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政办〔2018〕76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潢川县2018年县“十件实事”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潢川县2018年县“十件实事”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
潢川县2018年县“十件实事”考核办法
为确保全面完成2018年县“十件实事”各项目标任务,使人民群众享受更多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承担任务的乡镇、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各项目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十件实事”项目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考核组织。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目标办具体组织,对承担任务的乡镇、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十件实事”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形象进度、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指标。各责任单位考核指标。“十件实事”工作任务分解参见《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县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督查的通知》(潢政办〔2018〕34号)。
第四条 考核方式
(一)县政府督查室将“十件实事”纳入县政府联合督查,每月定期进行督查和通报,确保各项民生实事按时序进度如期推进。
(二)督查采取现场检查、明察暗访、电话催办、下发督查通知和联合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等方法,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督查、挂牌督办和新闻媒体曝光。
(三)年终考核时,承担任务的乡镇、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按照“十件实事“指标任务分解情况,对本单位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对自查结果负责,县政府督查室和县政府目标办进行审核,凡自查时弄虚作假,一经核实,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四)县统计局负责对承担任务的乡镇、办事处,县直单位实事指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中涉的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等数据进行认定,“十件实事”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形象进度、实施效果由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县政府目标办进行认定并形成考核,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审定。
第五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根据考核结果,对得分排名靠前的乡镇、办事处,县直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未完成实事指标任务的乡镇、办事处,县直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二)年终纳入县政府目标考评体系进行考核,并作为加分或扣分因素之一。考核结果提交县委组织部备案,列入干部实绩档案,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核资格,并视情节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在“十件实事”推进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挤占挪用“十件实事”项目资金的。
(三)因工作不当引发矛盾和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督查室和县政府目标办负责解释。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