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潢川县文学创作奖励办法 (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日
潢川县文学创作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我县文学事
业繁荣发展,激发全县广大文学工作者积极投身文学创作热
情,鼓励和支持文学创作,进一步提升潢川文化软实力,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文化艺术界的讲话为指导,坚定文化自信,把握时代脉搏,聆听时代声音,坚持与时代同步伐,以人民为中心,以精品奉献人民,用明德引领风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文学作品包括:
1.文学类:小说、诗歌、散文、报告文学、纪实文学、
影视剧本等;
2.文学理论类:文学评论、文学研究专著等。
第四条 申报对象:凡长期生活在潢川县的作家、诗人及文学爱好者、文学团体在省级以上纸刊发表、出版的文学作品,均可申报潢川县文学创作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标准
第五条 奖励范围、标准
(一)奖励范围
1.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发表的文学作品。
2.在省级及以上(指宣传部、文联、作协等部门)举办的各类征文中获奖的文学作品。
3.在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的文学作品及个人专集等。
(二)奖励标准
1.在国家级(有国内、国际标准刊号)纸刊上发表的作品每篇(首)奖励1000元,省级纸刊上发表的作品每篇(首)奖励500元,在国外纸刊发表的作品按其级别同等对待。作品入选大型文学作品选集、年选按省级标准奖励。
2.在国家级、省级出版社公开出版的文学类作品在150页之内,每部补助5000元;在150页以上至250页,每部补助8000元;250页以上至350页,每部补助1万元;350页以上的每部补助2万元。
3.获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局等部门一、二、三等和优秀奖的文学作品,每件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获中央宣传部、中国文联(含各艺术家协会)、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国家级一、二、三等和优秀奖的作品,每件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5000元。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六条 成立潢川县文学精品创作评奖委员会,县委宣传部部长任主任,县委宣传部、县文联负责人任副主任,相关专家任成员。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联,由县文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室主任由文联主席兼任。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县政府设立文学创作奖励扶持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从专项资金中支出,由文学创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发放,实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每年对上一年度文学作品评审一次。受理申请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评审时间为同年的2月份。获奖作品名单将在潢川电视台、潢川政府网、潢川在线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举报。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的获奖文学作品,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创作奖励。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文学创作奖励条件的人员,持作品发表或出版样刊、样报、样书、获奖证书、有效身份证明和潢川作家协会会员证等,向潢川县文学创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潢川县文学创作奖励申请表》,经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报评审委员会终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终审结果发放奖金。
第十二条 同一作品获不同奖项的,以年度内最高级别奖项进行申报,不重复计奖。2人或2人以上合作的文学作品视为1部。
第十三条 文学作品的发表、出版、参赛及获奖等级确定为:省(部)级、国家级。
第六章 评选纪律
第十四条 评选过程遵循公开透明、严格审核、科学评估的原则,杜绝行贿受贿、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评审委员会及评选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有任何妨碍评选工作公正公平的不当行为。有违反上述规定情形,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相关评委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相关作品的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 文责自负。对申报奖励的作品所引起的版权抄袭、侵权等纠纷问题,由作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纪律审査工作贯穿评选过程始终,凡弄虚作假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相应奖项并追回奖金,该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奖励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者,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潢川县文学创作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评审委员会商讨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潢川县文学创作奖励申请表
附件
潢川县文学创作奖励申请表
作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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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品 申 报 概 况 |
申报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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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类型 |
□奖励 □扶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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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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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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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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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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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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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 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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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取得的效益(获奖、发表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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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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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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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 结论 |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