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潢川县数字城市管理考核评比办法》《潢川县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立案结案规范》《潢川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事件立案结案规范》《潢川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日
潢川县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评比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努力实现“富强、宜居、和谐、生态、活力” 五个潢川建设目标,结合我县数字城管工作实际,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考核的局委包括:城市管理局(含城管监察大队、环卫所、园林所、路灯所、市政股)、公安局(含交警大队)、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局、公路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利局、民政局、林业和茶产业局、文广和旅游局、教体局、商务局、信访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含消防大队)、气象局、邮政局、市场发展中心、房管中心、人防办、开发区、产业集聚区。
考核的单位包括:县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铁塔公司、燃气公司、公交公司、自来水公司、石油公司。
考核的街道办事处包括:春申办事处、定城办事处、弋阳办事处、老城办事处。
未列入以上名单的局委和单位如涉及城市管理问题,列入本办法进行考核评比。
第三条 县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城管委)统一负责对局委和单位的考核评比,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县数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
第四条 考核分为城市管理部件事件考核和综合考核两部分。
(一)城市管理部件事件考核
1.责任单位在接到县数管中心派遣的任务后,依据《潢川县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立案结案规范》明确整改时限和结案标准,进行整改并反馈,由信息督查员现场核查,按照结案规范要求整改的,予以结案;虽然已经整改但仍未整改到位的,列入整改不彻底事项;未整改或整改后未反馈的,列为整改未果事项。整改不彻底或整改未果事项由县数管中心再次派遣,并计扣分:
(1)1次派遣整改不彻底事项扣1分,2次派遣扔整改不彻底的扣2分,3次派遣整改不彻底的扣3分,以此类推;
(2)1次派遣整改未果事项扣2分,2次派遣扔未果的扣4分,3次派遣扔未果的扣6分,以此类推。
两个以上责任单位共同使用的设施设备或需要两个以上责任单位配合整改的事项,出现整改不彻底或未果的,参照以上标准,同时扣除每个责任单位的分数。
2.县领导和110联动办交办的事项、上级转交转办信访件、媒体(网络)或12319受理投诉事项,由县数管中心交办相关责任单位期限整改,信息督察员核查后结案。交办问题在规定时限内整改的不扣分;1次派遣整改不彻底的事项扣1分,2次派遣扔整改不彻底的扣2分,3次派遣扔整改不彻底扣3分,以此类推;1次派遣整改未果事项扣2分;2次派遣扔未果的扣4分,3次派遣扔未果的扣6分,以此类推。
(二)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由县数管中心(监督考核科)组织实施。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扣分:
(1)被县级媒体曝光(不含网络)并查证属实的,每次扣3分;被市级(含)以上媒体曝光并查证属实,每次扣10分。
(2)被《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周报》列为“通报事项”或“督办未果”事项的,每次扣3分。
(3)县领导批示指出的问题并查证属实的,每次扣20分。
(4)受到县城管委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0分。
(5)受到县城市管理委员会通报批评的,取消当月评先资格,名次排末位。
(6)城市窨井设施发生丢失、损坏、冒水等安全隐患问题,责任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现场处置的,每次扣除责任单位20分。
同时符合两种以上的情形的,按最高扣分计算,不重复扣分。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加分:
(1)县领导批示表扬的,每次加20分。
(2)县城管委办公室通报表扬的,每次加30分;
(3)受到县城管委,市数管中心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00分。同时符合以上几种情形的,按最高加分计算,不重复加分。
第五条 月度考核成绩实行基准1000分制,由城市管理部件事件考核成绩、问题整改率成绩、综合考核成绩、工作负荷率成绩四部分相加。
计算公式为:月度考核成绩=(800-城市管理部件事件考核扣分)+(按期结案率×200)+工作负荷率+综合考核成绩
1.按期结案率=(按期整改问题数量/问题派遣数量)
——按期整改问题数量是指责任单位在接到县数管中心派遣的任务后,按照《潢川县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立案结案规范》明确的整改时限和结案规范,进行整改并反馈,由信息督察员现场核查结案的问题数量。
——问题派遣数量是指各责任单位接到县数管中心派遣的任务总数。
2.工作负荷率=问题处置数×0.1
第六条 月度问题应处置数为0的委局和单位,不参加当月考核,当月成绩计一般委局组平均分。
第七条 年度考核由月考核成绩累加。年度问题应处置数低于12个(含)的委局和单位,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章 评比
第八条 月度评比。月度评比根据月度考核成绩进行排序。
1.委局按照承担工作量不同分组实施:
——重点委局组:月度县数管中心派遣应处置问题数超过30件(含)的委局,列入重点委局组评比排序。
——一般委局组:月度县数管中心派遣应处置问题数低于30件(不含)的委局,列入一般委局组评比排序。
2.直属单位统一评比排序。
第九条 年度评比。年度评比根据月度考核成绩相加后进行排序。其中年度县数管中心派遣应处置问题数超过360件(含)的委局,列入重点委局组评比排序。低于360件(不含)的委局,列入一般委局组评比排序。
第四章 奖惩
第十条 委局和单位奖惩由县数管中心提出意见,报县城管委批准后实施。
(一)奖励
1.月度评比各组第一名,由县城管委给予通报表扬;月度评比各单位排名在媒体上公布,直属单位通报发至上级主管部门。
2.季度综合评比前两名,由县城管委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5000—20000元奖励,由县财政直接划拨;季度评比各单位排名在媒体上公布,直属单位通报发至上级主管部门。
3.年度评比各组前三名,由县城管委在年终总结会上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媒体上公布,直属单位通报发至上级主管部门。
(二)惩诫
1.月度评比各组末位,由县城管委通报批评,各单位排名在媒体上公布,直属单位发至上级主管部门。
当月排名末位并存在明显过错或连续两个月受到县城管委通报批评的,由县城管委提请,县纪委、监察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2.季度综合评比后两名,由县城管委通报批评,并处予5000-20000元罚款,由县财政直接扣缴或划拨;季度评比各单位排名在媒体上公布,直属单位通报发至上级主管部门。
3.年度评比各组末位,由县城管委在年终总结会上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媒体上曝光,直属单位通报发至上级主管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明显过错:
1.当月受到县领导批示批评或受到县城管委办公室以上通报批评的。
2.《县数字化城市管理情况周报》有两项以上督办未果事项或同一事项连续3周以上列为督办未果事项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延期结案办理
各委局和单位接到县数管中心派遣通知后,如确有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在该问题规定整改时限内,上报县数管中心并承诺整改时限。县数管中心审核后,要在4个工作小时内作出维持原派遣、同意延期整改或暂时结案的决定。
各委局和单位对决定不服的,可向县数管中心申述。县数管中心受理问题申述后,要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申述理由成立的,不扣分;不成立的,从首次派遣开始计时计分。
第十二条 责任不清事项界定各委局和单位认为派遣通知明确的责任主体有误或有责任争议的,应在该问题规定整改时限内,向县数管中心说明情况。县数管中心审核后,要在4个工作小时内做出维持或撤消派遣的决定。
各委局和单位对决定不服的,可向县数管中心申述。县数管中心受理问题申述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调查,提出书面界定意见。申述期间,问题不列入考核事项。县数管中心做出界定意见后,该事项进入考核程序运行。
各委局和单位对县数管中心界定结果仍有不同意见的,应先执行,后向县城管委申述,由县城管委办公室提交县城管委裁决。如县城管委裁决后不支持县数管中心界定意见的,则清除扣分记录。
第十三条 县领导和110联动办交办事项、上级转交转办信访件、媒体(网络)或12319受理投诉事项,不属于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交办运行,不列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考核评比范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潢川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事件立案结案规范
事 件 类
大类代码 |
大类 名称 |
小类代码 |
小类名称 |
责任单位 |
立案规范 |
处置时限 |
结案规范 |
|
核心区域 |
一般区域 |
|||||||
01 |
市容环境类(33小类) |
01 |
私搭乱建 |
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 |
未经审批私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
7工作日 |
15工作日 |
拆除或查处 |
02 |
店面无证装修 |
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 街道办 |
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店面装修 |
4工作时 |
6工作时 |
查处或恢复 |
||
03 |
违章接坡 |
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 街道办 |
未经审批私自进行违章接坡 |
1工作日 |
3工作日 |
清除 |
||
04 |
建筑物外立面不洁 |
城市管理局 住建局 |
临街建筑立面外墙面脱落等 |
3工作日 |
7工作日 |
修复 |
||
05 |
沿街晾挂 |
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 街道办 |
主、次类道路的沿街晾晒悬挂物品 |
2工作时 |
4工作时 |
清除 |
||
06 |
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挂彩旗 |
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 街道办 |
未经批准,在临街建筑物上插挂彩旗、加装灯饰以及其他装饰物 |
2工作时 |
4工作时 |
清除 |
||
07 |
擅自架设管线、杆线设施 |
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 |
未经审批擅自架设管线、杆线设施的行为 |
4工作时 |
6工作时 |
清除或恢复 |
||
08 |
暴露垃圾 |
城市管理局 环卫所 街道办 |
公共场所未倒入容器的生活垃圾 |
1工作时 |
2工作时 |
清除 |
||
09 |
积存垃圾渣土 |
城市管理局 环卫所 |
超时临时堆放时限的建筑垃圾及堆积的渣土 |
2工作日 |
4工作日 |
清除 |
||
10 |
道路不洁 |
城市管理局 环卫所 街道办 |
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道路保洁问题 |
31工作时 |
2工作时 |
清除 |
||
01 |
市容环境类 (33小类) |
11 |
道路破损 |
城市管理局/市政股 |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塌陷、坑洼等影响通行的现象 |
3工作日 |
7工作日 |
修复或设置围挡 |
12 |
道路遗撒 |
城市管理局 公安局 |
车辆运输或装卸过程中发生的遗撒现象 |
3工作时 |
7工作时 |
查处、清除 |
||
13 |
沙(河)滩不洁 |
水利局 |
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沙(河)滩上保洁问题 |
3工作日 |
7工作日 |
清除 |
||
14 |
交通标线不清晰 |
交警大队 公路局 |
交通标志线自然磨损缺失、施工造成的缺失、未按标准设置缺失、废旧的标线未清除干净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恢复 |
||
15 |
绿地脏乱 |
园林所 |
绿地上存在生活垃圾 |
3工作时 |
5工作时 |
清除 |
||
16 |
绿化弃料 |
园林所 环卫所 |
未及时清理栽培修剪树木、花草或者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土的现象 |
4工作时 |
1工作日 |
清除 |
||
17 |
非装饰性树挂 |
园林所 街道办 |
擅自悬挂、捆绑于行道树、沿街灌木、线缆上的杂物等影响市容的物品 |
3工作时 |
5工作时 |
清除 |
||
18 |
焚烧垃圾、树叶 |
城市管理局 生态环境局 街道办 |
在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树叶等现象 |
1紧急工作时 |
2紧急工作时 |
制止 |
||
19 |
病虫害 |
园林所 社区 |
绿植(园林树木)发生病虫害 |
2工作日 |
4工作日 |
维护 |
||
20 |
非法伐树 |
园林所 林茶局 |
城市内园林树木乱砍乱伐现象 |
4工作时 |
1工作日 |
制止 |
||
21 |
河堤破损 |
水利局 |
河堤及附属设施损坏、塌陷的现象 |
3工作日 |
7工作日 |
修复 |
||
01 |
市容环境类 (33小类) |
22 |
水域秩序问题 |
水利局 公安局 辖区派出所 |
在公共水域内毒鱼、炸鱼、电鱼及在非指定水域钓鱼、在公共水域露营、野炊等污染水质的旅游活动、在公共水域水面游泳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
2工作时 |
4工作时 |
制止 |
23 |
水域不洁 |
水利局 |
水面明显漂浮垃圾,彼岸杂草丛生,堆放垃圾等 |
1工作日 |
3工作日 |
清除 |
||
24 |
河道污染 |
生态环境局 |
河水发生水质恶化的现象 |
1工作日 |
3工作日 |
查处 |
||
25 |
油烟污染 |
城市管理局 生态环境局 市场监管局 |
餐饮业油烟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现象 |
1工作时 |
3工作时 |
制止 |
||
26 |
商业噪音 |
公安局 属地派出所 城市管理局 |
公共场所使用各种音响器材播音,音量超过有关标准或影响居民生活的现象 |
1工作时 |
3工作时 |
制止 |
||
27 |
露天烧烤 |
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 |
未经许可在露天公共场所内烧烤食物的行为 |
2工作时 |
4工作时 |
制止 |
||
28 |
乱倒乱排污水、废水 |
城市管理局 |
在公共场所乱倒乱排污水、废水的现象 |
1工作时 |
3工作时 |
制止 |
||
29 |
餐厨垃圾遗撒和污染 |
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 环卫所 |
回收餐厨垃圾过程中造成的遗撒和道路污染问题 |
1工作时 |
3工作时 |
清除 |
||
30 |
废弃车辆 |
公安局 城市管理局 |
长期占道停放、无人使用的车辆 |
1工作日 |
3工作日 |
清除 |
||
31 |
废弃家具设备 |
城市管理局 环卫所 |
长期占道摆放无人使用的家具设备 |
3工作日 |
7工作日 |
清除 |
||
32 |
乱堆物堆料 |
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 街道办 |
在道路或公共场所堆物堆料 |
1工作日 |
3工作日 |
清除 |
||
33 |
动物尸体 |
农业农村局 畜牧局 |
在公共场所发现的动物尸体未能及时清理的现象 |
2工作时 |
4工作时 |
清除 |
||
02 |
宣传广告类(5小类) |
01 |
非法小广告 |
城市管理局 环卫所 街道办 |
公共场所内、公共设施上非法张贴、喷涂、手写的各类广告及乱涂乱画的现象 |
4工作时 |
1工作日 |
清除 |
02 |
街头散发广告 |
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 市场监管局 公安局 |
在公共场所散发广告的现象 |
2工作时 |
4工作时 |
制止 |
||
03 |
违规户外广告 |
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 |
违规设置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
1工作日 |
3工作日 |
清除 |
||
04 |
违规标语宣传品 |
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 |
擅自张贴悬挂经营性标语、条幅、气球直幅等广告牌匾 |
2工作时 |
4工作时 |
清除 |
||
05 |
广告招牌破损 |
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 住建局 |
破损、段字缺亮、倾斜,存在安全隐患 |
1工作日 |
3工作日 |
修复 |
||
03 |
施工管理类(11小类) |
01 |
施工扰民 |
住建局 生态环境局 |
施工产生的噪音、灯光污染等扰民现象 |
2紧急工作时 |
4紧急工作时 |
制止 |
02 |
施工占道 |
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 住建局 |
施工过程中未经审批擅自占用道路的现象 |
4工作时 |
6工作时 |
制止 |
||
03 |
无证掘路 |
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 交通局 |
未经审批擅自挖掘道路的现象 |
1工作日 |
3工作日 |
制止并恢复 |
||
04 |
工地扬尘 |
住建局 业主单位 |
施工过程中或者施工堆料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现象 |
2工作时 |
4工作时 |
制止 |
||
05 |
施工废弃料 |
住建局 业主单位 |
在公共场所未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现象 |
3工作日 |
5工作日 |
清除、恢复 |
||
03 |
施工管理类(11小类) |
06 |
工地物料乱堆放 |
住建局 街道办 |
施工工地物料堆放杂乱无序,环境脏乱差的现象 |
1工作日 |
2工作日 |
恢复 |
07 |
施工工地围挡问题 |
住建局 业主单位 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 |
施工工地未按规定设置围挡,包括围挡范围、高度不符合要求,施工围挡破损、脏乱的现象 |
3工作日 |
5工作日 |
整改 |
||
08 |
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破损 |
住建局 |
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破损,影响通行的现象 |
3工作日 |
5工作日 |
整改 |
||
09 |
施工完成后未场光地净 |
住建局 业主单位 |
施工完成后未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现场环境脏乱差,未做到场光地净的现象 |
1工作日 |
3工作日 |
整改 |
||
10 |
渣土运输车辆未安装密闭装置 |
住建局 |
施工渣土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密闭装置 |
1工作日 |
3工作日 |
整改 |
||
11 |
施工工地车轮夹带 |
住建局 |
施工车辆车轮夹带泥土行驶时造成路面污染 |
2工作时 |
4工作时 |
整改 |
||
04 |
街面秩序类(10小类) |
01 |
无照经营游商 |
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 市场监管局 |
无经营执照,未经许可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流动性经营行为 |
2工作时 |
4工作时 |
取缔 |
02 |
早(夜)市管理问题 |
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 |
早(夜)市超出规定时间、规定区域经营;环境卫生脏乱,污染周边环境等现象 |
2工作时 |
4工作时 |
整改 |
||
03 |
流浪乞讨 |
民政局 |
在公共场所从事卖艺、乞讨、露宿等行为 |
2工作时 |
4工作时 |
实施救助 |
||
04 |
占道废品收购 |
商务局 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 |
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从事收购废品的占道行为 |
2工作时 |
4工作时 |
制止并清除 |
||
04 |
街面秩序类(10小类) |
05 |
店外经营 |
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 街道办 |
经营物品店外摆放,或有跨门店占道经营行为 |
2工作时 |
4工作时 |
制止、清除 |
06 |
占道经营 |
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 |
违法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买卖行为 |
2工作时 |
4工作时 |
制止 |
||
07 |
黑车拉客 |
公安局 交通局 |
无客运营运证,非法从事营运拉客(含无证人力和电动三四轮车)的行为 |
2工作时 |
4工作时 |
取缔 |
||
08 |
非法出版物销售 |
文广和旅游局 |
任何销售非法音像、图书等出版物的行为 |
2工作时 |
4工作时 |
取缔 |
||
09 |
机动车乱停放 |
交警大队 公安局 |
违章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占压盲道停放机动车辆,未按泊位方向停放机动车辆 |
2工作时 |
4工作时 |
查处、清除 |
||
10 |
非机动车乱停放 |
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 门前五包 责任单位 |
在未经许可、未合法设置停车泊位的地点停放非机动车或未按序停放 |
2工作时 |
4工作时 |
查处、恢复 |
||
05 |
突发事件类(9小类) |
01 |
供水管道破裂 |
自来水公司 |
尚未围护 |
1紧急工作时 |
3紧急工作时 |
现场围护 |
已围护尚未修复 |
3工作时 |
7工作时 |
修复 |
|||||
道路恢复畅通,但路面不平整 |
3工作日 |
5工作日 |
恢复 |
|||||
02 |
燃气管道破裂 |
燃气公司 |
尚未围护 |
1紧急工作时 |
3紧急工作时 |
现场围护 |
||
已围护尚未修复 |
3工作时 |
7工作时 |
修复 |
|||||
道路恢复畅通,但路面不平整 |
3工作日 |
5工作日 |
恢复 |
|||||
05 |
突发事件类(9小类) |
03 |
排水管道堵塞 |
城市管理局/市政股 |
雨、污水管排水不畅或满溢 |
2工作时 |
4工作时 |
恢复 |
04 |
热力管道破裂 |
无 |
尚未围护 |
1紧急工作时 |
3紧急工作时 |
现场围护 |
||
已围护尚未修复 |
3工作时 |
7工作时 |
修复 |
|||||
道路恢复畅通,但路面不平整 |
3工作日 |
5工作日 |
恢复 |
|||||
05 |
路面塌陷 |
城市管理局/市政股 公路局 |
尚未围护 |
1紧急工作时 |
3紧急工作时 |
现场围护 |
||
已围护尚未修复 |
3工作时 |
7工作时 |
修复 |
|||||
道路恢复畅通,但路面不平整 |
3工作日 |
5工作日 |
恢复 |
|||||
06 |
道路积水 |
城市管理局/市政股 公路局 |
大面积积水影响通行 |
2紧急工作时 |
4紧急工作时 |
清除 |
||
07 |
道路积雪、结冰 |
城市管理局/市政股 公路局 |
路面结冰(积雪)、影响正常通行 |
2紧急工作时 |
4紧急工作时 |
清除 |
||
08 |
架空线缆脱落 |
通讯公司 供电公司 |
架空线缆损坏、下坠危害公共安全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修复 |
||
09 |
群发性事件 |
公安局 信访局 街道办 |
敏感区域内集会,群体上访等 |
2紧急工作时 |
4紧急工作时 |
制止 |
||
06 |
其他事件类(7小类) |
01 |
毁绿占绿 |
街道办 园林所 |
非法占用绿地、毁坏绿化植被 |
3工作时 |
7工作时 |
制止、恢复 |
02 |
公共自行车 |
无 |
污渍、外观不洁 |
4工作时 |
6工作时 |
恢复 |
||
03 |
市场脏乱差 |
市场发展中心 |
市场秩序混乱、卫生脏乱差 |
4工作时 |
6工作时 |
整改 |
||
04 |
便民服务点 |
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 环卫所 |
管理混乱、卫生保洁差 |
2工作时 |
4工作时 |
整改 |
||
05 |
噪音扰民 |
公安局 属地派出所 城市管理局 |
影响居民生活秩序的噪音 |
2工作时 |
4工作时 |
制止 |
||
06 |
擅自占用公共停车位 |
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 交警大队 街道办 |
利用地锁等物品强行占用公共停车位 |
2工作时 |
4工作时 |
清除 |
||
07 |
违章建筑 |
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 街道办 |
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
停工:3工作时 |
停工、拆除 |
|||
拆除:7工作日 |
||||||||
备 注 |
计时说明: |
|||||||
工作日:法定休息日以外,法律规定的一昼夜内的工作小时数计为一个工作日 |
||||||||
工作时:冬季每日8:00——12:00,14:30——17:30; |
||||||||
夏季每日8:00——12:00,15:00——18:00。 |
||||||||
(按照法定工作起止时间计算的每日工作小时单位) |
||||||||
紧急工作时:每日0:00——24:00。(对于紧急监管案件,在工作日和法定休息日,按照24小时计算的每日工作小时单位) |
潢川县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立案结案规范
部 件 类
大类代码 |
大类名称 |
小类代码 |
小类名称 |
责任单位 |
立案规范 |
处置时限 |
结案规范 |
||||
核心区域 |
一般区域 |
核心区域 |
一般区域 |
||||||||
01 |
市政公用设施 (34小类) |
01 |
上水井盖 |
城市管理局/市政股 |
破损超过0.0025㎡, 开裂且影响安全 |
破损超过0.005㎡, 开裂且影响安全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更换、修复 |
||
缺失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移位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沉降超过0.03m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修复 |
||||||||
弹跳产生声响,明显影响安全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需采取工程性措施(井盖非沉降)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恢复 |
||||||||
需采取工程性措施(井盖沉降)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恢复 |
||||||||
02 |
污水井盖 |
城市管理局/市政股 |
破损超过0.0025㎡, 开裂且影响安全 |
破损超过0.005㎡, 开裂且影响安全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更换、修复 |
||||
缺失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移位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01 |
市政公用设施 (34小类) |
02 |
污水井盖 |
城市管理局/市政股 |
沉降超过0.03m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修复 |
|||
弹跳产生声响,明显影响安全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需采取工程性措施(井盖非沉降)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恢复 |
||||||||
需采取工程性措施(井盖沉降)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恢复 |
||||||||
03 |
雨水井盖 |
城市管理局/市政股 |
破损超过0.0025㎡, 开裂且影响安全 |
破损超过0.005㎡, 开裂且影响安全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更换、修复 |
||||
缺失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移位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沉降超过0.03m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修复 |
||||||||
弹跳产生声响,明显影响安全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需采取工程性措施(井盖非沉降)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恢复 |
||||||||
01 |
市政公用设施 (34小类) |
03 |
雨水井盖 |
城市管理局/市政股 |
需采取工程性措施(井盖沉降)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恢复 |
|||
04 |
雨水算子 |
城市管理局/市政股 |
破损超过0.0025㎡, 开裂且影响安全 |
破损超过0.005㎡, 开裂且影响安全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更换、修复 |
||||
缺失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移位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沉降超过0.03m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修复 |
||||||||
弹跳产生声响,明显影响安全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需采取工程性措施(井盖非沉降)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恢复 |
||||||||
需采取工程性措施(井盖沉降)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恢复 |
||||||||
05 |
电力井盖 |
供电公司 |
破损超过0.0025㎡, 开裂且影响安全 |
破损超过0.005㎡, 开裂且影响安全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更换、修复 |
||||
缺失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01 |
市政公用设施 (34小类) |
05 |
电力井盖 |
供电公司 |
移位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沉降超过0.03m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修复 |
||||||||
弹跳产生声响,明显影响安全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需采取工程性措施(井盖非沉降)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恢复 |
||||||||
需采取工程性措施(井盖沉降)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恢复 |
||||||||
06 |
路灯井盖 |
城市管理局/路灯所 |
破损超过0.0025㎡, 开裂且影响安全 |
破损超过0.005㎡, 开裂且影响安全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更换、修复 |
||||
缺失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移位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沉降超过0.03m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修复 |
||||||||
弹跳产生声响,明显影响安全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01 |
市政公用设施 (34小类) |
06 |
路灯井盖 |
城市管理局/路灯所 |
需采取工程性措施(井盖非沉降)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恢复 |
|||
需采取工程性措施(井盖沉降)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恢复 |
||||||||
07 |
通信井盖 |
联通公司 移动公司 电信公司 广播电视台 |
破损超过0.0025㎡, 开裂且影响安全 |
破损超过0.005㎡, 开裂且影响安全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更换、修复 |
||||
缺失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移位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沉降超过0.03m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修复 |
||||||||
弹跳产生声响,明显影响安全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需采取工程性措施(井盖非沉降)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恢复 |
||||||||
需采取工程性措施(井盖沉降)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恢复 |
||||||||
08 |
电视井盖 |
文广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台 |
破损超过0.0025㎡, 开裂且影响安全 |
破损超过0.005㎡, 开裂且影响安全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更换、修复 |
||||
01 |
市政公用设施 (34小类) |
08 |
电视井盖 |
文广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台 |
缺失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移位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沉降超过0.03m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修复 |
||||||||
弹跳产生声响,明显影响安全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需采取工程性措施(井盖非沉降)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恢复 |
||||||||
需采取工程性措施(井盖沉降)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恢复 |
||||||||
09 |
网络井盖 |
联通公司 移动公司 电信公司 广播电视台 |
破损超过0.0025㎡, 开裂且影响安全 |
破损超过0.005㎡, 开裂且影响安全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更换、修复 |
||||
缺失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移位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沉降超过0.03m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修复 |
||||||||
01 |
市政公用设施 (34小类) |
09 |
网络井盖 |
联通公司 移动公司 电信公司 广播电视台 |
弹跳产生声响,明显影响安全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需采取工程性措施(井盖非沉降)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恢复 |
||||||||
需采取工程性措施(井盖沉降)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恢复 |
||||||||
10 |
热力井盖 |
无 |
破损超过0.0025㎡, 开裂且影响安全 |
破损超过0.005㎡, 开裂且影响安全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更换、修复 |
||||
缺失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移位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沉降超过0.03m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修复 |
||||||||
弹跳产生声响,明显影响安全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需采取工程性措施(井盖非沉降)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恢复 |
||||||||
需采取工程性措施(井盖沉降)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恢复 |
||||||||
01 |
市政公用设施 (34小类) |
11 |
燃气井盖 |
燃气公司 |
破损超过0.0025㎡, 开裂且影响安全 |
破损超过0.005㎡, 开裂且影响安全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更换、修复 |
||
缺失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移位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沉降超过0.03m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修复 |
||||||||
弹跳产生声响,明显影响安全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需采取工程性措施(井盖非沉降)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恢复 |
||||||||
需采取工程性措施(井盖沉降)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恢复 |
||||||||
12 |
公安井盖 |
公安局 |
破损超过0.0025㎡, 开裂且影响安全 |
破损超过0.005㎡, 开裂且影响安全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更换、修复 |
||||
缺失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移位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01 |
市政公用设施 (34小类) |
12 |
公安井盖 |
公安局 |
沉降超过0.03m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修复 |
|||
弹跳产生声响,明显影响安全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需采取工程性措施(井盖非沉降)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恢复 |
||||||||
需采取工程性措施(井盖沉降)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恢复 |
||||||||
13 |
消防设施 |
应急管理局 消防大队 |
主次干道上消防设施明显破损、漏(渗)水,设施缺件影响正常使用 |
1工作日 |
2工作日 |
修复 |
|||||
14 |
园林井盖 |
城市管理局/市政股 园林所 |
破损超过0.0025㎡, 开裂且影响安全 |
破损超过0.005㎡, 开裂且影响安全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更换、修复 |
||||
缺失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移位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沉降超过0.03m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修复 |
||||||||
弹跳产生声响,明显影响安全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01 |
市政公用设施 (34小类) |
14 |
园林井盖 |
城市管理局/市政股 园林所 |
需采取工程性措施(井盖非沉降)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恢复 |
|||
需采取工程性措施(井盖沉降)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恢复 |
||||||||
15 |
信号灯电源井盖 |
交警大队 |
破损超过0.0025㎡, 开裂且影响安全 |
破损超过0.005㎡, 开裂且影响安全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更换、修复 |
||||
缺失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移位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沉降超过0.03m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修复 |
||||||||
弹跳产生声响,明显影响安全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需采取工程性措施(井盖非沉降)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恢复 |
||||||||
需采取工程性措施(井盖沉降)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恢复 |
||||||||
16 |
不明井盖 |
城市管理局/市政股 街道办 所辖社区 |
破损超过0.0025㎡, 开裂且影响安全 |
破损超过0.005㎡, 开裂且影响安全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更换、修复 |
||||
01 |
市政公用设施 (34小类) |
16 |
不明井盖 |
城市管理局/市政股 街道办 所辖社区 |
缺失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移位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沉降超过0.03m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修复 |
||||||||
弹跳产生声响,明显影响安全 |
4紧急工作时 |
6紧急工作时 |
恢复或围护 |
||||||||
需采取工程性措施(井盖非沉降)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恢复 |
||||||||
需采取工程性措施(井盖沉降)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恢复 |
||||||||
17 |
供水器 |
自来水公司 |
破损、锈蚀、脏污、漏水 |
2工作日 |
4工作日 |
修复 |
|||||
18 |
通信交接箱 |
通信公司 文广和旅游局 交警大队 |
破损、箱体锈蚀明显 |
3工作日 |
7工作日 |
修复 |
|||||
19 |
电力设施 |
供电公司 |
破损、缺失、箱体锈蚀明显 |
2工作日 |
10工作日 |
修复 |
|||||
01 |
市政公用设施 (34小类) |
20 |
电力设施标识牌 |
供电公司 |
用于标识电力设施的位置起警示作用的指示牌破损、锈蚀明显 |
2工作日 |
10工作日 |
修复 |
|||
21 |
电力立杆 |
供电公司 |
断裂、倾斜、倒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破损,锈蚀,有斜拉线 |
5工作日 |
10工作日 |
修复或围护 |
|||||
22 |
通信立杆 |
联通公司 移动公司 电信公司 文广和旅游局 |
断裂、倾斜、倒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破损,锈蚀,有斜拉线 |
5工作日 |
10工作日 |
修复或围护 |
|||||
23 |
不明立杆 |
产权单位 |
断裂、倾斜、倒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破损,锈蚀,有斜拉线 |
5工作日 |
10工作日 |
修复或围护 |
|||||
24 |
路灯 |
城市管理局/路灯所 |
破损、缺亮、缺失、倾斜 |
3工作日 |
5工作日 |
修复 |
|||||
25 |
地灯 |
街道办 住建局 城市管理局/市政股 园林所 |
破损、缺亮、缺失 |
3工作日 |
5工作日 |
修复 |
|||||
26 |
景观灯 |
住建局 产权单位 |
破损、缺亮、缺失、倾斜 |
3工作日 |
5工作日 |
修复 |
|||||
27 |
户外健身设施 |
教体局 产权单位 |
破损、缺失、影响安全、锈蚀明显 |
7工作日 |
10工作日 |
修复 |
|||||
01 |
市政公用设施 (34小类) |
28 |
高压线塔 |
供电公司 |
破损、脏污、存在安全隐患、锈蚀明显、警示标志缺失 |
4工作时 |
6工作时 |
恢复 |
|||
29 |
变压器(箱) |
供电公司 |
破损、脏污、存在安全隐患、锈蚀明显、警示标志缺失 |
4工作时 |
6工作时 |
恢复 |
|||||
30 |
燃气调压站(箱) |
燃气公司 |
破损、脏污、存在安全隐患、锈蚀明显、警示标志缺失 |
4工作时 |
6工作时 |
恢复 |
|||||
31 |
监控电子眼 |
公安局 交警大队 产权单位 |
破损、倾斜、断裂、锈蚀、缺失 |
3工作日 |
7工作日 |
恢复 |
|||||
32 |
治安岗亭 |
公安局 |
破损、脏污、锈蚀明显 |
3工作日 |
7工作日 |
修复 |
|||||
33 |
休息亭 |
城市管理局 街道办 |
供休息或避雨的亭子破损、缺失、侵蚀 |
3工作日 |
7工作日 |
修复 |
|||||
34 |
露天燃气管道 |
燃气公司 |
用于输送燃气的露天管道破裂 |
2紧急工作时 |
4紧急工作时 |
修复 |
|||||
02 |
道路交通设施 (22小类) |
01 |
停车场 |
公安局 交通局 城市管理局 产权单位 |
场地及设施明显破损、坑洼 |
3工作日 |
7工作日 |
修复 |
|||
私自设置、私自围挡,无停车标志、停车线 |
2工作日 |
4工作日 |
拆除或设置标志、划线 |
||||||||
保洁不到位、地面脏污 |
4工作时 |
6工作时 |
恢复 |
||||||||
车辆停放混乱 |
4工作时 |
6工作时 |
恢复 |
||||||||
02 |
立体车库 |
无 |
在公共停车场所设置的立体停车场所和设施损坏 |
1工作日 |
3工作日 |
修复或恢复 |
|||||
03 |
公交站亭 |
公交公司 |
站、亭、场破损及其附属设施破损、缺失、标识广告脱落或字体错误 |
3工作日 |
7工作日 |
修复 |
|||||
02 |
道路交通设施 (22小类) |
04 |
出租车站牌 |
交通局 出租车公司 |
破损、锈蚀、脏污、倾斜、杆柱断裂或字体错误 |
1工作日 |
3工作日 |
修复 |
|||
05 |
过街天桥 |
无 |
桥体及其附属设施破损(墙面脱落或地板砖破损超过0.1平方米)地面明显坑槽 |
1工作日 |
3工作日 |
修复 |
|||||
06 |
立交桥 |
无 |
桥体及其附属设施破损(墙面脱落或地板砖破损超过0.1平方米)地面明显坑槽 |
5工作日 |
15工作日 |
修复 |
|||||
07 |
跨河桥 |
城市管理局 交通局 街道办 |
桥体及其附属设施破损(墙面脱落或地板砖破损超过0.1平方米)地面明显坑槽 |
5工作日 |
15工作日 |
修复 |
|||||
08 |
交通标志牌 |
公安局 交警大队 交通局 |
破损、缺失、变形、倾斜、内容错误 |
3工作日 |
7工作日 |
修复 |
|||||
09 |
限高架标志 |
交警大队 公路局 |
在桥梁、函洞处设置的道路通行最高限额的道路警示标志破损、缺失、变形、倾斜内容错误 |
3工作日 |
7工作日 |
修复 |
|||||
10 |
路名牌 |
民政局 |
破损、锈蚀、缺失、倾斜、内容错误 |
3工作日 |
7工作日 |
修复 |
|||||
11 |
地名牌 |
民政局 |
破损、锈蚀、缺失 |
3工作日 |
7工作日 |
修复 |
|||||
12 |
交通信号灯 |
公安局 交警大队 |
破损、缺亮 |
1工作日 |
3工作日 |
修复 |
|||||
13 |
交通信号设施 |
公安局 交警大队 |
锈蚀、脏污、破损、缺失、变形、倾斜、非法设置广告 |
3工作日 |
7工作日 |
修复 |
|||||
14 |
交通岗亭 |
公安局 交警大队 |
破损、锈蚀 |
3工作日 |
7工作日 |
修复 |
|||||
02 |
道路交通设施 (22小类) |
15 |
交通护栏 |
公安局 交警大队 |
破损、脱落、缺失 |
1工作日 |
3工作日 |
恢复 |
|||
16 |
安全岛 |
城市管理局 住建局 |
行人横穿道路临时停留的交通岛及遮阳棚破损、倾斜、缺失 |
1工作日 |
3工作日 |
恢复 |
|||||
17 |
人行横道桩 |
交警大队 |
行人横穿道路安全的设施破损、倾斜、缺失 |
1工作日 |
3工作日 |
恢复 |
|||||
18 |
便道桩 |
交警大队 |
设置于便道上用于防止机动车驶入便道的设施破损、倾斜、缺失 |
1工作日 |
3工作日 |
恢复 |
|||||
19 |
道路信息显示屏 |
公安局 交警大队 |
显示道路信息的显示屏破损、断字缺亮、内容错误 |
1工作日 |
3工作日 |
修复 |
|||||
20 |
非机动车停放点 |
城市管理局/市政股 |
用于停放非机动车的场所的标线不清、缺失 |
1工作日 |
3工作日 |
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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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公共自行车租赁点 |
无 |
设置于公共自行车租赁的场所的站、点及设施破损或缺失 |
1工作日 |
3工作日 |
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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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水域标示牌 |
水利局 |
破损、倾斜、缺失 |
3工作日 |
5工作日 |
修复或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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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市容环境设施 (11小类) |
01 |
公共厕所 |
环卫所 |
设施破损、缺失、脏污、异味、功能不达标、未按规定时间开放 |
1工作日 |
3工作日 |
修复或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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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公厕指示牌 |
环卫所 |
指示牌破损、锈蚀、缺失、指示错误 |
2工作日 |
4工作日 |
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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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垃圾间(楼) |
环卫所 街道办 |
破损、缺失 |
2工作日 |
4工作日 |
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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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垃圾箱 |
环卫所 街道办 |
破损、倾斜、缺失 |
1工作日 |
2工作日 |
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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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市容环境设施 (11小类) |
05 |
户外广告 |
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 产权单位 |
断字缺亮、破损、存在安全隐患 |
1工作日 |
3工作日 |
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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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牌匾标识 |
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 市场监管局 街道办 |
破损、断字缺亮、倾斜、存在安全隐患 |
1工作日 |
3工作日 |
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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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宣传栏 |
产权单位 街道办 |
破损、缺亮、锈蚀、内容更新不及时 |
2工作日 |
4工作日 |
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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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气象监测站 |
气象局 |
气象监测设施破损、倾斜 |
1工作日 |
3工作日 |
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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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环保监测站 |
生态环境局 |
环境保护监测设施破损、倾斜 |
1工作日 |
3工作日 |
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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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污水口监测站 |
生态环境局 |
污水排放监测设施破损、倾斜 |
1工作日 |
3工作日 |
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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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污水口监测器 |
生态环境局 |
自动监测污水水质、水量的设施破损、断字缺亮、内容错误 |
1工作日 |
3工作日 |
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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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园林绿化设施 (11小类) |
01 |
古树名木 |
林茶局 文广和旅游局 |
非自然倾斜、死株 |
1工作日 |
3工作日 |
修复或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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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行树 |
园林所 |
死株、缺株、倾斜、倒伏 |
5工作日 |
10工作日 |
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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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独立树 |
街道办 林茶局 |
死株、缺株、倾斜、倒伏 |
5工作日 |
10工作日 |
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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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护树设施 |
园林所 公路局 林茶局 交通局 |
泥土裸露、保护设施破损、缺失 |
3工作日 |
5工作日 |
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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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园林绿化设施 (10小类) |
05 |
花架花钵 |
园林所 街道办 |
破损、缺失、缺株、泥土裸露 |
3工作日 |
5工作日 |
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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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雕塑 |
城市管理局 街道办 产权单位 |
破损、缺失、倾斜、污损 |
3工作日 |
5工作日 |
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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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街头座椅 |
城市管理局/市政股 |
破损、缺失、明显锈蚀 |
3工作日 |
7工作日 |
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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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绿地护栏 |
园林所 |
破损、脱落 、缺失、锈蚀 |
3工作日 |
5工作日 |
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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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喷泉 |
园林所 产权单位 |
破损、池水脏污 |
3工作日 |
5工作日 |
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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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绿地 |
园林所 街道办 |
枯死、泥土明显裸露、杂草丛生 |
3工作日 |
5工作日 |
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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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其他部件设施 (10小类) |
01 |
人防工事 |
人防办 |
地面及附属设施破损、通道不畅通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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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公房地下室 |
住建局 |
公用住房地面、墙面及附属设施破损 |
5工作日 |
7工作日 |
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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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重大危险源 |
公安局 应急管理局 |
存在安全隐患 |
2紧急工作时 |
4紧急工作时 |
消除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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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水域附属设施 |
水利局 |
破损、缺失、塌陷 |
3工作日 |
7工作日 |
消除隐患、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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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水域护栏 |
水利局 |
安装在水域周边的隔离设施破损、脱落、缺失 |
3工作日 |
7工作日 |
消除隐患、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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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防汛墙 |
水利局 |
破损、塌陷、倾斜 |
3工作日 |
7工作日 |
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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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其他部件设施 (10小类) |
07 |
河道标志、警示牌 |
水利局 |
破损、缺失、变形、倾斜及内容错误 |
3工作日 |
5工作日 |
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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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文物古迹 |
文广和旅游局 |
建筑构物锈蚀、破损、风化等 |
7工作日 |
15工作日 |
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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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环卫取水栓 |
自来水公司 |
破损、缺失、漏水、设施缺件影响正常使用 |
2工作日 |
4工作日 |
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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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绿化取水栓 |
自来水公司 |
破损、缺失、漏水、设施缺件影响正常使用 |
2工作日 |
4工作日 |
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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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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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 :法定休息日以外,法律规定的一昼夜内的工作小时数计为一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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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 :冬季每日8:00——12:00,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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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每日8:00——12:00,15:00——18:00。 |
|||||||||||
(按照法定工作起止时间计算的每日工作小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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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工作时:每日0:00——24:00。(对于紧急监管案件,在工作日和法定休息日,按照24小时计算的每日工作小时单位) |
潢川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豫政〔2015〕39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2017〕88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管理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切实规范县城建筑渣土处置行为,形成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执法查处严厉的建筑渣土长效管理机制。
二、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渣土管理水平,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潢川县渣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胡 峰(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马克乔(县城市管理局局长)
成 员:蔡 晶(县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马亚军(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 晋(县公安局局长)
彭长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熊永培(县财政局局长)
刘 伟(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陈张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城管局副局长刘伟兼任。
三、工作要求
1.本方案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2.本方案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清运、科学处置的原则。
4.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5.鼓励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支持用城市建筑垃圾回填利用、堆景造山、绿化造林和再生产品开发应用等,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城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用于市政道路、河道、公园、广场及其他市政工程建设。
6.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编制本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消纳场)及处理设施专项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
四、部门职责
1.县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交通、住建、环保、国土、规划、物价、房管、财政等部门要落实相应的建筑垃圾管理职责。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贯彻执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核准,依法查处转让、涂改、伪造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件和车辆运输核准证件等相关文件行为;负责依法查处私拉乱运、随意倾倒、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监督指导清运处置经营服务企业履行职责,开展资源化利用工作,积极进行城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负责核准清运处置经营服务企业资质,运输车辆必须公司化管理,加装机械全密闭装置及卫星定位系统,纳入监管平台,对严重违规违法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取消运输资格。
2.渣土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建筑渣土、建筑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置进行规范管理;受理运输企业申报,办理建筑垃圾、建筑渣土运输处置手续,对建筑渣土、垃圾清运车辆进行规范管理;对违规运输、堆放、随意抛洒建筑渣土、垃圾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不按制定路线、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倾倒渣土、垃圾,以及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环境卫生污染,影响市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查处,并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安部门是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材料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证,对未公司化管理的运输车辆予以查处;负责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路面交通安全管控,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非法改装、无牌无证、套牌、故意污损、遮挡号牌,车尾无放大号或放大号不清晰及超高、超载等违法行为;负责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消纳场)涉黑、涉恶势力的打击,会同有关部门取缔非法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消纳场);负责建立具有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运输车辆审验绿色通道。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建筑工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市政和房建工程施工扬尘防治要求,重点查处未设置施工围挡或围挡不规范、出入口道路未硬化、无车辆冲洗设施或变相设置冲洗设施等行为;负责房建工程围墙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无运输资质的企业及无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运输车辆开展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行为,将施工现场运输车辆管理和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情况纳入“文明工地”考核内容;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政策,促进城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
5.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材料的运输车辆查处;负责对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材料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污染损坏公路等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建立本规划区内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控平台。
6.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会同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查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尾气超标排放。
7.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消纳场)规划,用地审批。
8.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监管账户的设立,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加装密闭装置、卫星定位系统进行奖补,鼓励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9.发改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及时核定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运输费、处置费)收费标准,并适时公布。
10.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加装机械全密闭装置相关技术数据,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11.县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负责建立完善城市建筑垃圾大数据监控平台,配合相关单位对管理软件及车载终端维护保养、功能升级。
12.行业部门、辖区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建筑工地场地平整管理,督促建筑工地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五、管理流程
(一)申报
1.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送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2.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发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对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二)收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市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城市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建筑垃圾,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城市建筑垃圾。
2.社区居民、个人家庭因改建、修缮、拆除或装修房屋产生的城市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的临时存放地点。
3.施工现场在进行土方开挖、回填、转运作业前,应对可能造成的扬尘污染程度进行判定,在正常施工情况下应对拟作业的土方事先采取增加湿度等处理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降尘防尘措施,多余土方应及时清运出场。现场需要回填使用的土方应进行表面固化覆盖。
4.出现五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必须采取防扬尘应急措施,且不得进行土方开挖、回填、转运作业及工程拆除等作业。
(三)清运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将清运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工程发包给取得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资质的企业。不得将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工程交给未经核准从事的企业或个人。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方要将垃圾处理费(包括运输费、处置费)纳入工程预算,并预交到监管方开设的专用账户,运输方或处置方承担运输或处置业务后,经产生方、监管方审核同意后将费用支付给运输方或处置方。本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的监管方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经营服务企业应当具备承运条件,运输车辆必须公司化管理,安装全密闭机械装置及卫星定位系统,纳入监控平台。
3.从事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经营服务企业是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4.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间,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并接受监控平台的调度。
5.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经营服务企业应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不准超期使用、不得租借、转让、涂改、伪造。
6.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经营服务企业应当将城市建筑垃圾运送到辖区政府指定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消纳场),其他任何地方不得倾倒。
(四)消纳
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消纳场)由全县统一规划、选址、建设和管理。临时堆放点应由具有独立法人单位的企业与土地产权单位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持辖区政府意见,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备。
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消纳场)具备下列条件:
(1)完善通畅的道路;
(2)有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照明、消防等设施;
(3)按规定采取封闭措施,必须有洒水等防扬尘措施;
(4)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6)具有分类处置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方案,便于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
3.建筑工地、规划开发用地需要消纳城市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应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统一安排调剂。
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消纳场)不得受纳有毒有害垃圾、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保持环境整洁。入场的城市建筑垃圾应分类堆放。建设单位、土地所有权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工地、自有场地的监管,因管理不善造成乱倒城市建筑垃圾行为的,建设单位、土地所有权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五)责任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3)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奖惩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2)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3)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2.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3.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7.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2)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8.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9.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对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先行登记保存。
10.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