,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
第十八条 县水利局应会同县卫计委等相关部门制定农村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所在地供水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报县水利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十九条 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水价由运行管理单位与村委会、村民代表协商核算后,报县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水价应当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应接受县财政、物价、审计、水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应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二十一条 集中供水工程应保证项目批准的供水范围内的村(居)民生活用水需要。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作年度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三条 私自接水窃水,毁坏供水设备设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