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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潢政办 有  效  性
发布日期2018-11-05废止时间
关  键  词潢川县 潢川 人民政府 人民 民政 政府 办公室 办公 加强 扶贫 项目 资金 管理 紧急通知 紧急 通知
名        称潢政办〔2018〕97号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的紧急通知
潢政办〔2018〕97号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05 09:21 信息来源:政府办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潢政办〔2018〕97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的

紧 急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如期完成全县脱贫攻坚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办〔2016〕28号)、《关于加强扶贫项目管理和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意见》(豫脱贫组〔2017〕34号)、《关于加快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具体措施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154号)、《河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豫扶贫办〔2017〕129号)》、《关于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意见》(豫财农〔2017〕65号),以及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扶贫开发、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等制度规定,按照《潢川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及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8〕8号)要求,现就扶贫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应整尽整”的原则,积极做好统筹整合扶贫资金工作

       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按照“渠道不变、全面整合”的要求,在“因需而整”的前提下做到“应整尽整”,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作,相关部门不得限定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

       县财政局业务股室收到上级下达列示“可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指标文件后,及时向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目录进行筛选甄别,填写《潢川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审批表》,提出是否纳入统筹整合的意见,报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批准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财政涉农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同时将纳入统筹整合资金的额度以正式文件通知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和资金主管部门。

       二、部门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紧紧围绕脱贫攻坚工作任务,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做好重点扶贫项目建设,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财政资金,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确定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将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并共同承担项目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

       县扶贫办负责项目库建设、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预算管理、资金下达和资金拨付等工作。

       县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负责扶贫项目前期论证、制定项目资金具体分配方案。强化扶贫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并对项目建设的精准性、真实性、可行性及项目资金使用安全性负责。及时提供和审核报账资料,并对报账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审计部门会同县财政监督、扶贫、发改等部门,负责对扶贫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强化扶贫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建设

       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县扶贫办要结合实际,认真筛选、提前论证评审扶贫项目。在项目入库前,县扶贫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对通过评审论证具备实施条件的扶贫项目,要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储备并实行动态管理,要做到扶贫项目“前置审核、提前论证、储备充分、动态调整”,实现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转变,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对经过筛选论证纳入年度扶贫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预算,县财政评审机构要及时组织力量集中进行评审。对临时确定的项目投资预算,要及时评审,限时办结。对零星、分散的投资预算额20万元以下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或乡镇审定,财政部门不再进行预算评审。

       扶贫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扶贫项目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信息要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告,增强透明度。要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公开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中标成交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扶贫项目工程招标限额标准执行省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的限额标准。对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要根据项目特点和加快扶贫项目实施进度的要求,依法灵活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对扶贫项目的货物或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80万元。县级采购限额标准低于10万元的,不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由部门(单位)自行采购。

       对达到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需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且符合变更条件的,财政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对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扶贫项目,符合单一来源方式,财政部门不再审批。

       扶贫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规范合理的工程建设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并将合同文本报扶贫办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要根据项目建设投资额度、建设工期和施工进度,约定工程款支付的相关条款,增加报账次数。凡因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合理、影响工程进度款拨付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与施工单位修订合同或签订相关补充条款,加快工程进度款拨付。

       扶贫项目建设应当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国家和省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

       严格执行工程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扶贫项目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初验,并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要加强合同履约验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验收要邀请服务对象代表参与。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依据批复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扶贫项目管理经费,保证相关部门开展工作需要。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从扶贫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四、严格执行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加快资金拨付

       财政扶贫项目资金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对已履行招投标程序并已签订施工合同的扶贫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按时进场组织施工后,财政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预付款。凡因合同条款未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工程预付款低于30%的,要及时修订相关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补拨工程预付款。

       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报账拨款申请资料要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向财政部门申请报账拨款。暂不具备报账条件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对项目建设进度确认并提出支付申请的,财政部门可按工程实际进度低10%的比例拨付工程款。

       项目建设完工后,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但尚未进行结算、决算的扶贫项目,建设单位凭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可按工程款的80%申请拨款;竣工结算、决算审定后,支付除留置工程质保金3%外的剩余资金。

       扶贫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的要求报账。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报账凭据,并对报账凭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的用款申请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供应商。严禁设立扶贫资金支出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贴)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和县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编制发放清册,及时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主管部门报来的发放清册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核拨到承办金融机构。承办金融机构将补助(贴)资金支付到补助(贴)对象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五、严格执行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扶贫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是指管理使用扶贫项目资金的财政部门、扶贫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单位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政务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政务)和公告牌等形式,公布扶贫项目资金和项目建设有关信息内容,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的工作管理措施。

       公告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应包括脱贫攻坚规划、脱贫攻坚项目库、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及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行业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具体公示内容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

       (二)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建设单位及责任人、施工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等。

       (三)公告公示内容的询问、监督和举报渠道。

       (四)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那里、公开到那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六、强化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全面加强扶贫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监督。县审计部门应对重点扶贫项目实行跟踪审计,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结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

       县财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资金一笔一笔审核”的要求,对扶贫项目资金进行逐笔逐项审查和监督。完善监管措施,促进扶贫项目资金规范管理、精准使用,努力实现“扶贫项目资金使用零差错”的工作目标。

       七、绩效评价

       建立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成果运用,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优化扶贫项目资金分配机制,提高扶贫项目资金配置效率。

       主要对全县脱贫规划制定、统筹整合资金责任落实情况、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库建设和实施管理以及脱贫成效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应组织扶贫、发改、财政等部门对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并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县脱贫攻坚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开展对全县脱贫攻坚工作自评工作,并向上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上报自评情况。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4日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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