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政办〔2018〕103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潢川县“三品一标”认证奖励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潢川县“三品一标”认证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4日
潢川县“三品一标”认证奖励办法
为加快我县“三品一标”持续健康发展,积极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推进实施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战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关于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意见》和《关于推进“三品一标”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三品一标”农产品(含畜禽产品、水产品和干果类林产品等),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二条 奖励目的
鼓励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行基地化建设、规模化发展、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和规范化管理,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控制和全程监管落实到农产品生产经营环节,实现“产”“管”并举,辐射带动周边区域标准化生产,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增收;遵循资源循环无害化利用,严格控制和鼓励减少农业投入品使用,注重产地环境保护,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实施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战略。
第三条 奖励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农业部《关于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意见》指出:“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创造条件,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标准制定、认定认证、基地建设、市场营销和监督检查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的企业和农户纳入财政支持、奖励范围”。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要求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认证监管和补贴奖励机制。
第四条 奖励对象
在全县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经营且注册登记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获得无公害产品认证,并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标志标识的单位,首次获证产品奖励2万元,每增加1个产品增加奖励0.5万元。每个申报单位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有效期内只奖励一次。三年期满后复查换证的,每个产品奖励0.5万元。
(二)获得绿色食品认证,并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标志标识的单位,首次获证产品奖励3万元,每增加1个产品增加奖励1万元。每个是申报单位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有效期内只奖励一次。有效期满后续展换证的,每个获证产品奖励1万元。
(三)获得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不含有机转换证书)并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标志标识的单位,首次获证产品奖励5万元,每增加1个产品增加奖励2万元,每个单位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有效期内只奖励一次。有效期满后复查换证的,每个产品增加奖励2万元。
(四)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并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标志标识的获证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奖励规则
(一)“三品”获证单位获过奖励的,扩项增加的认证产品,按增加产品计算奖励额度,总奖励金额不得超过限制线。
(二)对于一个申请主体符合多个“三品”类别奖励内容的,按照最高类别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三)获得“三品”认证的农产品,领取奖金后,同一产品再获得高类别“三品”认证的,则按照高类别认证奖励标准补齐差额奖励。
(四)获得“三品”认证的农产品,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在“三品”奖励的基础上适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奖励。
(五)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在地理标志登记产品保护地范围内获得“三品”认证的,在农产品地理标志奖励的基础上适用相应类别的“三品”奖励。
(六)在本办法出台之前经过认证,在复查换证时限内,并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标识标志的,遵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七条 奖励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申请主体,需填写《潢川县“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向县农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的“三品一标”证书;
2.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3.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记录和农业投入品出入库台帐及农产品生产销售记录;
4.其他有关资质材料;
5.积极接受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等有关部门监管。
(二)县农业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县财政局及时组织专家,对申请主体进行实地考察核查,合格的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批准后,对拟奖励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三)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县财政局及时拨付奖励资金。
第八条 “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奖励资金每年由县级财政安排。
第九条 县农业局每年年底向社会公布“三品一标”农产品获奖单位。
第十条 获得奖励的单位应当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不断提升农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农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对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五年内不得申请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拨付之后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收回奖励资金,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农业补助项目,根据情节轻重给子通报批评或的入黑名单等处理
(一)在认证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撤
销认证的;
(二)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产品抽检中检出违禁物质或其他指标超标的;
(四)不配合农产品量安全监管、检测部门监督和抽检工作的;
(五)不按照“三品一标”生产规程生产的;
(六)生产过程中破坏农业环境的;
(七)在农产品地理志保护范围内,地理标志农产品获证主体不允许产品质量符合“三品”要求的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标志标识的。
第十二条 县农业局要严格审核,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奖励公平、公正、公开。财政局要确保奖励资金足额按时拨付到位。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改变奖励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申请表
附:
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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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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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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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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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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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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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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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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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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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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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我单位确保对以上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愿意接受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
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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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 政府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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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单位简介要填写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性质、注册时间、人员、规模、主导产品(限150字)。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